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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型犯罪的定性探讨
作 者: 付刚
导 师: 袁林
学 校: 西南政法大学
专 业: 法律
关键词: 危险驾驶罪 期待可能性 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 主观罪过
分类号: D924.3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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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本文在关注赵向阳酒后驾车一案的基础上,从主观罪过、犯罪客体、犯罪类型、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危害结果等方面探讨在醉酒情况下对于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问题。我国刑法对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出现了一定的交叉,为我国司法裁判提出了更多的挑战。本文从涉及三种罪名的案例入手,通过本案具体定罪争议反映三罪在司法适用中出现的问题;通过具体的量刑争议,探讨期待可能性理论对我国裁判量刑意义;通过具体阐述三种罪名理论特征,分析了三种罪名特点,最终确立三种罪名判定原则,为如何区分醉酒驾车类犯罪确立定罪尺度,以加强司法机关对于三类案件的把握。本文采用案例分析写作模式,共分为三部分,约两万字。第一分部为引言,阐述了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方法以及选题的意义,概括文章的框架结构。第二部分为案例。由案情、案件争议、案件争议焦点、案件定罪量刑的法理四部分组成。本文以赵向阳案作为切入点,接着引出案件争议和争议的焦点,聚焦在如何对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三种罪名进行区分的问题。通过三种罪名的概念和特点的总结,分析出三种罪名的区分原则,最后得出本案的结论。第三部分为得到的本案启示,主要是在类似案件中对于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判定的问题。本文以赵向阳案作为研究背景,把如何区分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定作为主要内容,希望通过三种罪名的法理分析为今后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一定一些有益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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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目录
内容摘要 6-7 Abstract 7-11 引言 11-12 一、案情 12 二、案件争议 12-15 (一) 关于赵向阳的行为构成何罪的观点争议 12-13 1. 赵向阳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12 2.赵向阳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12-13 3. 第三种观点认为赵向阳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3 4. 赵向阳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 13 (二) 赵向阳的行为是一罪,还是数罪 13-14 (三) 对赵某是否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14-15 三、案件争议焦点 15 四、关于本案定性的法理分析 15-26 (一) 赵向阳是否构成犯罪 15-16 (二) 赵向阳的行为构成何罪? 16-25 1. 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特征 16-18 2.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和特征 18-19 3. 危险驾驶罪的概念和特征 19-20 4. 三种罪名的区分 20-23 5. 赵向阳的行为性质及罪数问题 23-25 (三) 赵向阳在领导的要求下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是否运用期待可能性理论轻减或免除刑罚处罚 25-26 五、结论与启示 26-30 (一) 结论 26 (二) 启示 26-30 1. 主观罪过的判定 26-27 2. 行为无价值的判定 27 3. 犯罪类型判定 27 4. 犯罪客体判定 27-28 5. 危害结果的判定 28 6. 定罪标准的判定 28-30 致谢 30-31 参考文献 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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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政治、法律 > 法律 > 中国法律 > 刑法 > 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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