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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作 者: 姜艳
导 师: 王彬
学 校: 上海交通大学
专 业: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关键词: 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范围
分类号: D922.1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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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是涉及政府信息公开能否有效达到保障知情权,保护公众利益的关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范围的规定得笼统而不确定造成条例在实际执行中出现与保密法、档案法的冲突,放大了信息公开主体自由裁量权等诸多问题。适时对条例进行修改、明确公开范围,完善相关法律,转变观念、强化各项配套措施是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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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目录
摘要 3-4 ABSTRACT 4-7 引言 7-8 第一章 上海市卫生局信息公开范围及存在的问题 8-16 第一节 上海市卫生局信息公开范围 8-12 一、上海市卫生局信息公开范围的规定 8-9 二、上海市卫生局信息公开范围的扩展 9-10 三、上海市卫生局信息公开情况 10-12 第二节 上海市卫生局信息公开范围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2-16 一、内部信息问题 13-14 二、个人隐私问题 14 三、涉密信息问题 14-15 四、档案信息问题 15-16 第二章 当前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在实施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6-21 第一节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关于公开范围的界定 16-17 一、关于政府信息的概念 16-17 二、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界定 17 三、关于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界别 17 第二节 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7-21 一、从制度本身设计上分析 17-19 (一) 主动公开信息范围不能穷尽 17-18 (二) 不予公开信息范围与《保密法》的冲突以及与相关法律缺失的冲突 18-19 (三) 依申请公开信息范围过于真空 19 二、从实践操作上分析 19-21 第三章 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建议 21-27 第一节 进一步健全相关法律体系 21-25 一、修订信息公开条例,明确公开范围 21-22 (一) 将“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写入法条 21 (二) 列明主动公开、免予公开范围 21-22 二、协调相关法律 22-25 (一) 修订《保密法》和《档案法》 22-24 (二)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方面立法 24-25 第二节 转变观念、完善相关配套措施 25-27 一、转变观念,将公开为原则深入人心 25 二、完善相关配套措施 25-27 结束语 27-28 参考文献 28-30 致谢 3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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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政治、法律 > 法律 > 中国法律 > 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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