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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络服务提供商侵权责任的建立
作 者: 陈菲
导 师: 段秋关
学 校: 西北大学
专 业: 国际法
关键词: P2P网络服务提供商 侵权责任 Grokster与Aimster案 对比 启示 利益平衡
分类号: D913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05年
下 载: 424次
引 用: 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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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现今,大量存在的未经授权的P2P网络音乐共享严重影响了音乐工业的健康发展。为了改善日益恶化的现状,音乐工业已经对P2P网络服务提供商提起法律诉讼。 在美国,P2P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法律责任分为辅助侵权责任与替代侵权责任。对于P2P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法律责任的建立,美国没有相关立法,该领域的法则都是通过案例建立的。Grokster案与Aimster案是美国关于P2P网络服务提供商法律责任的两个典型案例。上述两个案例中,在将传统的著作权侵权法适用于P2P网络案件时,法院采用了不同的标准,这导致对于相似案件产生前后不一致的判决。建立在认真解读Grokster案与Aimster案的法院判决的基础上,笔者将法院认定两种侵权责任时所采用的各个认定标准逐一进行了分析比较及评价。 进而,笔者从两个方面阐述了Grokster案与Aimster案所引发的深层次的法律问题,并指出了其对中国的启示与借鉴意义。首先,Grokster案与Aimster案引发了重新构建著作权的利益平衡机制问题。建立在对美国Grokster案与Aimster案的法律分析与比较,笔者认为应建立权利人中心主义的利益平衡机制,也就是美国Aimster案所体现的利益平衡机制。其次,笔者分析了中国P2P网络服务提供商侵权责任认定的相关立法,同时指出了中国立法的不足之处及如何借鉴美国的相关案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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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目录
引言 6-10 一、P2P网络服务提供商法律责任概述 10-14 (一) P2P网络的历史发展 10-11 (二) P2P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法律特征 11 (三) 美国著作权法中的三种侵权责任类型 11-12 (四) Grokster与Aimster案情简介 12-14 二、Grokster与Aimster案法律分析及比较 14-22 (一) 为什么直接侵权责任与网上音乐侵权无关?——“证券交易所”理论 14-15 (二) Grokster与Aimster案中关于辅助侵权责任认定的分歧及法律分析 15-19 (三) Grokster与Aimster案中关于替代侵权责任认定的分歧及法律分析 19-22 三、Grokster案与Aimster案引发的深层法律思考与对中国的启示 22-35 (一) 新技术与著作权人的利益如何平衡?——构建权利人中心主义的著作权利益平衡机制 23-30 (二) Grokster与Aimster案所体现出的案例法的不足以及对中国立法的启示 30-35 结论 35-37 参考文献 37-41 后记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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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政治、法律 > 法律 > 法学各部门 >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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