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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行为罪责研究

作 者: 郑加佳
导 师: 黄开诚
学 校: 西南政法大学
专 业: 法律
关键词: 刑法第八修正案(草案) 危险驾驶罪 醉酒驾驶 刑责
分类号: D924.3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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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近期,醉酒驾驶之风愈演愈烈,已造成多起特大交通事故。刑法第八修正案(草案)将醉酒驾驶规定为犯罪,科以刑罚,顺应民意。然回归立法理性,该条款之科学性、必要性和可行性等诸问题,学界尚存颇多分歧,确有进一步商榷之余地。基于立法文本的剖析将有助于更为直观的把握醉酒驾驶行为及其罪责认定。在预设刑法第八修正案(草案)该条款之生效、该罪名之成立、该刑责之可行,且现有相关法制具有可持续性的前提下,就规范意义上醉酒驾驶行为进行罪责分析可得以下结论:醉酒驾驶乃位属于危险驾驶罪下的一种犯罪行为,其应在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一般的交通违章之间寻求存在的空间与价值。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属于行为犯,只须具有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客观行为即告成罪,而与危害结果无涉,主观上应为直接故意,亦不存在未完成形态。就该罪之发展与完善,应严格限制对其进行扩大解释,维护刑法谦抑原则之底限;规整现有法制体系,妥善处理本罪与其他相关犯罪及一般交通违章之间的无缝衔接;秉承宽严相济、预防为主的刑政理念,适当推迟法条的生效时间,加强宣传,强调意在预防、而非惩罚的立法初衷。醉酒驾驶罪该立法,然醉酒驾驶立法理应审慎。刑法第八修正案(草案)如何兼顾民意与法意、公理与法理、人性与理性,实乃任重而道远。

全文目录


摘要  6-7
Abstract  7-10
引言  10-12
一、议题语境与理论前设  12-19
  (一) 预设《修正案》第二十二条之有效  12-13
  (二) 预设"危险驾驶罪"罪名之成立  13-16
    1. "危险驾驶罪"之罪名表述  13-15
    2. "危险驾驶罪"之违法形态  15-16
  (三) 预设现行醉酒驾驶法规范体系之可持续性  16-19
    1. 民事法制  17
    2. 行政法制  17-18
    3. 刑事法制  18-19
  (四) 预设立法者已履行规范之可行性论证义务  19
二、醉酒驾驶行为罪责分析  19-28
  (一) 构成要件  20-23
    1. 犯罪客体  20
    2. 客观要件  20-21
    3. 主体要件  21-22
    4. 主观要件  22-23
  (二) 罪与非罪  23-24
  (三) 此罪与彼罪  24-26
    1. 醉酒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5-26
    2. 醉酒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  26
  (四) 一罪与数罪  26-27
  (五) 关于本罪是否存在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  27-28
三、结语  28-32
  (一) 严格限制扩大解释  29
  (二) 规整现有法制体系  29-30
  (三) 加强宣传,预防犯罪  30
  (四) 宽严相济,人性执法  30-32
致谢  32-33
参考文献  3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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