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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行业垄断的法律规制研究
作 者: 张欢
导 师: 郑莹
学 校: 辽宁大学
专 业: 经济法学
关键词: 电力行业 反垄断 法律规制 监管制度
分类号: D922.67;F426.61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11年
下 载: 124次
引 用: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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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各国在电力体制改革的过程中逐渐对电力行业打破垄断,引入竞争,但是各种垄断现象依然存在,因此有必要对电力行业的垄断进行法律规制研究。本文在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深入分析我国电力行业垄断的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并在寻求完善《反垄断法》和修改《电力法》的基础上实现对现有的电力行业的垄断问题进行解决。首先主要介绍关于电力行业垄断的法律规制一般理论。首先对电力行业垄断进行界定,分别从业务层面以及结构和行为角度区分,其次阐明电力行业的垄断形成的原因和造成的危害。其次介绍英国、美国和日本有关规制电力行业垄断的经验。包括在产业政策,监管制度以及有关立法三个方面,并在总结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给我国以启示:即转变反垄断法豁免的规制模式,建立现代的电力监管制度以及对电力产业链的各环节发电,输电,配电和售电环节垄断结构和垄断行为进行区别规制。再次主要分析我国电力行业垄断的法律规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首先讨论我国有关的立法现状,主要有两类即反垄断法和行业立法,其次列举了我国电力产业链中各环节垄断现象,发电环节的限制竞争协议,输电环节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配电环节的交叉补贴和售电环节的垄断价格。最后提出我国的电力行业监管制度的缺陷,包括监管职能的分散,监管方式滞后,电价形成机制不合理以及监管机构的执法权威不足。最后主要对我国存在电力行业垄断的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给与一些建议。本文建议首先转变我国电力行业垄断的规制模式,在《反垄断法》中明确规定电力行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一般适用于本法,而输电企业的垄断结构例外豁免于本法。其次对电力产业链的发电,输电,配电和售电环节的垄断区别规制。最后提出完善我国的电力监管制度的建议,明确监管职能,将发改委掌握的电力市场准入权和电价监管权划归到电监会手中,改变落后的行政审批的监管方式,明确反垄断执法机构和行业监管机构的权限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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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经济 > 工业经济 > 中国工业经济 > 工业部门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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