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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权处分
作 者: 何志华
导 师: 刘家安
学 校: 中国政法大学
专 业: 经济法
关键词: 物权变动模式 无权处分 善意取得 违约赔偿 履行利益
分类号: D923.6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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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依常理判断,无权处分行为应该受到否定的评价,但这种否定的评价却被善意取得制度推翻。善意取得制度以无权处分为前提,但却规定善意相对人可以取得物权。无权处分和善意取得虽有关联但却在制度价值上存在冲突,现实中也存在大量的此类案件。因此,善意取得中的无权处分问题属于学术界、实务界争论不休的老问题,被誉为“法学上的精灵”。理论研究源于司法实践,通过对司法实践的实际案例进行分析,才能发现问题、改进和创新理论、推动立法、解决纠纷。因此,本文以司法实践中一个真实的、典型的、涉及善意取得情形的房屋买卖案件为研究基点,通过对有关理论的梳理、界定和澄清,结合该案件的三个争议焦点进行探讨,力寻解决此类纠纷的一些基本、可操作性的原则,用来指导此类纠纷的处理与化解。本文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对与善意取得有关的无权处分进行了界定。通过研究法律上的“处分”,进而研究不同物权变动模式下的“处分”,将“处分权”与“无权”联系起来,最后界定了无权处分的概念,分析了无权处分与无权代理的不同。然后介绍各国不同物权变动模式下无权处分的相关规定,通过对罗马法、承认物权行为模式国家、不承认物权行为模式国家、英美法系、国际公约、商事规则、欧洲合同法、德国新债法等对无权处分有关规定的研究,本文发现,目前的立法趋势是将无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为有效。第二部分,本文开始对善意取得制度的不同立法体例进行历史研究和比较分析,将罗马法“即时取得”与日耳曼的“以手护手”相比较,将法国法的“取得时效”与德国法的“所有权取得方式”相比较,结合其他国家的有关规定,来研究“善意取得”制度的正当性。从民法上的“善意”入手,来分析“善意”所体现的团体本位和社会连带要求,再分析“善意取得”维护交易安全的价值判断和作为其逻辑基础的“公示公信力”,一步一步推导出善意取得制度的正当性,以期解决为何立法趋势要突破对无权处分行为的否定评价。最后一个部分是本文的重点部分,结合前面两个部分梳理、澄清、界定的相关理论和知识要点,以作为研究基础的案例为依归,对我国无权处分的概念、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以及无权处分中的损失赔偿进行了深入研究。并摸索出解决此类纠纷需要把握的几个基本原则。法律之所以被创设、之所以被研究、之所以被改进,目的只有一个——预防、化解纠纷,因此本文认为:首先要正确把握案件纠纷性质,区分无权处分和无权代理,分别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和表见代理制度。前者围绕善意、合理对价和公示的公信力来进行审查、判断,后者则围绕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来核对相关事实。其次要准确判断行为效力,此前的司法实践如同作为研究基点的案例一样,往往会把无权处分的合同认定为无效。但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的有关立法精神,我国法律规范对无权处分合同的规定已经向世界立法潮流迈进,无权处分的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对于无法进行物权变动的合同,因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可以由当事人主动或经法院释明来予以解除;最后要科学选择损失赔偿的救济方式,理清法律关系,区分有善意取得和没有善意取得的情形,以最具代表性的房屋差价为研究示例,合理计算无权处分情形下履行利益的损失等内容,判定不同当事人所承担的不同法律责任,以期维护和平衡不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真正的实现“化解纠纷”这个法学理论研究和司法审判实践的共同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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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目录
内容摘要 4-8 引言 8-12 第一节 不同物权变动模式下的无权处分 12-20 一、无权处分的界定 12-16 (一) 法律上的"处分" 12-13 (二) 物权变动模式下的"处分" 13-14 (三) "处分"与"无权" 14-15 (四) 无权处分的概念 15-16 二、不同物权变动模式下的无权处分制度 16-20 (一) 罗马法上的无权处分制度 16 (二) 非物权行为模式下的无权处分制度 16-17 (三) 物权行为模式下的无权处分制度 17-18 (四) 英美法、国际公约、商事通则、欧洲合同法、德国新债法中的相关内容 18-20 第二节 善意取得制度的正当性研究 20-28 一、善意取得制度的历史沿革和立法解析 20-24 (一) 罗马法"时效取得"与日耳曼法"以手护手" 20-22 (二) 法国法"即时取得"与德国法"所有权取得方式" 22-23 (三) 其他国家的立法比较 23-24 二、善意取得制度的价值判断和逻辑基础 24-28 (一) 民法中的"善意" 25 (二) "善意"中的团体本位、社会连带要求 25-26 (三) "善意取得"的价值判断——交易安全 26-27 (四) "善意取得"的逻辑基础——公示公信力 27-28 第三节 我国善意取得制度中的无权处分研究 28-39 一、善意取得不适用于无权代理的情形 28-31 (一) 无权代理与无权处分不同 28-29 (二) 表见代理与善意取得不同 29-31 二、善意取得中的无权转让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31-35 (一) 善意取得中的无权转让合同效力认定存在争论 31-33 (二) 司法审判实践最新观点认为无权转让合同有效 33-35 三、善意取得情形下无权处分的损失赔偿 35-39 (一) 善意取得情形下无权处分的损失赔偿 35-37 (二) 房屋差价的损失赔偿问题 37-39 结论 39-41 参考书目 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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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政治、法律 > 法律 > 中国法律 > 民法 > 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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