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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法律适用研究

作 者: 郭宏
导 师: 杜新丽
学 校: 中国政法大学
专 业: 国际法学
关键词: 产品责任 责任归责原则 法律适用 现代产品 贸易交往 责任实体 承担赔偿责任 国际经贸 冲突规范 国际发展趋势
分类号: D996.1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05年
下 载: 316次
引 用: 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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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与国际贸易交往的频繁,国际产品责任案件日渐增多,受损害的消费者的利益如何得到切实的保护,如何解决国际间的产品责任冲突,直接关系到国际经贸往来健康顺利发展。在缺乏产品责任实体公约的情况下,解决国际间产品责任冲突主要依靠有关产品责任的冲突规范。在产品责任领域,海牙《国际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参加的国家很少,影响力有限。在这种情况下,在可以预见的将来,调整国际产品责任冲突更多地要依赖各国国内冲突法来调整。从遭受瑕疵产品损害的单个个体来讲,求偿时所面临的、所关心的首要问题就是他怎样举证?举证的负担有多重?致害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被课以何等注意义务?其赖以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是什么?这就是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理论要给予解答的。只有解答了这个基本问题,才能够深刻理解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作为特殊的侵权责任法律适用制度所发生的深刻变化。本文认为,要构建科学合理的,符合国际发展趋势的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一方面有必要对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科学的分析,并给其恰当的定位;与此紧密相连的另一方面就是要对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原则进行国际比较,探究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关于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的主流做法,及其立法背后的社会基础和政策考量,以期对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有所裨益。 基于以上考虑,本文首先对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发展历史作了梳理,然后从经济学的角度对现代产品责任归责原则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对欧美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原则的发展趋势进行了比较,最后对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粗浅的看法。

全文目录


引言  7-9
第一部分 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发展历史  9-14
  一、由契约关系理论到疏忽责任理论的突破  9-11
    (一) 契约关系理论及其局限  9-10
    (二) 疏忽责任的创立及其意义  10-11
  二、突破疏忽责任理论的局限,将产品责任纳入严格责任的范畴  11-14
    (一) 严格责任的确立及其地位  11-13
    (二) 严格责任制度的优越性  13-14
第二部分 现代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经济学分析  14-18
  一、严格责任效率目标的达成  14-16
    (一) “三个假设”和“汉德法则”  14-15
    (二) 严格责任的效益目标  15-16
  二、严格责任的平衡功能  16-18
第三部分 国际产品责任的法律冲突  18-22
  一、在“产品”范围方面的冲突  18-19
    (一) 欧美对产品范围的界定  18
    (二) 我国对产品范围的界定  18-19
  二、产品责任义务主体范围的法律冲突  19
    (一) 欧美关于产品责任义务主体的范围  19
    (二) 我国关于产品责任义务主体的规定  19
  三、关于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法律冲突  19-20
    (一) 欧美国家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  19-20
    (二) 我国关于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  20
  四、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数额的冲突  20-22
    (一) 美国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  20
    (二) 欧、日及我国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  20-22
第四部分 欧美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原则的发展趋势  22-28
  一、将最密切联系原则引入侵权责任领域,使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日趋灵活  22-23
    (一)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侵权领域里对传统冲突法的突破  22-23
    (二)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产品责任案件中的运用  23
  二、以保护受害人利益为导向,在涉外产品责任诉讼中适用有利于受害人的法律或直接在立法上肯定对受害人利益的保护  23-24
    (一) 最有利于原告原则的政策导向  23-24
    (二) “保护性的多边冲突规则”的提出  24
  三、“排除被告不可预见的法律的适用”原则已逐渐被各国在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上接受  24-25
  四、将有限的意思自治引入侵权责任领域,尊重产品责任当事人的自主意愿来选择适用的法律  25-26
    (一) 卡维斯教授的“优先原则”  25
    (二) 各国对意思自治原则的立法  25-26
  五、产品责任冲突规范的价值取向  26-28
    (一) 当事人的利益及其正当期待的保护  26
    (二) 交易利益的考虑  26
    (三) 法的稳定性及易适用性  26
    (四) 体现实体法的目的  26-28
第五部分 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不足及其完善  28-39
  一、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不足  28-30
    (一) 我国目前还没有调整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专门制度  28-29
    (二) 涉外产品责任主体的规定缺失  29
    (三) 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偏窄,标准偏低  29-30
  二、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完善  30-35
    (一) 完善有关产品责任实体法  30-34
    (二) 在完善有关产品责任实体法的同时,加快将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专项立法提上议事日程  34-35
  三、我国加入海牙《关于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的可行性分析  35-39
    (一) 《关于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的内容  35-37
    (二) 我国应该采取的立场  37-39
结语  39-41
参考文献  4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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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政治、法律 > 法律 > 国际法 > 国际经济法 > 国际商法(国际贸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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