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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英美法系的不动产按揭法律制度
作 者: 毛和文
导 师: 沈四宝
学 校: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专 业: 国际法学
关键词: 英美法 不动产 按揭 担保权益
分类号: D913
类 型: 博士论文
年 份: 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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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用: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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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按揭制度的起源可追溯到罗马时代的fiducia(本意是信托或信赖),它要求不动产的法定所有权由贷款人持有,如果借款人履行了贷款合同中的义务,fiducia就会要求贷款人将所有权返还给原始的所有人(借款人)。后来为方便应用,人们创立了pignus这种工具,它不要求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而是将财产进行“典当”,即借款人保留所有权。稍后,人们创立了意思是抵押物的hypotheca。这一工具类似于pignus,不同的是贷款人仅在借款人实际违约的情况下才能取得不动产的控制权。当罗马帝国开始衰落时,德国文化开始风靡欧洲。德国法律承认gage(质)这一概念,指的是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而交付的存放物。在1066年威廉征服英国后,法国人将德国式的gage体系引进到英格兰。对涉及没有被实际转移的抵押不动产贷款,被称为“死的”gage。由于法语中表示死的词为mort,这自然被称为mort gage或mortgage。在英国,近代按揭主要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1926年之前,法定永久产权(fee simple)的按揭是通过按揭人将法定永久产权让与给按揭权人的方式创设;租地权的按揭是按揭人将租地权让与给按揭权人或按揭人将一定期限(至少比他自己的租地权少一天)的再租权授予给按揭权人的方式设立。1925年之后,永久产权和租地权的法定按揭可以分别通过《1925年财产法》规定的两种方式创设,不再让与法定永久产权和租地权。而依《2002年土地登记法》,如果土地产权没有被登记,《1925年财产法》对于法定永久产权和租地权分别规定的两种方式均可采用。如果土地产权经过登记,只能分别采用法定“押记(charge)”的方式设定法定按揭。衡平法按揭可以通过合同、法定产权的不完备让与、衡平法利益的按揭或衡平法押记等方式设立。以“部分履行”设立衡平法按揭的方式在英国已被废除,而由于《2002年土地登记法》生效后已登记的土地不再发土地证,所以在英国以“契据押存”的方式设立衡平法按揭也已不可能。美国法上的物的担保制度与英国法基本相似,但也有许多不同之处。UCC前承认广泛的担保制度,以适应不同时期不同融资的需要。美国于1952年颁布《统一商法典》,该法典未按传统的担保法立法所采取的依据担保形式之差异而分别制定法律的做法,而是将以前的留置、质押、动产让与担保、应收帐债等担保形式进行抽象而将其囊括于担保权益(secured interests)之中,作为一个整体给予规范。随着该法典为绝大多数州所采用,动产担保制度在全美已基本实现了统一。在美国的大多数州,购买者或借款人获得贷款人帮助购买的财产的所有权,而贷款人获得财产上的留置权。所以,一些州称此种权利为财产所有权(title),而另一些州则认为实质上只是一种留置权益(lien)。现在,几乎所有的州依按揭的大多数目的均认为按揭是一种留置。尽管关于担保权人的权益性质存在“所有权转移说”(title theory)和“留置权说”(lien theory)的区别,然而,在美国,总的趋势是废除“所有权转移说”,而采“留置权说”,而留置权在本质上就是一种担保权益。美国正在努力实现全国的法律统一,美国法学会已制定《第三次财产法(按揭)重述》,关于按揭的规定与英国相比较,有不少的变化。在我国香港地区,1984年11月1日《物业转易及财产条例》通过之前,法定按揭通过将土地让与(assignment)或再租(sub-demise)给按揭权人的方式设立,附属约定,当贷款依约定的条件得到偿还以后,按揭权人须将土地回让(re-assign)或交还(surrender)给按揭人。在香港地区,最普通的按揭方式是让与。根据《物业转易及财产条例》第44条规定,自1984年11月1日起,以法定产业作押,须以契据形式设立法定押记。按揭财产的法定产权(eatate)不再转让给按揭权人,而由按揭人保留。所以,1984年11月1日之前按揭权人享有法定产权。按揭人享有衡平法回赎权。而1984年11月1日之后,按揭人享有法定产权和衡平法回赎权,按揭权人仅享有法定押记权益。按揭形式的变化使按揭的实质更接近现实。通过对英国、美国和我国香港和大陆地区按揭制度的研究,可以清楚地发现,按揭制度在形式和实际操作上已逐步由复杂繁琐向简单规范的方向发展,内容上已完成由“产权的让与”向“押记charge”转变,而从押记的功能上看,以按揭形式设立的“(法定)押记”非常类似于我国大陆的抵押制度。鉴于我国担保财产的种类参考了英美法的按揭实践,而英美国家和地区的担保方式、担保权的实现途径方面也在向大陆法系的抵押制度靠拢,笔者认为,尽管“按揭(mortgage)”或“押记(charge)”和大陆法系的“抵押”仍存在诸多的不同和差别,但我们可以剥离其对我国不适用或不切合我国实际的枝叶,留下其主杆和核心部分,将其吸收到我国的“抵押”制度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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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目录
