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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权利的民法保护
作 者: 史秀涛
导 师: 牟宪魁
学 校: 山东大学
专 业: 法律
关键词: 业主 区分所有权 专有权 共有权 成员权 建筑物
分类号: D923.2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10年
下 载: 81次
引 用: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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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资源的稀缺性日益明显。建筑物作为人们日常必需品中最重要的财产权之一,是不动产所有权最重要的表现形式,在现实生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介于此,《物权法》第六章专章规定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但是由于理论准备的欠缺和社会生活的多样化,立法规定有各种不完备之处在所难免。业主权力的复合性,即拥有的专有和共用部分在功能上的联系和实物上的齿合状态,更使得业主权利的行使愈加复杂。为此,本文以业主权利的民法保护为研究内容,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结合社会实践,对业主权利的行使方式和救济途径进行梳理,并提出建设性的可行意见,以期为完善我国物业管理相关立法贡献绵薄之力。本文第一章为物业管理中业主的基本权利。首先对物业本身进行简要介绍,涉及了物业的概念、构成以及要素。接着将探讨物业管理的历史沿革和概念范围。继而,是业主权利的概述。在界定业主概念的基础上,将深入分析业主权利的构成:对住宅物业专有部分享有的专有权,对住宅物业的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权,因业主之间对建筑物的共同共有关系产生的成员权。本文第二章是《物权法》对业主权利行使的影响及继续存在的问题。《物权法》的出台对业主权利有着重大影响,文章从两个方面进行了论述。但这并不是表示业主行权不再存在问题。笔者从现实出发,将业主自治中出现的纠纷概括了四个方面。本文第三章对业主权利受损的原因进行了分析。首先,是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方面的问题。其次,物业公司服务中也存在不足。再次,业主行使权利本身有不完善之处,主要表现在业主委员会存在缺陷。最后,业主自治意识淡漠也是重要的影响因素。本文第四章提出了一系列完善业主权利保护的建设性意见。首先将从立法上讲,要抓紧制定修改与《物权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其次,要加大政府在物业管理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的指导作用和协助功能。再次,应理顺业主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关系,使业主更好得行使自治权。再有,进一步完善公共维修基金制度。最后,要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的运行机制,创造有利于物业管理行业发展的内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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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目录
摘要 10-11 Abstract 11-12 第一章 物业管理中业主的基本权利 12-28 一、物业之概述 12-14 (一) 物业的概念 13 (二) 物业的构成要素 13-14 二、物业管理之概述 14-17 (一) 物业管理的历史沿革 14-15 (二) 物业管理的概念 15-16 (三) 物业管理中的法律关系 16-17 三、业主权利之概述 17-28 (一) 业主的概念 17-19 (二) 业主权利的构成 19-28 1、专有权 19-21 (1) 专有权的地位和概念 19-20 (2) 专有权范围的确定 20-21 2、共有权 21-23 (1) 共有权的概念及立法 21-22 (2) 共有权的内容 22 (3) 共有权的行使方式 22-23 3、成员权 23-28 (1) 成员权的地位和概念 23-24 (2) 成员权的性质 24-25 (3) 成员权的内容 25-28 第二章 《物权法》对业主权利行使的影响及继续存在的问题 28-31 一、《物权法》对业主权利的影响 28-29 (一) 《物权法》清晰界定国家公权与业主自治的关系 28 (二) 《物权法》确立了业主自治的基本框架 28-29 二、业主权利行使存在的问题 29-31 第三章 业主权利受损的原因分析 31-38 一、立法缺失及行政机关工作存在的问题 31-32 (一) 立法上的缺失 31-32 (二) 行政职能部门的管理、监督意识有待提高 32 二、物业公司服务中存在的问题 32-34 (一) 物业公司与社会有关方面的关系不顺,管理经费不落实 32-33 (二) 房地产开发留下的后遗症 33 (三) 物业管理不到位 33 (四) 物业公司的服务意识有待转变 33-34 三、业主委员会制度存在的问题 34-36 (一) 业主委员会的立法定位不明确 34-35 (二) 业主委员会运作程序不规范 35 (三) 对业主委员会的监督缺乏明确性和可操作性 35-36 (四) 业主委员会制度本身存在缺陷 36 四、业主自治意识淡漠与信息障碍 36-38 第四章 完善业主权利保护的建设性意见 38-47 一、抓紧制定或者修改配套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38-41 (一) 明确其法律性质和地位 38-39 (二) 不断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39-41 二、加大政府对物业管理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的指导和协助 41-42 三、理顺业主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关系 42-44 (一) 规范业主委员会的产生 42 (二) 实行聘任制 42-43 (三) 确定适当的聘期 43 (四) 实行定期报告工作制度 43 (五) 建立委员解聘或罢免、辞职制度 43-44 (六) 建立工作报酬制度 44 四、完善公共维修基金制度 44-45 五、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的运行机制 45-47 (一) 建立物业管理市场供需双方双向选择机制 45 (二) 实行物业管理辖区统一制 45-46 (三) 建立物业管理早期介入制度 46 (四) 协调行政治理与物业管理的关系 46-47 参考文献 47-48 致谢 48-49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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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政治、法律 > 法律 > 中国法律 > 民法 > 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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