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论文 > 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题录展示

论聚众淫乱行为的刑法规制

作 者: 崔秀霞
导 师: 柳忠卫
学 校: 山东大学
专 业: 法律
关键词: “换妻交友行为” 公开的聚众淫乱行为 隐蔽的聚众淫乱行为 非犯罪化 刑法规制
分类号: D924.3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11年
下 载: 66次
引 用: 0次
阅 读: 论文下载
 

内容摘要


笔者欲以南京“马尧海换妻案”为例,将其中的换妻行为与刑法中的聚众淫乱罪作比较,找出两者之间的交叉与融合性,引出对聚众淫乱行为的历史和现实考察,比较国内与国外法律规定的差异性,进而分析换妻交友行为的非罪性质与聚众淫乱罪存在的必要性,并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刑法与道德关系,进一步肯定刑法对边缘道德的非干预性质,而只关注核心道德,从而在理论上论证将违反一般伦理规范的行为剔除出刑法的处罚范围,而将其中对社会危害性较大的聚众淫乱行为在刑法中予以保留。笔者以“换妻案”为例引出对相关问题的探讨,文章第一部分主要阐述对聚众淫乱行为的一般考察,叙述该行为产生及发展的一般过程,分析该行为的具体特征,并在此基础上按照活动方式及参加者的不同对聚众淫乱行为做进一步分类。文章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域外各主要国家涉及聚众淫乱行为的一般法律规定,在比较了各国的规定之后,发现各国虽然对淫乱活动的具体说法各异,但大部分国家普遍对“公开的聚众淫乱行为”予以坚决取缔,只是由于风俗习惯,历史传统等的差异,宗教国家对其他私密的淫乱活动同样予以严格打击。文章第三部分以“换妻交友案”为例,比较了理论界和实务界关于该案定性的分歧,并结合刑法关于“聚众淫乱罪”的构成要件的规定,认为司法中应将该行为作非犯罪化处理。而后引出“聚众淫乱罪”的存废问题,在比较了社会各方观点之后,笔者认为现阶段聚众淫乱罪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只是由于相关法律配套设施的不完善导致司法实践中认定的困难。文章第四部分在第三部分的基础上,提出对于“聚众淫乱行为”的讨论涉及刑法与道德的界分问题,由于现阶段的国情及法益维护的必要性,边缘道德的界限难以认定及刑法自身的谦抑性特征及经济性特征等的原因,笔者分别论述了对于“公开的聚众淫乱行为”仍应在刑法中予以保留,对部分隐蔽的聚众淫乱行为予以出罪化的原因,并提出了少许改进的建议。笔者主要采用了历史分析、比较分析、案例分析、法律解释等方法进行研究。

全文目录


摘要  9-10
Abstract  10-12
引言  12-13
第一章 聚众淫乱行为的理论界定  13-19
  一、聚众淫乱行为的起源及发展  13-15
    (一) 国内“淫乱行为”的起源及发展  13-14
    (二) 国外关于“聚众性行为”的一般考察  14-15
  二、聚众淫乱行为的特征  15-17
  三、聚众淫乱行为的分类  17-19
    (一) 基于行为方式的分类  17
    (二) 基于行为主体的分类  17-19
第二章 聚众淫乱行为刑法规制的域外考察  19-25
  一、刑法只处罚部分“公开淫乱行为”  19-22
    (一) 美国  19-20
    (二) 加拿大  20
    (三) 韩国  20-21
    (四) 日本  21
    (五) 德国  21-22
  二、刑法将聚众淫乱行为一律予以严格规制  22-23
    (一) 伊朗  22-23
    (二) 埃及  23
  三、刑法不予干预  23-25
第三章 聚众淫乱行为刑法规制的现实考量  25-34
  一、理论与实务界关于"换妻交友行为"的观点分歧  25-27
    (一) “换妻交友”行为是公民性权利的自由行使,不构成犯罪  25-26
    (二) “换妻交友行为”构成聚众淫乱罪  26
    (三) “换妻交友”行为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26-27
  二、以我国现行的刑事立法来看“换妻交友”案的定性问题  27-31
    (一) 我国刑法关于“聚众淫乱行为”的刑法规定  27-29
    (二) “换妻交友行为”的现行刑法规定  29-31
  三、由此案所引发的刑法学思考  31-34
第四章 聚众淫乱行为刑法规制的应然走向  34-48
  一、关于聚众淫乱罪应否非犯罪化的观点分歧  34-36
    (一) “主废派”的观点  34-35
    (二) “主留派”的观点  35-36
  二、将聚众淫乱行为在刑法和道德的范围内予以合理分界  36-41
    (一) 刑法中涉及道德、伦理领域的部分罪名适用频率较低  37
    (二) 伦理道德行为本身的特点决定了刑法不宜直接介入  37-38
    (三) 刑法的谦抑性抑制了刑法对道德领域的过度干预  38-41
  三、关于部分聚众淫乱行为应出罪的论证  41-45
    (一) 隐蔽的聚众淫乱行为不符合刑法的构成要件  41-42
    (二) 部分淫乱行为是出于人们对自身性权利的自由行使  42
    (三) 部分聚众淫乱行为属于无被害人犯罪应出罪  42-43
    (四) 对部分聚众淫乱行为的追诉有违司法行为的效率原则  43-44
    (五) 对部分淫乱行为的非犯罪化处理是当前我国刑事改革的题中之义  44-45
  四、刑法中对于公开的聚众淫乱行为应当予以保留  45-48
    (一) 公开的聚众淫乱行为侵害了社会的法益  45-46
    (二) 公开的聚众淫乱行为必须用刑法规制  46-47
    (三) 司法实践中对涉及“聚众淫乱行为”案件的完善建议  47-48
结语  48-50
参考文献  50-56
致谢  56-57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57

相似论文

  1. “醉驾”的罪与罚,D924.3
  2. 论新闻自由的刑事法律规制与保护,D924
  3. 侵犯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刑法规制,D924.3
  4. 赌博罪的有限非罪化探析,D924.3
  5. 非犯罪化实现研究,D924.11
  6. 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及其实现方式,D924
  7. 安乐死的非犯罪化研究,D914
  8. 论纯粹反伦理行为的非犯罪化,D90-5
  9. 论安乐死的非犯罪化,D914
  10. 论刑法谦抑性,D914
  11. 论聚众淫乱罪,D924.3
  12. 人体器官交易的刑法规制,D924.3
  13. 论同时伤害行为的刑法规制,D924.3
  14. 无被害人犯罪刑法路径分化探究,D924
  15. 论“网络暴力”行为的刑法规制,D924.3
  16. 论垄断行为的刑事责任,D922.294
  17. 论以刑法规制国家考试作弊,D924.3
  18. 中英犯罪理论体系比较研究,D914
  19. 试论刑法的谦抑性,D914
  20. 刑罚轻缓化研究,D924.1

中图分类: > 政治、法律 > 法律 > 中国法律 > 刑法 > 分则
© 2012 www.xueweilun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