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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同危险行为

作 者: 吕媛媛
导 师: 张驰
学 校: 华东政法大学
专 业: 法律
关键词: 共同危险行为 推定的过错 推定的因果联系 不真正连带责任
分类号: D923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08年
下 载: 190次
引 用: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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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共同危险行为属于共同侵权行为的一种形态,我国《民法通则》中没有明确规定共同危险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130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这些虽然弥补了共同危险行为制度在我国法律上的空白,符合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但仍然存在很多不足。法律对共同危险行为概念没有明确的界定,对行为人责任的承担方式也没有统一的规定,理论上学者们也有不同见解,这导致了司法实践的不统一。本文将通过三个大部分对共同危险行为进行研究:第一部分,对共同危险行为进行起源及立法考察。第二部分,对共同危险行为的概念进行界定,同时希望通过把共同危险行为与相似侵权行为进行比较,能对共同危险行为有个更好的认识,把它从众多的侵权行为中区分出来从而达到对实践的借鉴作用。这样,认定一个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共同危险行为也就不是件难事了。第三部分,对共同危险行为的归责原则与责任分配进行研究。共同危险行为采用什么样的归责原则,那么在此归责原则下的免责事由也就能够确定。笔者希望能通过这几个方面的研究,在学习中深入了解现有制度,在提高自己的同时也能够把自己对它的理解和看法清晰的表达出来,从而对理论或实践起到一些借鉴作用。既让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理有据的保护,又不会使无辜的第三人为他人的不法行为承担过重的责任。

全文目录


摘要  3-5
Abstract  5-8
导言  8-9
一、共同危险行为的起源及理论依据  9-14
  (一) 起源及立法考察  9-12
  (二) 对非实际致害人课以责任的理论依据  12-14
二、共同危险行为的界定及认定  14-25
  (一) 共同危险行为的界定  14-22
  (二) 共同危险行为认定  22-25
三、共同危险行为的归责原则与责任分配  25-38
  (一) 归责原则  25-30
  (二) 责任分配及免责事由  30-38
    1、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分配  30-35
    2、共同危险行为的免责事由  35-38
结语  38-39
参考文献  39-42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42-43
后记  4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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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政治、法律 > 法律 > 中国法律 >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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