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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再保险合同会计问题探讨
作 者: 王梓霖
导 师: 艾孙麟;徐华
学 校: 西南财经大学
专 业: 保险学
关键词: 财务再保险 再保险合同 风险转移 会计处理
分类号: F842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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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财务再保险最早来源于1960年代伦敦Lloyd’s惯用的滚转式记账方式(Rollovers)及船舶吨位保险(tonners),直到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美国保险业开始将其运用于资本市场,其相对传统再保险而言,它有着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高偿付能力、有效地减少财务波动而平衡各期收益等作用,财务再保险开始备受青睐,迅速在全球发展起来。但也正国为财务再保险的这些用途,采用这种再保险的同时也存在被滥用的风险,事实上也发生被滥用的情形,最具有冲击力和代表性的案例则是澳大利亚的HIH保险公司破产案和美国AIG案。因此各国监管机构无不密切的关注其发展,对其制定相关法规,规范其发展。我国保险业真正发展只有20来年的时间,传统再保险在我国再保险市场仍处于首要地位,但在再保险实务中,财务再保险已悄然在我国开始使用。由于我国在财务再保险运用及其监管上都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相关法规的构建并不完善,虽然我国财政部在2006年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和保监会出台的一系列法规,几乎都没有涉及到财务再保险,也没有对这种特殊的再保险合同会计处理的明确规定。本文主要通过比较分析美国财务报告准则、英国财务报告准则及新加坡财务报告准则中对财务再保险合同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就如何建立我国财务再保险的会计处理体系提出政策建议。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分别对财务再保险基本理论进行介绍,对国外财务再保险合同会计处理的情况进行介绍并加以对比和评价,接着分析我国现行财务再保险合同会计处理法规的现实情况和问题,最后对建立和完善我国的财务再保险合同会计处理制度提出了一点建议。第一章:绪论。本章阐述了本文的选题背景和意义,然后对相关问题进行文献综述,最后阐明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及方法。第二章:财务再保险概述。本章简单介绍了财务再保险的背景、分类及其主要用途,为以后的论述作好铺垫。至今,财务再保险已逐渐发展成一有力的工具,允许保险公司自留更多的风险,但同时通过一段时期的综合风险融资来平滑财务结果,也可以达到更多的目标,如:优化自留与再保险的结构、减轻发生损失的频率低但损失程度高的事件的影响、支持资产负债表和盈余流动性、优化投资策略、支持公司计划和风险管理、促进公司内部报酬率及股东权益等等。但是,自财务再保险诞生之日起,某些财务再保险不是用来调节暂时的资金周转问题,或者短期的利润需求,而是被长期化、被滥用,甚至被用于粉饰报表。进入新世纪以来,最具有冲击力和代表性的财务再保险滥用案例则是澳大利亚的HIH保险公司破产案和美国AIG案。“风险转移”和“财务安排”好比天平的两端,财务再保险在其中寻找一个精巧的平衡点。如果“风险转移”越来越少,“财务安排”越来越多,财务再保险就会演变为“纯粹的资金转移”,原来的微妙平衡必然会被彻底打破。如果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财务再保险不但合法,而且有利于保险市场维持稳定。第三章:财务再保险合同会计处理的国际借鉴。本章分别介绍了美国、英国和新加坡等国财务报告准则中有关财务再保险合同会计处理的规定,以及这些规定对规范我国财务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的借鉴。目前各国对于财务再保险合同的规范并不完全相同。首先就财务再保险合同的要件来看,名国多强调财务再保险合同中必须有显著保险风险的转移及再保险人有合理机率遭受显著亏损时,才能适用再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另对风险转移的种类,名国也有一定的差异,部分国家将财务再保险区分为财产财务再保险和人寿财务再保险合同后,再分别规范风险转移的种类,如美国、新加坡;或者只要求有时间或承保风险之一的转移即可确认,如英国。在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经验方面,英美的财务再保险法规框架都是比较成功的,但是每一个成功的模式都有着本国深深的烙印,是本国特殊经济政治环境下的产物,因此我国在借鉴时一定要注意到这一点,考虑本国的保险和再保险的实际情况建立我国的财务再保险法规框架。第四章:我国财务再保险合同会计的规定及存在的问题。本章分别从保险企业通用会计准则和保监会制度的法定会计准则两个方面分析我国现有的对财务再保险合同会计处理的规定及其存在的问题。虽然保险会计新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第二条规定:“再保险合同是指再保险分出人分出一定的保费给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接受人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原保险合同引起的赔付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界定“再保险风险”,而“再保险风险”在再保险合同中处于核心地位,是界定再保险合同的重要因素,若“再保险风险”定义不明确,再保险合同的界定也难以统一。与原来的保险会计制度相比,新准则在防范财务再保险滥用方面未取得实质性突破。