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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证券化中资产池问题研究

作 者: 杨静广
导 师: 郑书前
学 校: 河南大学
专 业: 民商法学
关键词: 知识产权证券化 资产池 基础资产 未来债权
分类号: D922.28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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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知识产权证券化自1997年的鲍伊债券开创以来,已经蓬勃发展了十几年,其在推动知识产权融资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结构化运作过程中,资产池的构造处于核心的地位。知识产权证券化中的资产池,是由一系列的基础资产通过一定的资产重组技术构成的,它构造的优劣,直接关系到最终能否对证券投资者进行偿本付息和实现知识产权融资之目的。它在证券化过程中,承担有分散单个基础资产之风险,稳定资产收益,确保资产池现金流量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的职能。知识产权证券化中的资产池,从最开始只对单一的基础资产进行证券化逐渐发展成为对群组化的基础资产进行证券化,最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就是耶鲁大学Zerit药物专利证券化案。随着商业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为了追求更大的规模和更高的利润,于是便将其触角伸向了对未来债权的商业化运作,商业的发展不断的刺激着法律的改变,美、日等国最终承认了未来债权的可让与性。在知识产权证券化中则表现为对既有的现金流量的证券化转变为对未来现金流量的证券化。本文试图开始从资产池的组成问题进行分析,借鉴美国已有的证券化案例,展开对资产池中的基础资产、资产池的构造原则、步骤以及注意事项等问题的分析。此外,本文还试图详尽的展开对未来债权可让行性的分析,以此来解决资产池未来债权证券化之问题。具体来说,本文共分为四部分。其中,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知识产权证券化中的资产池组成。通过对资产池中基础资产的定义、基本特征和类型的分析,对基础资产的选择标准进行了确定。本文认为资产池是由一系列的基础资产所组成的,要组建符合证券化标准的资产池,首先必须对基础资产进行明确的界定;其次,通过对基础资产的详细分析,得出商业秘密不可以作为证券化之基础资产的结论;再次,证券化之要求资产池需产生稳定的、可预期的现金流量,因此,按其要求对基础资产的选择标准进行了明晰。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知识产权证券化中资产池的构造。首先,需要明确资产池构造的基本原则;其次,应逐步地展开对其构造步骤的分析,并指出在资产池的构造过程中,要竭力避免不同资产之间的相互冲突以及相应的法律、法规的限制;再次,通过对资产池和SPV之间关系的分析,明晰SPV在资产池构造过程中的破产风险隔离职能。以此,可以使得被转移证券化之基础资产的信用与发起人相分离,从而得以保障证券化之顺利进行。第三部分主要介绍了知识产权证券化中资产池的变动。资产池变动的方式主要有更新、让与和信托三种方式。其中,更新只得为合同权利义务的更新,且当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时,一一的进行更新将会增加证券化之成本,不利于证券化目的之实现;让与是最常见的资产池变动方式,其适用于民法中关于债权让与的理论与规定;信托因其具有信托财产独立性的特性,因此,该方式非常符合证券化之要求。但是在大陆法系中的绝对所有权制度不符合证券化之要求,因此,许多采取大陆法系的国家采取单独的信托立法来解决这一问题。第四部分主要介绍了知识产权证券化中资产池未来债权。当今商业的发展程度已促使着对未来债权可让与性的承认,而我国还尚未对其未来债权进行正式承认。在该部分中,笔者分析了未来债权的类型,以及承认其可让与性的意义,通过对知识产权证券化和未来债权之间关系的分析,得出知识产权未来债权如未来的作品版权收入等可为进行证券化以及其在让与中应遵循一般债权让与的规则的结论。

全文目录


摘要  4-6
ABSTRACT  6-10
引言  10-12
一、 知识产权证券化基础资产的组成  12-24
  (一) 知识产权证券化中基础资产的定义和基本特征  12-14
    1. 基础资产的定义  12-13
    2. 基础资产的基本特征  13-14
  (二) 基础资产的类型  14-20
    1. 知识产权所有权  14-17
    2. 知识产权权利  17-20
  (三) 知识产权证券化中基础资产的选择标准  20-24
    1. 基础资产的权利状态  21-22
    2. 基础资产的质量  22-24
二、 知识产权证券化中资产池的构造  24-30
  (一) 资产池构造的原则  24-25
    1.多样化原则  24
    2.最优化多样组合原则  24
    3.成本与收益比例原则  24-25
  (二) 资产池的构造步骤  25-27
    1. 基础资产的选择  25
    2. 基础资产的转移  25-26
    3. 资产池的管理与经营  26-27
  (三) 资产池中基础资产的群组  27-28
  (四) SPV 在资产池构造中的破产风险隔离职能  28-30
三、 知识产权证券化中资产池的变动  30-36
  (一) 资产池变动之更新  30-31
  (二) 资产池变动之让与  31-34
    1. 知识产权的特性  32
    2. 原许可协议中禁止让与条款的效力  32-33
    3. 有关让与通知的法律规定  33-34
  (三) 资产池变动之信托  34-36
    1.英美法系中的“信托”  34
    2.大陆法系中的“信托”  34-36
四、 知识产权证券化中资产池的未来债权  36-50
  (一) 未来债权的可让与性  36-43
    1.未来债权的可让与性在美国的历史演变  37-40
    2. 日本对于未来债权让与的态度  40-41
    3.我国未来债权的可让与性  41-43
  (二) 未来债权存在的种类  43-44
    1.有基础法律关系之未来债权  43-44
    2.无基础法律关系之未来债权  44
  (三) 知识产权证券化与未来债权的关系  44-45
  (四) 知识产权证券化中资产池未来债权的类型  45-48
    1.有基础法律关系之资产池未来债权  46-47
    2.无基础法律关系之资产池未来债权  47-48
  (五) 知识产权证券化中资产池未来债权的可让与性  48-50
    1. 有基础法律关系之资产池未来债权的可让与性  48
    2. 无基础法律关系之资产池未来债权的可让与性  48-50
结论  50-52
参考文献  52-54
致谢  5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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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政治、法律 > 法律 > 中国法律 > 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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