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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交付条件的法律分析
作 者: 刘玲玲
导 师: 潘纪乐
学 校: 中南大学
专 业: 法律
关键词: 商品房交付条件 验收合格 合同法
分类号: D922.181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11年
下 载: 81次
引 用: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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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我国法律对商品房交付条件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合同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未经验收合格,不得交付使用。由此可见,商品房必须经验收合格才能交付,对于什么是验收合格,法律界与实务界并没有统一的意见,主要有竣工验收说、备案登记说、综合验收说三种观点。无论是从保护购房者的知情权还是从备案验收的自身要求来分析,商品房“验收合格”的标准都应是备案验收合格。商品房交付条件规定的性质属于强行性规定还是任意性规定,是确定购房者与开发商约定的交付条件条款是否有效的前提。通过解读相关法条并分析房地产法律规范的立法目的,商品房交付条件的规定应定性为强行性规定。为充分保护合同双方的意思自治权,买卖合同双方在此基础上作出法定交付条件之外的约定,法律亦应予以保护。这样不仅能对开发商的交付行为进行规范,也有利于适应千差万别的商品房交付环境。在确定了商品房交付条件的内容和法律性质的基础上,得出开发商不具备交付条件交房应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若行政管理部门迟延办理《商品房竣工验收备案表》导致开发商逾期交付房屋,由于行政管理部门的过失不属于不可抗力的范围,开发商不能因此免责。完善和落实商品房交付条件相关规定要从立法、行政和司法等方面努力,力求明确商品房交付条件,减少因商品房交付而发生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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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目录
摘要 4-5 ABSTRACT 5-8 导言 8-9 一、案情介绍 9-11 二、案件焦点 11-12 三、争议与分歧意见 12-18 (一) 本案诉争房屋是否具备交付条件 12-15 (二) 开发商不具备交付条件交房是否承担逾期违约责任 15-16 (三) 开发商是否因政府部门逾期办理备案而免责 16-18 四、研究结论 18-25 (一) 本案诉争房屋不具备商品房交付条件 18-21 (二) 开发商不具备交付条件交房应承担逾期违约责任 21-22 (三) 开发商不因政府部门逾期办理备案而免责 22-23 (四) 不具备交付条件交房违约金计算问题 23-25 五、完善商品房交付条件的探索 25-27 (一) 提高相关立法的法律位阶 25 (二) 完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25-26 (三) 司法上对完善商品房交付条件的探索 26-27 结语 27-28 参考文献 28-31 致谢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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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政治、法律 > 法律 > 中国法律 > 行政法 > 公用事业管理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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