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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危险行为研究

作 者: 唐海山
导 师: 孙鹏
学 校: 西南政法大学
专 业: 民商法学
关键词: 共同危险行为 一般侵权 特殊侵权 归责 修正的按份责任
分类号: D923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08年
下 载: 253次
引 用: 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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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共同危险行为是侵权行为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侵权行为出现了很多新的形态。这给传统民法理论中的共同危险行为带来了新的挑战。共同危险行为制度从传统的一般侵权领域延伸到了特殊侵权领域。传统的共同危险行为理论无法完全适用于特殊侵权领域中的共同危险行为制度。传统的共同危险行为在理论上尚存在很多争议。这更加造成了新的时代背景下人们在共同危险行为认识上的紊乱。而目前大多数学者对共同危险行为的研究还主要局限于传统一般侵权领域。我们应当对共同危险行为理论进行重新梳理,以解决相关争议。同时,对共同危险行为的研究应从一般侵权领域延伸到特殊侵权领域。只有这样才能使共同危险行为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在论述共同危险行为相关问题时,本文紧紧围绕共同危险行为“加害人不明”和“因果关系推定”这两大特征。同时,本文认为共同危险行为包括了一般侵权领域和特殊侵权领域中的共同危险行为。文中相关论述是建立在这种认识的基础上的。本文的研究目的在于尝试对一般侵权领域和特殊侵权领域中的共同危险行为进行研究,通过对现存的理论争议进行思考,提出一些新的看法以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分为五个部分,分别是共同危险行为概述、共同危险行为及其责任的构成要件、共同危险行为的归责、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承担及其免责、我国现行立法及其评价。一、共同危险行为概述。首先,共同危险行为与共同加害行为的最主要、最重要的区别就是具体的加害人不明。共同危险行为中具体加害人是一人或者一部分人。其次,共同危险行为有着自己独特的特征:行为主体具有复数性。作为自然人的行为人行为能力的有无不影响共同危险行为的成立;共同危险行为中行为的共同不在于“同一时间”、“同一地点”而在于行为具有产生相同损害后果的可能性;加害人不明。加害人不明这一特征决定了法律解决此类纠纷时所采取的立场。最后,关于共同危险行为的起源,虽然从古罗马法“落下物或投掷物致害之诉”和共同危险行为两种制度的不同性与共同性分别来看,两种观点都说得过去,但是笔者还是倾向于站在两种制度共同性的角度上来认定共同危险行为制度的起源。二、共同危险行为及其责任的构成要件。笔者认为共同危险行为构成要件与共同危险行为责任构成要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笔者看来,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数人实行了危险行为、各行为人之间没有共同的过错、行为造成了损害但加害人不明三个方面。对于共同危险行为责任的构成要件,笔者认为不同领域的共同危险行为责任有着不同的构成要件。一般侵权领域的共同危险行为责任的构成要件应采“三要件说”,即过错行为、损害事实、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特殊侵权领域的共同危险行为责任的构成要件应采“二要件说”,即损害事实、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三、共同危险行为的归责。笔者认为,关于共同危险行为的归责基础,现有学说多多少少存在着一些问题。共同危险行为的归责基础不应单一化。笔者认为,共同危险行为的归责基础是惹起人不明与利益取舍。这个归责基础的两方面是相互依赖的,从而构成一个整体。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共同危险行为的归责原则也不是唯一的。单独采用一种归责原则或者将两种原则进行简单组合都是不合理的。在给某一共同危险行为案件寻找归责原则时,我们应该视具体情况而定:在一般侵权领域中,由于行为人各自都是有过错的,所以应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在特殊侵权领域中,当行为人各自都是无过错的或者不管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只要法律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此时的归责原则就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均可以作为共同危险行为的归责原则,其中过错责任原则包含了过错推定。四、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承担及其免责。传统民法规定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美国法院创设了“市场份额责任”。我国又有青年学者提出了“修正的按份责任”理论。笔者认为,完全的连带责任与“市场份额责任”都有缺点。“修正的按份责任”既能最大化保护受害人又能使行为人的利益受到最小化影响,因此这种责任承担方式是最理想的。在内部责任分担上,笔者认为,当行为人均有过错时,各行为人平均分担责任;当行为人均无过错时,行为人也应当平均分担责任;当行为人中一部分人有过错,另一部分人无过错时,则有过错者承担主要责任,他们之间平均分担责任;无过错者承担次要责任,他们之间平均分担责任。在行为人能够证明其不是实际加害人时能否免责的问题上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通过比较分析,笔者认为应采肯定说。五、我国现行立法及其评价。该部分指出现有立法规定填补了我国法律漏洞,为我国法院在实务中解决共同危险行为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共同危险行为侵犯财产权的情形,这有待完善。

全文目录


摘要  3-6
Abstract  6-11
引言  11-13
一、共同危险行为概述  13-19
  (一) 共同危险行为的概念  13
  (二) 共同危险行为的特征  13-15
    1. 主体特征  13-14
    2. 共同性特征  14-15
    3. 加害人不明  15
  (三) 共同危险行为制度的起源  15-19
    1. 关于共同危险行为制度起源的两种观点  15-16
    2. 对两种观点的评价  16-17
      (1) 两者的不同性  16
      (2) 两者的相同性  16-17
    3. 结论  17-19
二、共同危险行为及其责任的构成要件  19-31
  (一) 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  19-24
    1. 我国学者的几种学说  19-20
      (1) 王利明教授的五要件说  19
      (2) 孔祥俊教授的四要件说  19
      (3) 杨立新教授的四要件说  19-20
      (4) 张新宝教授的五要件说  20
    2. 对上述学说的评价  20
    3. 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  20-24
      (1) 数人实行了危险行为  21
      (2) 各行为人之间没有共同的过错  21-24
      (3) 行为造成了损害但加害人不明  24
  (二) 共同危险行为责任的构成要件  24-31
    1.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24-25
    2. 共同危险行为责任的构成要件  25-31
      (1) 过错行为  25
      (2) 损害事实  25-26
      (3) 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26-30
      (4) 总结  30-31
三、共同危险行为的归责  31-39
  (一) 共同危险行为的归责基础  31-35
    1. 共同危险行为能否归责的争论  31
    2. 共同危险行为归责基础的学说争论及其评价  31-34
      (1) 学说争论  31-33
      (2) 对上述学说的评价  33-34
    3. 共同危险行为的归责基础  34-35
  (二) 共同危险行为的归责原则  35-39
    1. 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  35-36
    2. 共同危险行为的归责原则  36-39
四、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承担及其免责  39-49
  (一) 共同危险行为制度的责任承担  39-44
    1. 外部责任  39-43
      (1) 传统的做法  39
      (2) 责任承担方式的新发展  39-40
      (3) 对传统责任承担方式及其新发展的评价  40-43
      (4) 总结  43
    2. 内部责任  43-44
      (1) 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人之间的追偿权  43
      (2) 共同危险行为责任的内部分担  43-44
  (二) 共同危险行为的免责  44-49
五、我国现行立法及其评价  49-50
  (一) 我国现行立法对共同危险为制度的规定  49
  (二) 对现行共同危险行为立法的评价  49-50
结语  50-51
参考文献  51-54
后记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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