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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个罪立法之考察

作 者: 韩猛
导 师: 薛进展
学 校: 华东政法学院
专 业: 刑法学
关键词: 罪刑法定 我国刑法 法定刑 适当性原则 明确性 立法技术 罪刑关系 明示式 法定原则 罪状
分类号: D924.1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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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亚里斯多德说过:“法治应包含着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纵观刑法学研究,人们普遍注重的是刑法理论,而对立法技术则少有触及。而完善的刑法理论,完美的刑法理念若没有科学的立法技术,就难以准确地表达出来,甚至立法者的意愿在立法语言的表达中会被歪曲。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法治的基石,我国 1997 年刑法也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相对完备的良好的刑事立法是罪刑法定原则实施的前提和基础,是系统工程的第一道工序,它直接制约着罪刑法定原则。由于不注重立法技术,我国 97 年刑法在贯彻罪刑法定原则上不够彻底。本文试图从罪刑法定的法定性、明确性和适当性要求,对罪名、罪状法定刑的立法进行评析,对立法上存在的缺陷提出了完善的建议,以期对未来的立法有所裨益。本文除导言外,分为罪刑法定之再认识、罪刑法定与罪名立法、罪刑法定与罪状立法及罪刑法定与法定刑立法等四部分,全文共约 39000 字,其中脚注约 3500字。导言部分,笔者就选择个罪立法作为论文题目的意义作了阐述。第一部分:罪刑法定之再认识。本节主要讨论了罪刑法定的价值理念和罪刑法定对立法的要求两个问题。制度的形成应以理念为先导,笔者认为对于罪刑法定人<WP=4>们应有特殊契约和人权保障优先的观念。罪刑法定对立法的要求,笔者认为要以法定性、明确性和适当性为标准,全面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第二部分:罪刑法定与罪名立法。在此部分,笔者以法定性为标准,对罪名的立法模式进行了论述。通过明示式罪名立法和暗含式罪名立法的比较,提出了我国罪名暗含式立法的缺陷。暗含式立法会导致罪刑规范不统一、罪名适用混乱、司法权入侵立法权、浪费司法资源等问题。同时暗含式罪名立法违背了罪刑法定之罪之法定原则,明示式罪名是我国刑事立法的必然选择。第三部分:罪刑法定与罪状立法。罪状是犯罪构成的住所,是关于罪责的规范。笔者以罪刑法定的明确性和适当性原则我国刑法的罪状立法进行了考察。我国刑法罪状立法有了很大的改善,但仍存在重要定义权旁落、概然性条款太多、术语表达不严谨、一罪存在两种罪过、并列行为在同一法条、罪状虚置等问题。就这些问题笔者提出要通过更新立法观念、实行罪名分解和多款项设置、加强刑法解释论研究及弥补罪状立法不足予以克服。第四部分:罪刑法定与法定刑立法。法定刑是由罪刑关系决定的,是罪刑关系的量化反应。笔者以罪刑法定的明确性和适当性原则对我国刑法的法定刑立法进行了考察。在贯彻罪刑法定原则方面,法定刑立法并不彻底。存在绝对不定期刑、绝对确定法定刑、有罪而无法定刑、法定刑幅度过宽、法人犯罪重复处罚、轻罪行为重刑化、重罪行为轻罪化等问题。笔者提出通过确定重罪轻罪标准,指导法定刑立法、确定典型立法,避免特例立法及完善犯罪构成,优化法定刑幅度以完善我国刑法的法定刑立法

全文目录


导 言 :  10-12
第一节 、罪刑法定之再认识  12-19
  一、 罪刑法定的价值理念  12-16
    (一) 、刑法是一种特殊“契约”的观念;  14-15
    (二) 、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优先的观念  15-16
  二、 罪 刑 法 定 对 立 法 的 要 求  16-19
    (一) 、法 定 性  17-18
    (二) 、明 确 性  18
    (三) 、适 当 性  18-19
第二节 、罪刑法定与罪名立法  19-30
  一、 法定性与罪名立法  20-24
  二、 我国罪名立法模式及缺陷  24-27
    ( 一 )、罪名适用的混乱  25
    ( 二 )、罪名的个数难以确定  25-26
    ( 三 )、司法权侵蚀立法权  26-27
  三、 我国罪名立法模式缺陷的克服  27-30
    (一) 、明示式罪名立法的必要性  27-29
    (二) 、明示式罪名立法的可能性  29-30
第三节 、罪刑法定与罪状立法  30-45
  一、 明确性与罪状立法  31-38
  二、 适当性与罪状立法  38-41
  三、 罪状立法缺陷的影响与克服  41-45
    (一) 、罪状立法缺陷的影响  41-42
    (二) 、罪状立法缺陷的克服  42-45
第四节 、罪刑法定与法定刑立法  45-58
  一、 明确性与法定刑立法  46-49
  二、 适当性与法定刑立法  49-53
  三、 法定刑立法缺陷的克服  53-58
    (一) 、确定重罪、轻罪标准,指导法定刑立法  53-55
    (二) 、完善犯罪构成要件,优化法定刑幅度  55-57
    (三) 、确立典型立法方法,避免特例立法  57-58
结语  58-59
参考文献  5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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