目录 3-8 论文摘要 8-11 Abstract 11-13 导论 13-21 一、研究不动产按揭法律制度的现实意义 13-17 二、不动产按揭法律制度的研究现状 17-19 三、本文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19-21 第一章 英国不动产按揭的历史衍变及界定 21-52 第一节 英国不动产按揭的历史衍变 21-43 一、不动产的概念 21-26 二、不动产按揭的含义 26-29 三、不动产按揭的历史衍变 29-33 四、不动产按揭与留置和质 33-35 五、不动产按揭与押记和财产负担 35-43 第二节 英国不动产按揭的类别 43-52 一、不动产、动产、诉讼物和飞机轮船的按揭 43-44 二、建筑协会按揭与非建筑协会按揭 44-45 三、法定按揭与衡平法按揭 45 四、租赁式按揭与押记式按揭 45-46 五、永久地产权按揭、年期租地权按揭 46 六、本按揭与转按揭 46-47 七、第二按揭、在先、在后、连续与次级按揭 47-48 八、未登记不动产的按揭和已登记不动产的按揭 48-50 九、定期分期还款、定额分期还款、人寿保险和只还利息按揭 50-52 十、其他按揭形式 52 第二章 英国不动产按揭的创设 52-84 第一节 英国1926 年之前不动产法定按揭的创设 52-60 一、完全保有(freehold)不动产的法定按揭 52-59 二、租赁保有(leashold)不动产的法定按揭 59-60 第二节 英国1925 年以后不动产法定按揭的创设 60-71 一、1925 年以来英国不动产法的变化 60-62 二、依《1925 年财产法》在永久产权上创设法定按揭 62-69 (一) 绝对年期的租赁权 63-66 (二) 在契据上明确表示以法定按揭的方式设定押记 66-69 三、依《1925 年财产法》在租赁产权上创设法定按揭 69-71 第三节 衡平法按揭 71-80 一、创设法定按揭的合同 71-73 二、非正式按揭 73-77 三、契据的非正式押存 77-78 四、衡平法利益的按揭 78-79 五、衡平法押记 79-80 六、禁止反悔(estoppel)规则的运用 80 第四节 1925 年以后以旧模式创设的按揭 80-81 第五节 共有土地的按揭 81-84 第三章 英国不动产按揭人和按揭权人的权利 84-144 第一节 按揭人的权利 84-100 一、回赎权 84-88 二、对按揭人的保护 88-97 (一) 按揭就是按揭 88-89 (二) 回赎不得有障碍或约束 89-97 (三) 起诉权 97 (四) 其他权利 97 三、回赎利益的实现 97-100 (一) 回赎的主体 97-98 (二) 回赎的期限 98-99 (三) 回赎的后果 99 (四) 以出售代替回赎 99 (五) 赎前,止后 99-100 (六) 回赎权的终止 100 第二节 按揭权人的权利 100-122 一、法定按揭权人的权利 100-117 (一) 对个人承诺的诉讼 100-101 (二) 占有土地 101-104 (三) 委任接收人 104-106 (四) 出售 106-112 (五) 止赎 112-117 (六) 小结 117 二、衡平法按揭权人的救济 117-120 (一) 起诉按揭人 117 (二) 止赎 117-118 (三) 出售 118-119 (四) 委任接收人 119 (五) 占有土地 119 (六) 衡平法押记 119-120 三、按揭权人的其他权利 120-122 (一) 取得定着物的权利 120 (二) 占有产权证的权利 120-121 (三) 用按揭人的费用投保意外险的权利 121 (四) 合并权 121-122 第三节 按揭的优先顺位 122-138 一、连续按揭 123-124 二、按揭的优先顺位 124-125 三、追加贷款和叠加规则 125-127 四、1926 年之前的优先规则 127-129 五、1925 年以后的优先规则 129-133 (一) 登记 129-131 (二) 无须登记的按揭 131-133 六、1925 年以后优先顺位规则的适用 133-138 (一) 法定利益按揭优先顺位 133-135 (二) 优先顺位的法律的冲突 135-137 (三) 衡平法利益按揭的优先顺位 137-138 第四节 按揭的转移和解除 138-144 一、按揭的转移 138-142 二、按揭的解除 142-144 第四章 不动产按揭制度在美国及我国香港地区的衍化 144-172 第一节 美国的按揭制度 144-162 一、美国的担保制度 144-147 (一) 美国的动产担保及《统一商法典》第九编 144-146 (二) “所有权转移说”、“留置权说”和“折中说” 146-147 二、美国的不动产担保法——美国按揭制度的历史发展 147-157 三、美国法学会的《第三次财产法(按揭)重述》 157-162 (一) 背景 157-158 (二) 《第三次财产法(按揭)重述》的结构 158-159 (三) 《第三次财产法(按揭)重述》的主要内容 159-162 第二节 我国香港地区的不动产按揭制度 162-172 一、我国香港地区的不动产法律制度 162-164 二、我国香港地区的不动产按揭制度 164-172 (一) 1984 年之前的法定按揭 168 (二) 1984 年之后的法定按揭 168-170 (三) 衡平法按揭 170-172 第五章 英美法中的不动产按揭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172-188 第一节 现阶段我国关于不动按揭法律性质的不同学术观点 172-178 第二节 涉及我国不动产按揭制度的几个法律关系 178-188 一、不动产按揭与不动产质权 178-180 二、不动产按揭与典权 180-182 三、不动产按揭与让与担保 182-186 四、按揭与抵押制度 186-188 结论 188-204 一、英美法系不动产按揭的发展轨迹 188-193 二、我国的不动产按揭制度 193-195 三、我国不能用让与担保来取代不动产按揭制度 195-199 四、我国可以用抵押制度来吸收不动产按揭制度 199-204 参考文献目录 204-209 后记 209-210 详细摘要 2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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