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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谈判权的宪法保护
作 者: 罗晓季
导 师: 焦洪昌
学 校: 中国政法大学
专 业: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关键词: 集体谈判权 劳动权 团结权 集体争议权 工会
分类号: D922.5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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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集体谈判权是在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得以确立,劳动者得以以独立的身份参与社会大生产后才形成的。在劳资关系越来越重要的现代社会,劳动权也越来越成为宪法关注的重点。劳动权是有核心意义的宪法权利,并进入国际法关注的视野。在劳动权的体系里,集体谈判权是具有基础性意义的核心要件。集体劳动权中的团结权、集体谈判权、集体争议权等权利的重要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的认识,对其行使的主体、行使的目的、行使的程序的研究有待进一步深入。集体劳动权,特别是集体谈判权得不到保护,是我国公民的个体劳动权没有得到保障的深层原因。可以说,集体谈判权是保护整个劳动权体系的坚强后盾。在集体谈判权方面,我国现行法律对集体谈判权的规定很少。集体谈判权在一定程度上是流于形式。有必要立法对集体谈判权的程序作进一步细化,使其更有操作性。团结权,即参加并组织工会的权利。工会是劳动者行使集体谈判和集体争议权的主要机构,因此团结权是集体劳动权中的基础权利,同时也是集体谈判权的基础和前提。长期以来,我国工会体制坚持一元化路线,使工会对于政府和企业的依赖过多,导致其功能不能进一步发挥,影响了我国公民集体谈判权的行使。越来越多的群体性罢工事件已经使我国对罢工权的立法到了非常迫切的地步。必须要对罢工权立法,使罢工在法制的轨道上运行。必须确立工会对罢工的领导作用和罢工的目的性要求,去除罢工活动中的突发性和非理性成份。确立罢工权的合法性地位是保障我国劳动者集体谈判权的重要后盾。劳动权作为一项宪法权利,也是对于全体公民非常重要的基本权利。对劳动权的落实,也就是对宪法权利的落实,也就是对宪法的践行。同时,劳动权对公民的生存权和结社权等其他权利的实施也有重大影响。对劳动权这一项核心宪法权利的保障必须从保障劳动者的集体谈判权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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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政治、法律 > 法律 > 中国法律 > 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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