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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物权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及其完善
作 者: 宾平
导 师: 李双元
学 校: 湖南师范大学
专 业: 法律
关键词: 善意取得 交易安全 善意第三人 占有脱离物 占有改定
分类号: D913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08年
下 载: 324次
引 用: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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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善意取得制度是现代民法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涉及民法所有权保护与交易安全之衡量与价值问题,其主旨是保护交易安全。该制度主要是指在善意受让人与财产所有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侧重保护财产交易中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由于该制度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有助于稳定经济秩序,保护交易安全,促进交易便捷,因此,这一制度已为大多数国家的民法所确认。我国新颁布的《物权法》首次从立法上对善意取得制度作了明确规定,这是我国立法上的一个重要突破,具有重要意义,但还存在一些不足,比如把遗失物完全排除在善意取得范围之外,对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没有明文规定,对回复请求权的期间规定也存在不合理之处,对占有改定能否适用善意取得这一争议激烈的问题也没作回答等等。为了防止善意取得的滥用,有必要对上述问题给予明确规定。本文从善意取得制度的历史渊源和概念入手,对善意取得制度存在的价值依据进行了论述,对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对善意取得制度中存在争议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了完善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两点建议:一是建议遗失物、盗赃物等占有脱离物有条件适用善意取得;二是建议占有改定不适用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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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目录
中文摘要 3-4 英文摘要 4-6 引言 6-7 1.善意取得制度概述 7-18 1.1 善意取得制度的涵义 7-8 1.2 善意取得制度的起源及其发展 8-13 1.3 善意取得制度的存在依据 13-18 2.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分析 18-30 2.1 让与人对转让财产无处分权 18-20 2.2 受让人受让该财产时是善意的 20-25 2.3 善意受让人必须是通过交易,以合理的价格取得财产 25-26 2.4 标的物须为依法可流通的动产和不动产(其他物权可参照适用) 26-28 2.5 受让财产须已经登记或者实际占有 28-30 3.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30-42 3.1 关于赃物、遗失物有条件适用善意取得的立法建议 31-38 3.2 关于占有改定不适用善意取得的立法建议 38-42 结语 42-43 参考文献 43-45 后记 45-46 附录 4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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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政治、法律 > 法律 > 法学各部门 >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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