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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治安权运行之现实困境及其克服
作 者: 钟洋
导 师: 肖北庚
学 校: 湖南师范大学
专 业: 法律
关键词: 警察治安权 公安机关组织法 治安调解制度 听证制度
分类号: D922.14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11年
下 载: 130次
引 用: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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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警察治安权是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赋予公安机关进行治安管理的一种基础性行政权力。经过60多年的发展演变,我国基本形成了比较严密的多层次的警察治安权行使体系。相较于一般的国家行政权,警察治安权往往更直接地关系到公民权的保护、关系到一个国家的法治化进程、关系到“公权与私权平衡”。我国社会管理制度上既需要警察治安权,又要在法治的框架内对其加以规范。规范警察治安权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必然趋势、程序公正的必然要求、控制警察权滥用的内在动力。而对警察治安权的规范,需要在扩权与限权中寻求平衡。在我国,维护治安的行政职权和侦破犯罪的刑事职权都是由公安机关行使。在这种“大一统”的警察权体制下,包括警察治安行权在内的警察权在权力架构上存在许多问题,加之警察治安权行使要件在设置上存在缺陷,具体警察治安行政执法环节中也存在不少问题,导致执法中滥用职权、超越职权、不履行职权、程序违法等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现象十分严峻,权力运行失范成为警察治安权的根本困境。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如何走出警察治安权根本困境成为当务之急。本文认为,走出警察治安权根本困境的路径在于完善法制。要在坚持正确的指导原则和改革方向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六项制度。是完善听证制度,将限制人身自由、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治安管理处罚纳入听证的范围,确立案卷排他性制度,规范听证主持人制度。二是完善治安调解制度,建立、完善治安调解简易程序,发挥治安调解在治安管理中的独特优势。三是完善行政强制程序制度。四是完善治安行政管理实体法制,明确处罚法定原则、.从新兼从轻原则、执行时效的原则和阻却违法情形、改进权利保障机制、罚款收缴机制。五是制定详尽的治安权适用规范。六是制定、完善《公安机关组织法》,明晰中央和地方事权,明晰党委领导和行政首长业务领导之间的关系,健全地方警察组织,机构设置法治化,警察编制法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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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政治、法律 > 法律 > 中国法律 > 行政法 > 公安管理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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