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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法律制度研究
作 者: 张颖
导 师: 黄勤南
学 校: 中国政法大学
专 业: 经济法学
关键词: 征信机构 信用信息 律制度 信法 负面信息 征信制度 征信行业 个人隐私权 征信模式 政府模式
分类号: D912.29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04年
下 载: 252次
引 用: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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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在现代市场经济时期,信用成了市场经济的生命和灵魂。19世纪初叶,世界上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面临着不良市场交易环境和企业注册不规范等一系列问题,许多大型企业有了解贸易对方企业基本情况的强烈需求,企业征信服务应运而生。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程度的提高和通讯技术的高速发展,已经建立起庞大全球企业数据库的大型信用管理公司开始完善其全球服务网络。截止 2000年1月,绝大多数西方国家已经跨进征信国家行列,一些后来取得经济起飞的国家和地区开始迈进征信国家的门槛。在我国,信用缺失是当前社会经济生活中一个十分突出的矛盾和问题,已经成为严重困扰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制约因素。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历程来看,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历经了大约10年的历程,现已初具规模。但在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工程建设中,由于没有信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已经严重阻碍了我国的企业和个人信用制度的建设和试点工作。另外,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出台,一些为谋求利益的经营者会乘此机会,进行恶性竞争,既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又破坏了起步阶段的征信体系的建设。因此,本文采用比较、实证和经济的分析方法,对建设征信法律制度中的征信机构的模式、信用信息的征集与使用以及征信行业的监管等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论文共分四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对同征信有关的概念进行了介绍,并分析了我国法律制度中对有关概念的使用。信用在人类历史的发展中,具有两方面的含义:伦理道德意义和社会经济方面的含义。现代经济发展时期的信用,是对其社会经济方面意义的理解和运用。由于经济发展对信用的需求,需要建立征信制度来实现。于是信用成为了具有价值的商品,成为社会的广泛需求。对信用的综合利用、专业管理,并不断完善,需要建立征信制度来完成。因此,在现代市场经济活动中,两者密不可分。征信制度的建立,无论从经济发展需要还是立法需求,都需要建立征信法律制度予以规范。第二部分探讨了征信机构设立的模式。征信机构的设立模式是征信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之一,也是一个国家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本文通过对世界上的两种主要征信机构模式——政府模式和市场化模式利弊的比较分析,以及征信机构未来发展趋势的探讨得出:两种模式各有优缺点存在,尤其是在采用政府模式的国家,往往是公共和私营征信机构并存。这两种征信机构既有相互替代性,又在信息资源方面互为补充。但是资本市场的融合,为公共征信机构的存在提出了挑战,因为拥有公共征信机构的国家很难就一套公共的规则达成一致。基于以上论述,结合我国<WP=5>的现实状况笔者认为,我国立法中,应实行公共征信机构与私营征信机构并存,同时在征信机构建立之初,应由政府启动,实行市场化运作为主的征信模式作为我国设立征信机构的基本选择。另外,由于我国的国情以及地方上征信行业的发展,短期内建立起全国统一的征信机构是不现实的,所以应建立全国统一模式与地区模式并存的征信机构。只是在地区征信机构建立之初,为了避免资源的浪费,统一设计代码,统一征信格式标准是十分必要的。第三部分对信用信息的征集与使用进行了研究。信用信息的征集与使用会涉及个人隐私权问题,所以法律需要对信息的范围、信息使用的目的以及如何保证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更新作出规定。