这可能纵容保险公司将没有转移“再保险风险”或转移“再保险风险”不够充足的合同“伪装”成再保险合同粉饰财务报表,保监会2007年1月实施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实务指南中规定了关于重大再保险合同的报告制度。我国现有的法规对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的认定较为模糊,对于再保险合同认定的问题,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从是否存在显著性的保险风险转移来判定某项合同是否为再保险合同,而我国在规定中已经涉及到重大风险的转移,但相对于财务再保险的复杂性,仅仅通过形式上的未有质上或量上的规定来区别其再保险业务或融资业务不够的。第五章:改进我国财务再保险合同会计处理的建议。财务再保险对我国的保险业来说还是比较新的再保险形式,我国的保险会计新准则和保监会出台的相关法规都没有对财务再保险的会计处理进行明确的规定,所以应在研究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的做法,尽快制定出我国的财务再保险会计处理,有助于对财务再保险的监管。从借鉴的国家来看,美国的会计规定可能更适合一些。英国的宽松式做法需要保险业有很强的自律性,处于初步阶段的我国再保险业并不适合。纵观各发达国家对财务再保险合同会计处理规范的主要内容可以简短的归纳如下:(1)财务再保险合同是否有保险风险的转移,以及风险转移是否显著。如果有保险风险的转移并且风险转移的程度显著,则可视为再保险合同处理,否则应视为贷款合同处理,不适用于再保险合同的规定。(2)规定风险转移及显著的标准。(3)财务再保险合同信息披露的规定。因此本文在对财务再保险会计国际经验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建立我国财务再保险会计处理体系的一些思路。论文的主要贡献:1.本文在布局篇章时,采用了理论—案例—经验借鉴—构建会计处理体系的模式。在案例的选取时,参阅了各种资料,比较衡量分析,最后确定以澳大利亚的HIH保险公司破产案和美国AIG案例来分析,也即本文采用多案例分析方法,以便能较全面地反映在财务再保险在运用过程中的风险,揭示对于这种特殊财务再保险合同制定明确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重要性及紧迫性,从而引导后文的建立财务再保险会计体系的建议。2.本文对我国财政部在2006年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一原保险合同》和保监会出台的一系列法规进行了深入具体的研究,分析出相关规定存在的问题及给出改进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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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目录
摘要 4-8 Abstract 8-12 1.绪论 12-21 1.1 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12-15 1.2 文献综述 15-19 1.2.1 国外研究概况 15-16 1.2.2 国内研究概况 16-19 1.3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19-21 1.3.1 研究内容 19 1.3.2 研究方法 19-21 2.财务再保险概述 21-36 2.1 财务再保险兴起的背景及原因 21-23 2.2 财务再保险的目的与特性 23-26 2.2.1 财务再保险的目的 23-24 2.2.2 财务再保险的特性 24-26 2.3 财务再保险的分类 26-30 2.3.1 追溯型再保险合同 26-29 2.3.2 预期型再保险合同 29-30 2.4 财务再保险的滥用风险 30-36 2.4.1 澳大利亚HIH破产案中的财务再保险滥用问题 30-33 2.4.2 美国AIG集团调查案 33-36 3.财务再保险合同会计处理的国际借鉴与启示 36-47 3.1 美国财务报告准则中相关规定 36-41 3.1.1 美国通用会计准则(GAAP)的规定 37-38 3.1.2 美国财务会计委员会(FASB)公布113号准则的说明 38-40 3.1.3 美国法定会计准则的规定 40-41 3.2 英国财务报告准则中的相关规定 41-43 3.3 新加坡财务报告准则中的相关规定 43-45 3.4 各国财务再保险合同会计处理规定的启示 45-47 4.我国财务再保险合同会计的规定及存在问题 47-55 4.1 我国保险会计新准则中再保险的规定及存在的问题 47-51 4.1.1 保险会计新准则中有关再保险的规定 48-49 4.1.2 保险会计新准则再保险相关规定的思考 49-51 4.2 我国法定会计准则中再保险的规定及存在的问题 51-55 4.2.1 我国法定会计准则中有关再保险的规定 51-53 4.2.2 我国法定会计准则对再保险规定的思考 53-55 5.改进我国财务再保险合同会计处理的建议 55-62 5.1 财务再保险合同性质的判定 55-58 5.1.1 确定风险转移的标准 56-57 5.1.2 采用"双10%标准"对再保险风险进行风险转移测试 57-58 5.2 财务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规则 58-59 5.3 财务再保险合同的信息披露 59-62 参考文献 62-65 后记 65-66 致谢 66-67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6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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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经济 > 财政、金融 > 保险 > 中国保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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