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论文 > 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题录展示
危险驾驶罪研究
作 者: 曹晓烨
导 师: 何萍
学 校: 华东政法大学
专 业: 法律
关键词: 危险驾驶 司法认定 立法建议
分类号: D924.3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10年
下 载: 1482次
引 用: 2次
阅 读: 论文下载
内容摘要
2008年以来,酒后驾驶、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造成重大伤亡的案件频频出现,而类似案件的处理结果却大相径庭。一时间,危险驾驶行为成为专家学者、网络媒体、民众热议的话题。作为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回应,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5日下发了《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对司法实践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由于实践中类似案例的不断出现和各地司法机关处理结果的巨大差异,2010年8月23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将危险驾驶行为写入刑法。截至笔者终笔之时,草案仍在听取意见阶段,本文的研究以草案为基础但不限于草案的规定。本文前四章研究了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笔者认为,危险驾驶罪的客体是交通秩序和安全。关于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方面,认为,1、危险驾驶行为必须发生在公共交通的管理范围内。2、危险驾驶表现为状态危险和行为危险两种类型,其中状态危险的典型表现为醉酒驾驶;行为危险的典型表现为飙车。3、对修正案八中的“情节恶劣”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关于危险驾驶罪的主体,本文首先认为机动车驾驶者是构成该罪的一般主体,同时认为指令、强令违章者在一定情况下可以成为该罪的主体,车辆提供者、酒水提供者一般不应成为危险驾驶犯罪的主体;同时,本文认为可运用期待可能性理论解释醉酒者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在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本文从多角度论述后认为,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在本文的第五章,笔者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研究了危险驾驶罪的罪与非罪,并着重论述了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在本文的第六章,笔者首先对《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关于危险驾驶罪进行了评析,认为仅将醉酒驾驶和飙车以列举的形式确定为该罪的客观行为并不完整;“情节恶劣”虽较抽象,但可以立案标准或者司法解释的形式细化;在刑罚上,将罚金刑作为该罪的一种处罚方式,以剥夺犯罪分子的再犯能力。其次,笔者对危险驾驶罪提出了完善建议,认为吸毒驾驶的危害性与酒后驾驶、飙车等相当,因此可以作为危险驾驶罪的一种形式;针对拒绝酒精测试的案例,可以将拒绝酒精测试行为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针对危险驾驶罪的特殊性,可以对危险驾驶罪修改资格刑,增加剥夺驾驶、限制驾驶等。
|
全文目录
摘要 4-6 Summary 6-11 前言 11-14 第一章 危险驾驶罪的客体 14-19 第一节 危险驾驶罪的同类客体 14-16 一、同类客体概述 14 二、公共安全 14-16 第二节 危险驾驶罪的直接客体 16-19 一、在安全与秩序之间游走——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直接客体的关联与区别 16-17 二、危险驾驶罪的直接客体 17-19 第二章 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方面 19-30 第一节 行为的空间范围——在公共交通的管理范围内 19-21 一、在公共交通的管理范围内不等同于交通运输行为 19-20 二、道路是界定公共交通管理范围的关键 20-21 第二节 醉酒驾驶犯罪行为的认定 21-23 一、饮酒驾驶与醉酒驾驶 21-22 二、醉酒状态的认定 22-23 第三节 飙车犯罪行为的认定 23-25 一、飙车与超速驾驶 23-25 二、对“追逐竞驶”的解读 25 第四节 情节恶劣的标准 25-30 一、界定“情节恶劣”的基本方法 26 二、“情节恶劣”的内涵——兼论与“情节严重”之比较 26-27 三、“情节恶劣”的范围 27-30 第三章 危险驾驶罪的主体 30-38 第一节 危险驾驶罪的一般主体——机动车驾驶者 30 第二节 危险驾驶罪主体的特殊情况 30-32 一、指使、强令违章者 31-32 二、车辆提供者、酒水提供者 32 第三节 醉酒驾车者的责任能力 32-38 一、构建合理的醉酒分类 32-34 二、醉酒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评析 34-35 三、对醉酒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建议 35-38 第四章 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 38-42 第一节 危险驾驶罪主观方面 38-40 一、不存在复合罪过 38 二、危险犯的“结果”是行为的可能造成危害结果的发生 38-39 三、是否达到“情节恶劣”是不需认识的内容 39-40 第二节 醉酒驾驶的主观状态 40-42 一、自愿醉酒驾驶 40-41 二、非自愿醉酒驾驶 41-42 第五章 危险驾驶罪的司法认定 42-50 第一节 罪与非罪 42-43 一、设定“情节恶劣”的意义 42-43 二、认定交通行政违法或危险驾驶罪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43 第二节 此罪彼罪 43-50 一、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犯罪 43-46 二、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46-50 第六章 对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建议 50-54 第一节 对草案关于危险驾驶罪立法的评价 50-51 一、将醉酒驾驶和飙车以列举的形式作为客观行为并不完整 50 二、“情节恶劣”表述的抽象性不影响法律的适用稳定 50-51 三、增设罚金刑有积极的意义 51 第二节 对草案关于危险驾驶罪立法的建议 51-54 一、危险驾驶罪可增兜底表述,扩大吸毒驾驶等同类危险驾驶行为 51-52 二、应对拒绝酒精测试的增设相应责任 52-53 三、修改资格刑 53-54 参考文献 54-56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56-57
|
相似论文
- 加快构建我国石油储备法律体系,D922.67
- 交通肇事罪问题研究,D924.3
- 交通肇事罪疑难问题探析,D924.3
- “醉驾”的罪与罚,D924.3
- 企业合并的反垄断法规制问题研究,D922.294
- 论跨国破产中的管辖权问题,D996
- 刑法中的“非法占有为目的”若干问题探究,D924.3
- 危险驾驶的刑法规制问题研究,D924.3
- 故意伤害罪的司法认定及量刑研究,D924.3
-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刑法适用及完善,D924.3
- 论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制度及其完善,D923.43
- 论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D924.3
- 论合同可得利益的认定及法律保护研究,D923.6
- 论阐明权制度的构建及运用,D925.1
- 不动产抵押权与其他优先权冲突规则研究,D923
- 论寻衅滋事罪,D924.3
- 论自助行为,D913
- 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论析,D925.2
- 非法集资犯罪若干问题研究,D924.3
- 金融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之研究,D924.3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问题研究,D924.392
中图分类: > 政治、法律 > 法律 > 中国法律 > 刑法 > 分则
© 2012 www.xueweilunwen.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