在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和保证信用信息的公开、使用之间实现平衡。为实现以上目的,就世界各国的立法来看,将个人的信用信息分为正面信息和负面信息,不同的国家对信息征集时是否包括负面信息规定不同。为保证信息的完整,笔者赞同信用信息既包括正面信息,也包括负面信息。在信用信息的使用方面,各国法律通过列举的方式规定个人信用信息允许使用的范围,以及对如何使用进行限制。对于如何使用的限制,各国规定不同,表现在制度上就是“选入”和“选出”的规定。另外,在对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使用中,为了保护受信人的合法权利,各国法律规定了信息主体在信息的征集与使用中享有知情权、异议权和要求更改权。结合我国的实际笔者认为:我国征信立法应首先对信用信息的范围作出规定,规定可以征集以及禁止征集的范围,征集的目的以及信用信息中应包括负面信息;其次,在信用信息的使用方面,根据使用的目的规定信用信息允许使用的范围和禁止使用的方面,在如何使用上采用“选择出局”的制度;再次,为保护信用信息主体的权益,保证信用信息的准确、完整和及时更新,法律应赋予信息主体对信息的知情权、异议权和要求更改权,并从法律上保证权利的实现。第四部分分析了对征信机构进行监管的必要性以及如何实现监管。通过对世界上具有典型性监管模式的分析,即美国模式和欧洲模式,探讨我国对征信业的监管。美国没有一个专门的部门对征信业进行监管,而是由多个部门根据法律的规定,发挥对行业的监管和执法功能。欧洲国家由于是建立公共征信模式的典型代表,公共征信机构又是中央银行的一部分,因此出现了征信机构与监管机构统一的状况。在我国笔者认为:从对征信行业监管的目的分析,为了维护国家金融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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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目录
目 录 7-9 前 言 9-11 第一部分 征信法律制度一般原理的阐述 11-22 一、 信用的概念及功能 11-15 (一) 信用的概念和历史渊源 11-12 (二) 信用的类型分析 12-14 (三) 信用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14-15 (四) 信用与产权的关系分析 15 二、 征信及征信法律制度 15-22 (一) 征信的概念分析 15-18 (二) 征信法律制度 18-22 第二部分 征信机构设立模式的探讨 22-30 一、 国外典型的征信模式及特点 22-23 (一) 政府模式及特点 22 (二) 市场化模式及特点 22-23 二、 两种征信模式的利弊及未来发展趋势分析 23-26 (一) 政府模式的利弊分析 23-24 (二) 市场化模式的利弊分析 24 (三) 两种模式的相互关系及征信业发展的新趋势 24-26 三、 我国征信模式建立的立法选择 26-30 (一) 公共征信机构与私营征信机构并存,政府启动与市场化运作为主应是我国征信模式的基本选择 26-28 (二) 全国统一模式与地区模式的并存适合中国国情 28-30 第三部分 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法律机制的研析 30-42 一、 信用信息征集的法律规制探讨 30-35 (一) 基本概念探讨 30-31 (二) 信用信息征集范围和法律限制分析 31-34 (三) 信用信息征集方式的法律探讨 34-35 二、 信用信息使用的法律规制与探讨 35-38 (一) 信用信息的使用原则 35 (二) 信用信息使用的许可与限制 35-36 (三) 被征信人在信用信息的征集与使用中的知情权、异议权和要求更改权的法律规定 36-38 三、 对信用信息的征集与使用的立法分析 38-42 (一) 信用信息征集的立法限制 38-40 (二) 信用信息使用的立法分析 40 (三) 信用信息主体的知情权、异议权和要求更改权的立法问题 40-42 第四部分 征信行业监管的法律制度 42-48 一、 国外对征信行业监管的现状分析 42-43 (一) 以美国为代表的立法监管模式 42 (二) 以欧洲国家为代表的监管模式 42-43 二、 对征信业进行监管的必要性分析 43-44 (一) 从对征信业进行监管的目的分析监管的必要性 43-44 (二) 从征信机构的性质分析监管的必要性 44 三、 我国对征信行业进行监管的立法分析 44-48 (一) 我国监管模式的立法选择 44-45 (二) 监管机构的设置与职能 45-46 (三) 自律组织辅助作用的发挥 46-48 结 论 48-49 参考书目 4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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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政治、法律 > 法律 > 法学各部门 > 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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