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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特丹规则》下海运履约方制度探析
作 者: 王沁
导 师: 张华
学 校: 外交学院
专 业: 国际法
关键词: 鹿特丹规则 海运履约方 喜马拉雅条款 实际承运人 港站经营人
分类号: D996.19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11年
下 载: 6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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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联合国全程或者部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即《鹿特丹规则》)于2008年12月11日经联合国大会第六十三届会议第六十七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9年9月23日在鹿特丹成功举行签字仪式。《鹿特丹规则》引入了“海运履约方”这一全新的海运主体概念,这不但充分适应了规则确立的“门到门”的调整范围,也使此概念与“履约方”和“承运人”概念一道构建并开创了海上运输主体分类的新格局和责任制度的新纪元。本文大致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将概括介绍海运履约方概念的发展沿革,这是正确理解公约最终形成的观点的基础,同时也明确了本文的研究对象。第二部分将分析履约方和海运履约方的定义和范围,并对海运履约方作类型化分析。同时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进一步阐述履约方和海运履约方的区分实意。第三部分将对海运履约方在公约下的义务和核心责任制度,包括责任期间、归责原则、赔偿责任限制及其丧失以及赔偿责任范围等进行分析,以期更加明确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第四部分将结合我国目前《海商法》实际承运人制度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港站经营人的法律地位和责任制度不明确的现状,提出若干立法建议,建议我国《海商法》借鉴海运履约方制度,完善相关履约辅助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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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目录
摘要 3-4 ABSTRACT 4-7 引言 7-8 一、海运履约方概念的立法沿革 8-11 (一) 履约方概念的首次出现 8-9 (二) 海运履约方概念的形成 9-10 (三) 海运履约方概念最终成型 10-11 二、海运履约方的识别 11-20 (一) 海运履约方概念之解构 11-15 (二) 海运履约方的类型化分析 15-17 (三) 履约方与海运履约方之区分意义 17-20 三、海运履约方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20-28 (一) 海运履约方的法定义务 20-24 1、公约中的规定 20 2、界定义务范围时存在的问题 20-22 3、义务的界定 22-24 (二) 海运履约方的法定责任 24-28 1、海运履约方的责任基础 24 2、海运履约方责任的性质 24-26 3、承运人与海运履约方责任的关系 26-27 4、喜马拉雅条款法定化 27-28 四、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评析和立法建议 28-34 (一) 我国《海商法》的实际承运人制度及其评价 28-30 1、我国《海商法》中实际承运人制度概述 28 2、我国《海商法》实际承运人制度存在的问题 28-30 (二) 我国对港站经营人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其评价 30-31 1、我国有关港站经营人的立法概述 30 2、我国港站经营人制度存在的问题 30-31 (三) 立法建议 31-34 1、完全引入海运履约方制度 32-33 2、部分引入海运履约方制度 33-34 结论 34-35 参考文献 35-38 附表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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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政治、法律 > 法律 > 国际法 > 国际经济法 > 国际商法(国际贸易法) > 海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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