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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垄断行为的刑事责任
作 者: 颜克云
导 师: 李培泽
学 校: 西南政法大学
专 业: 刑法学
关键词: 垄断行为 反垄断法 刑事责任 垄断犯罪 违法所得 刑事制裁 反垄断立法 有期徒刑 刑法规制 垄断协议
分类号: D922.294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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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本文旨在论证垄断行为的刑事责任问题,着重就如何在刑法中规定垄断行为刑事责任提出自己的见解,以期能为相关立法提供参考。文章分为导言和正文,共五个部分,约45000字。导言部分介绍我国反垄断立法的进展情况,指出我国立法在垄断行为刑事责任方面规定的缺失以及相关理论研究的不足,并据此明确了本文的研究目的、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第一部分对垄断的基本理论范畴进行梳理和界定,明确本文的研究对象是垄断行为而非垄断结构或状态。在实证分析的基础上,将适宜规定刑事责任的垄断行为的范围确定为经济垄断行为,并概括为三大类:垄断协议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和经营者过度集中的行为。第二部分考察不同国家和地区关于垄断行为刑事责任的立法情况。在对美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等的比较分析中总结域外垄断行为刑法规制的可借鉴之处,包括刑事化的垄断行为的限定、刑罚的选择、刑罚对其他制裁措施的保障、鼓励揭发垄断的相关政策的可行性等。第三部分将目光由国外转向国内,一方面仔细分析我国经济垄断的现实状况,另一方面则对现有的保护竞争的法律规范进行梳理、评价,据此阐释进行系统的反垄断立法的必要性。继而,文章从垄断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出发,深入研究垄断行为的刑事可罚性,揭示垄断行为受刑法规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四部分关注我国垄断行为刑事责任的立法构架问题,是本文的核心所在。作者对此提出几点设想:1.立法模式。垄断行为刑事责任的相关条款可在《反垄断法》中作宣示性规定,而对《反垄断法》所涉之垄断犯罪的具体规定应当通过刑法修正案的形式来完成,刑事制裁规范最终规定于《刑法》223条之后,以增加“条”的形式来进行规定。在此过程中,须保证《刑法修正案》的立法权主体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刑罚配置。首先,垄断犯罪属于经济犯罪的范畴,应规定垄断犯罪的单位犯罪主体,适用《刑法》231条关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八节所有条文单位犯罪的总体规定,适用双罚制;其次,在具体条文的制定中,应多适用罚金刑,并适当适用短期自由刑;最后,在刑法修正案规定垄断犯罪中规定以下三种资格刑:一是规定剥夺荣誉称号。垄断者的荣誉权能够带来经济利益,如“优质产品”“质量信得过单位”之类的荣誉,对荣誉的剥夺能够预防犯罪的发生;二是限制垄断者的经营行为,如对其投资的范围、对象以及规模进行限制;三是对垄断者的职业禁止,即对实施垄断的个人或单位,剥夺其从事该行业的资格。3.条文设计。应针对三种典型的垄断行为分别规定不同的罪名,并采用叙明罪状表述垄断行为的罪刑规范,使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更容易掌握。垄断行为刑事责任的法律条款设计可参考以下方案:(1)在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三条之一:“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排除、限制竞争,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的1%以上10%以下的罚金或违法所得或造成损失两倍以下罚金,并没收违法所得,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的10%以上30%以下的罚金或违法所得或造成损失五倍以下罚金,并没收违法所得;刑事处罚期间经营者投资经营的范围及规模不得变化;尚未实施垄断协议的,可免于刑事处罚;累犯限制经营者或其主要责任人员的从业资格。”(2)在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三条之二:“违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质性的排除、限制竞争,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或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的1%以上10%以下的罚金或违法所得或造成损失两倍以下罚金,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或单处剥夺其享有的相关荣誉或从事该行业资格或限制其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或造成损失五倍以下罚金,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或单处剥夺其享有的相关荣誉或从事该行业资格或限制其经营行为。”(3)在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二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三条之三:“经营者违法过度集中,排除、限制竞争,经反垄断主管机关责令停止实施集中或者责令限期处分股份、资产,转让营业已及采取其他措施恢复到经营者集中前的状态,逾期未执行反垄断主管机关决定,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或罚金,并处或单处剥夺其享有的相关荣誉或从事该行业资格或限制其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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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目录
摘要 3-5 Abstract 5-8 导言 8-9 第一部分 关于垄断的基本理论范畴 9-17 一、垄断的涵义 9-13 (一) 现代经济学意义上的垄断 9-11 (二) 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 11-13 二、应予刑法规制的垄断行为 13-17 (一) 垄断行为的类型 13 (二) 行政垄断的排除 13-14 (三) 刑法应规制的垄断行为类型 14-17 第二部分 域外垄断行为刑法规制情况比较分析 17-27 一、美国 18-22 (一) 美国反垄断法关于垄断行为刑事责任的规定 18-20 (二) 美国反垄断法刑法规制的特点 20-21 (三) 美国近年来垄断行为刑事规制的情况 21-22 二、日本 22-24 (一) 日本垄断行为刑事责任规定概要 22 (二) 日本垄断行为刑法规制的特点 22-24 三、台湾地区垄断行为的刑事责任规定及特点 24-25 四、启示与借鉴 25-27 (一) 域外垄断行为刑法规制的有益启示 25-26 (二) 域外垄断行为刑法规制的可借鉴之处 26-27 第三部分 我国垄断的状况及其刑事可罚性 27-40 一、我国垄断的状况及其法律制裁 28-31 (一) 垄断协议行为 28-29 (二)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29-30 (三) 经营者过度集中 30-31 二、反垄断立法的必要性 31-33 三、垄断行为的刑事可罚性 33-40 (一) 行为犯罪化的理论 33-35 (二) 垄断行为犯罪化的必要性 35-39 (三) 垄断行为犯罪化的可行性 39-40 第四部分 我国垄断行为刑事责任的立法构架 40-51 一、垄断行为刑事责任的立法模式 40-44 (一) 我国刑法立法模式 40-41 (二) 垄断犯罪的立法方式选择 41-42 (三) 垄断犯罪刑法修正的立法技术问题 42-44 二、垄断犯罪的刑罚配置 44-47 (一) 垄断犯罪应包括单位犯罪主体,适用双罚制 44-45 (二) 多用罚金刑,适度判处短期自由刑 45-46 (三) 建立垄断犯罪的资格刑 46-47 三、垄断犯罪刑事责任的条文设计 47-51 (一) 垄断犯罪罪刑规范的确定 47-49 (二) 垄断行为刑事责任条款的设计 49-51 参考文献 51-53 后记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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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政治、法律 > 法律 > 中国法律 > 经济法 > 商业经济管理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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