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论文 > 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题录展示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研究
作 者: 田鑫琦
导 师: 林刚
学 校: 西南政法大学
专 业: 法律
关键词: 不动产登记 登记制度 立法现状 物权立法 制度研究 交易安全 大陆法系 重要作用 基本理论 公信力
分类号: D923.2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05年
下 载: 262次
引 用: 4次
阅 读: 论文下载
内容摘要
近代社会中,不动产登记制度不仅是财产交易有序化的条件,还是物权制度赖以生存的基础。只有在完备的登记制度之下,绝大多数不动产物权才得以设立和有序流转。世界上的许多国家,不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在物权立法中根据本国的特点制定了与此相适应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特别是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已有一百余年。而我国恢复实行不动产登记仅有二十多年的历史,加之市场经济起步较晚,物权立法非常薄弱,尤其是不动产登记制度更显得稚嫩。鉴于不动产登记制度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的重要作用以及我国不动产登记的立法现状,本文以不动产登记制度基本理论为切入点,从历史的、社会的、比较的角度较为全面地论述了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有关问题。重点剖析了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的缺陷,并在借鉴国内外理论成果、吸取国外较为成熟制度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构建和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法律对策。 本文共分五部分,约计38,500字。 第—部分是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基本理论。该部分首先介绍了不动产和不动产登记的概念;其次探讨了不动产登记的性质和功能,从不动产登记的行为以及不动产登记的效力方面分析,主张不动产登记本质上应为私法行为;不动产登记制度对于维护经济秩序、保护交易安全具有重要作用,其具体表现为物权形成中的确认功能、物权变动中的公示功能以及在物权管理中的监管功能;最后分析了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指出其实质是保护当事人的信赖利益,赋予不动产登记以公信力的主要作用,一方面是正当交易安全得到了维护,另一方面对鼓励交易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第二部分是各种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比较及评价。该部分采用比较的方法,对权利登记制、契约登记制和托伦斯登记制进行分析和评价。指出他们最大的差别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生效要件还是对抗要件;二是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是采纳实质审查主义还是形式审查主义。并且对各种制度的利弊进行阐述,目的是找到较为成熟的不动产制度以供我国借鉴。 第三部分是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立法的历史沿革及立法现状。该部分简要介绍了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立法的历史和立法现状,我国古代历史上曾经存在过有关土地或是土地和房屋的登记制度,但严格地说,民国以前
|
全文目录
引言 9 第一部分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基本理论 9-16 一、不动产和不动产登记的概念 9-11 (一) 不动产的概念 9-10 (二) 不动产登记的概念 10-11 二、不动产登记的性质和功能 11-14 (一) 不动产登记的性质 11-12 (二) 不动产登记的功能 12-14 三、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 14-16 (一) 登记的公信力及其作用 14 (二) 受公信力保护的法律要件 14-16 第二部分 各种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比较及评价 16-20 一、各种不动产登记制度分析 16-19 (一) 权利登记制 16-17 (二) 契约登记制 17-18 (三) 托伦斯登记制 18-19 二、各种不动产登记制度比较及评价 19-20 第三部分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立法的历史沿革及现状 20-23 一、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立法的历史沿革 20-21 二、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立法的现状 21-23 第四部分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缺陷 23-36 一、立法上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缺陷 23-27 (一) 缺乏明确的不动产登记理论 23 (二) 不动产登记规则不统一 23-26 1、不动产登记机关不统一 23-25 2、有关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不统一 25 3、不动产登记程序不统一 25-26 4、不动产登记的权属证书不统一 26 (三) 不动产登记效力不确定 26-27 二、司法实践中不动产登记不完备 27-36 (一) 不动产登记中预告登记制度未建立 27-30 (二) 不动产登记中异议登记制度未建立 30-32 (三) 不动产的更正登记制度不完善 32-33 (四) 不动产登记薄欠完善 33-34 (五) 不动产登记信息缺乏公开化 34-35 (六) 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赔偿缺乏规定 35-36 第五部分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36-48 一、不动产登记制度立法的价值取向 36-37 (一) 安全 36-37 (二) 效率 37 二、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具体构建与完善 37-48 (一) 建立统一的登记管理体制 37-40 1、统一不动产登记机关 37-38 2、统一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规范 38-39 3、统一不动产登记程序 39-40 4、统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40 (二) 明确不动产登记的效力 40-41 (三) 增设不动产登记的类型 41-44 1、增设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 41-43 2、增设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 43-44 3、增设不动产的更正登记制度 44 (四) 完善不动产登记薄 44-45 (五) 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查阅制度 45-46 (六) 建立不动产登记机关的责任赔偿制度 46-48 结语 48-49 参考文献 49-51
|
相似论文
- 空间权基本理论研究,D923.2
- 论林权登记制度,D923.2
- 当前我国社会政府公信力探析,B82-05
- 论我国石油行业垄断的法律规制研究,F426.22
- 张富存诉路世伟不动产确认纠纷案分析,D923.2
- 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D923.2
- 我国乡镇政府执行力研究,D625
-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D922.291.91
- 我国就业歧视及其法律规制研究,D922.5
- 提升地方政府公信力的策略研究,D630
- 夫妻共有不动产隐名共有人的权利保护,D923.2
- 论我国商事登记立法的统一,D923.99
- 论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D923.2
- 公司登记审查研究,D922.291.91
- 关于建立执行申诉制度的思考,D925.1
- 论日常家事代理权,D923.9
- 虚拟财产有关问题研究,D923
- 论合同可得利益的认定及法律保护研究,D923.6
- 市场监管法视角下的公司登记法律问题研究,D922.291.91
-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研究,D922.22
-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若干问题研究,D923.9
中图分类: > 政治、法律 > 法律 > 中国法律 > 民法 > 物权
© 2012 www.xueweilunwen.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