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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善意取得制度
作 者: 单文林
导 师: 郑云瑞
学 校: 华东政法大学
专 业: 法律
关键词: 善意取得 善意 无权处分 物权客体
分类号: D913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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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善意取得 的学位论文">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它在事实所有人与法律意义上的所有人之间进行平衡保护,本文简要回顾善意取得制度的历史渊源及制度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功能,着重分析了善意取得制度的物权客体,对无权处分作必要的阐述,对善意要素作一解释,论述了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章善意取得制度。古罗马法不存在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与日耳曼法上的“以手护手”原则颇有渊源。真正意义上的善意取得制度的建立,标志为《法国民法典》的制定,发展与完善的集大成者为《德国民法典》。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学者持有不同的观点,各国的民事立法中立法理论基础也不尽相同。更倾向认定权利外形说。善意取得制度的价值功能,一为权利主体之间利益平衡的功能,一为市场交易秩序的安全保护功能。第二章善意取得制度的物权客体。善意取得制度的物权客体包括动产、不动产及其他权利客体。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动产的所有权及其他权利。对于遗失物一般不适用善意取得。物权法未立法规定占有盗赃物该如何处理,司法实践部门对盗赃物的处理亦未形成较统一的规定。盗窃物及以抢夺或抢劫的方式取得占有脱离物的,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占有赃物如为诈骗物,应参照对待遗失物来处理。我国物权法在不动产领域规定了权利正确性推定原则,登记为公示、公信的形式要件,善意取得制度是因公示而产生公信力而推演出来必然结果,公信原则在具体应用中要以善意取得制度来实施。其他权利客体中的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应适用善意取得。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公司债券等有价证券,这些证券化债权中不记名或无须登记的,亦可适用善意取得。对于仓单、提单等物权化证券更适用之,而应收账款等债权凭证不适用善意取得。第三章善意取得制度之无权处分。无权处分产生的法律后果之一为善意取得,无权代理产生的法律后果,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来调整。物权行为的产生,是基于债权行为的发生,我国采物权行为有因性立场。无偿无权处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在我国立法不予承认善意取得,有偿的无权处分产生善意取得之法律后果,以支付合理对价为要件。第四章善意取得制度之善意。善意为非因重大过失而不知让与人无让与的权利之意思,不能以此主观善意理论操作,而以客观行为来评判。动产善意取得时间的判断,依据动产的不同交付方式而表现不同样态;不动产善意取得善意时间的认定,应该为一段期间。第五章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后果。符合善意取得制度构成要件,受让人取得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为原始取得,而不动产物权的取得则为继受取得。真实权利人基于债权请求权、物上侵权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实现其权利的救济,请求权发生竞合,真实权利人可以择一而行之。无权处分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造成真正权利人利益受到损害,其有权向登记机关提起民事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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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目录
摘要 4-6 Abstract 6-12 导言 12 第一章 善意取得 的学位论文">善意取得制度 12-18 第一节 善意取得制度历史渊源 12-15 一、善意取得制度的起源 12-13 二、善意取得制度的建立——《法国民法典》 13-14 三、善意取得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德国民法典》 14-15 第二节 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 15-16 一、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 15 二、善意取得理论基础的辨析 15-16 第三节 善意取得制度的价值功能 16-18 一、权利主体之间利益平衡的功能 16-17 二、市场交易秩序的安全保护功能 17-18 第二章 善意取得制度的物权客体 18-32 第一节 动产物权客体 18-24 一、占有委托物与占有脱离物之辩 18-19 二、占有遗失物与占有盗赃物善意取得的适用 19-20 三、认定特殊动产善意取得的除斥期间 20-21 四、盗赃物的区分处理 21-24 第二节 不动产物权客体 24-28 一、各国及地区在不动产领域的立法规定比较 24-25 二、我国理论界学者的观点 25-26 三、物权的公信原则与善意取得的逻辑关系 26-28 第三节 其他物权客体 28-32 一、适用善意取得动产质权与权利质权分析 28-29 二、适用善意取得证券化权利客体的分析 29-32 第三章 善意取得制度之无权处分 32-38 第一节 无权处分的内容和含义 32-33 第二节 无权处分与无权代理之分辨 33-34 第三节 无权处分与债权行为因果关系 34-35 第四节 无权处分有偿与无偿之分析 35-38 一、无偿的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的关系 35-36 二、有偿的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的关系 36-38 第四章 善意取得制度之善意 38-42 第一节 善意的含义 38-39 第二节 善意的主客观辩 39-40 第三节 判断善意的准据时点 40-42 一、动产善意交付确定时间分析 40 二、不动产善意确定期间分析 40-42 第五章 善意取得制度之法律后果 42-45 第一节 受让人取得所有权及其他权利 42-43 第二节 原权利人物权消灭及权利的救济 43-44 第三节 无权处分人负赔偿责任 44 第四节 其他主体的赔偿责任 44-45 结语 45-46 参考文献 46-48 致谢 4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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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政治、法律 > 法律 > 法学各部门 >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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