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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刑法适用及完善

作 者: 傅伟芳
导 师: 吴允锋
学 校: 华东政法大学
专 业: 法律
关键词: 公民个人信息 司法认定 刑法完善
分类号: D924.3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11年
下 载: 93次
引 用: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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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正所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自古以来,信息就对于人们生活有着很重要的影响,人们可以从信息中找到蕴藏的机会,也会因信息被泄漏而倍感烦恼。近几年来,公民个人信息被侵犯的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公民的正常生活。为了打击此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于2009年2月28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增设了两项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一是“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二是“窃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但是时至今日,我们并没有感觉到个人信息被泄漏势头有所好转,反而有愈演愈烈的趋势,与之相对应的是,各地对于侵犯个人信息犯罪的判例并不是很多,对于侵犯个人信息罪的法条理解有所差异,对于类似的案件判决结果也大相径庭,所达到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均不是很理想。本论文希望通过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现状和特点的分析,对侵犯个人信息犯罪法律条文的深入解读,对外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经验做法的借鉴,有效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遏制公民个人信息被非法利用的趋势,从而为我国公民个人信息提供行之有效的保护。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现状和特点的介绍,该部分主要包括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已经形成产业化,人们已经认识到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目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特点主要体现在:犯罪手段隐蔽,侵犯通讯信息较多,牟取非法利益较大,判案标准不一等。第二部分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司法认定,该部分主要包括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主要对公民、个人信息以及信息权的概念和内涵进行了分析;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条的理解,主要对犯罪主体的范围、犯罪的客观要件进行了明确;并阐述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与其他相关犯罪的区别。第三部分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刑法完善,该部分主要包括外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值得我们借鉴的经验,对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刑法适用的建议。

全文目录


摘要  4-6
Abstract  6-10
引言  10-11
第一章 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现状和特点  11-18
  第一节 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现状  11-14
    一、个人信息屡被侵犯  11-12
    二、信息买卖已成产业  12-13
    三、公民已有维权意识  13-14
  第二节 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特点  14-18
    一、犯罪手段隐蔽  14-15
    二、侵犯通讯信息多  15
    三、牟取非法利益大  15-16
    四、判案标准不一  16-18
第二章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司法认定  18-41
  第一节 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  18-26
    一、公民的界定  18-20
    二、个人信息的界定  20-23
    三、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  23-25
    四、公民对个人信息享有的权利  25-26
  第二节 对于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理解  26-32
    一、对于犯罪主体的理解  26-28
    二、对于违反国家规定的理解  28-30
    三、对于“情节严重”的理解  30-32
  第三节 对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理解  32-37
    一、对于“上述信息”的理解  32-33
    二、对于“非法获取”的理解  33-36
    三、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区别  36-37
  第四节 与相关犯罪的区别  37-41
    一、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与侵犯通信自由罪的区别  37-38
    二、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与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的区别  38-39
    三、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与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区别  39-41
第三章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刑法完善  41-50
  第一节 国外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现状  41-44
    一、美国的个人信息保护  41-42
    二、英国的个人信息保护  42
    三、日本的个人信息保护  42-44
  第二节 为对完善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建议  44-50
    一、应适当扩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主体范围  44-45
    二、应明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主观要件  45
    三、应规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客观方面  45-46
    四、应合理确定“情节严重”的衡量标准  46-47
    五、应加强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意识  47-50
参考文献  50-54
后记  5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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