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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刑事审判程序中人民检察院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
作 者: 王远征
导 师: 刘玫
学 校: 中国政法大学
专 业: 诉讼法学
关键词: 刑事审判程序中人民检察院与被害人的关系 冲突 和谐 重构
分类号: D925.2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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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本文是针对我国刑事诉讼公诉案件审判程序中人民检察院与被害人关系所写的。人民检察院与被害人作为审判程序中重要的参与者,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否和谐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司法结果的公正性,决定着当事人对判决结果的接受程度。而在我国刑事诉讼审判程序中人民检察院与被害人关系并不和谐,这影响了被害人权益的保护和诉讼公正的实现。因此,笔者在本文之中尝试从“人民检察院与被害人关系”这一角度进行一种思考,以期改善当前两者之间关系不和谐的现状。本文是以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为依据,从人民检察院与被害人关系的概念入手,按照提出问题一分析问题一解决问题的思路进行论述的。本文由引言写起,正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然后是结论和后记。第一部分是分析人民检察院与被害人关系的内涵,分两部分。笔者首先从汉语和英语中“关系”的涵义入手,进而给出我国刑事诉讼审判程序中“人民检察院与被害人关系”的概念,并以此为依据,进一步分析并定位两者的关系结构。第二部分是我国刑事诉讼审判程序中人民检察院与被害人关系现状的介绍。笔者首先对立法上,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我国审判程序中检察院与被害人一些相关权利的规定进行对比,然后进一步剖析两者与被告人和人民法院联系的不同来进行阐述。第三部分是刑事诉讼审判程序中我国人民检察院与被害人关系之缺陷性分析。笔者首先分析了人民检察院与被害人关系不和谐的根源,进而分析两者关系不和谐的表现及危害,也为下文阐述如何重构人民检察院与被害人关系提供论题。第四部分是我国人民检察院与被害人之关系重构的依据和价值。笔者首先介绍了我国刑事诉讼实践中人民检察院与被害人关系重构的社会背景——和谐社会理念,然后又从理论上给出依据。第五部分是立法上我国人民检察院与被害人关系重构之建议。笔者首先给出人民检察院与被害人关系之重构的前提,并进行相应的可行性分析,提出如何在立法上进行修改来改善人民检察院与被害人不和谐关系的对策。结论部分是总结全文,笔者通过修改我国刑事诉讼审判程序中的相关规定,试图将人民检察院与被害人之间建立起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这不仅是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的呼吁,更是刑事诉讼理论及其所涉价值的内在要求。最后是后记部分,阐述了笔者在撰写毕业论文过程中的所思所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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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目录
摘要 4-8 引言 8-10 一、刑事审判程序中人民检察院与被害人关系概述 10-15 (一) “关系”之涵义 10-12 (二) 我国刑事审判程序中“人民检察院与被害人关系”之涵义 12-15 二、我国刑事审判程序中人民检察院与被害人关系之分析 15-21 (一) 立法上我国刑事审判程序中人民检察院与被害人关系之现状 15-18 1. 人民检察院地位的强势性和被害人地位的弱势性 15-16 2. 人民检察院权力的法定性和被害人权利的缺失性 16-17 3. 人民检察院权力的必然性和被害人权利的或然性 17-18 (二) 人民检察院、被害人分别与人民法院、被告人关系之现状 18-21 1. 人民检察院、被害人与人民法院关系 18-19 2. 人民检察院、被害人与被告人关系 19-21 三、我国刑事审判程序中人民检察院与被害人关系之缺陷性分析 21-26 (一) 人民检察院与被害人关系不和谐的根源 21-23 1. 人民检察院与被害人关系在我国刑事诉讼形成中的历史背景 21-22 2. 对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关系中的差异性未给予足够重视 22-23 (二) 人民检察院与被害人关系不和谐的表现及危害 23-26 1. 人民检察院权力的法定性和被害人权利的缺失性——关系结构的不平衡性 23 2. 人民检察院权力的必然性和被害人权利的或然性——关系结构的不稳定性 23-24 3. 人民检察院、被害人与人民法院、被告人联系的不对等——诉讼结构的不合理性 24-26 四、我国人民检察院与被害人之关系重构的依据和价值 26-31 (一) 实践中人民检察院与被害人关系重构的社会背景——和谐社会理念 26-27 (二) 人民检察院与被害人关系重构的理论依据 27-31 1.人权保护的需要 27-28 2. 制约司法权力的需要 28 3. 司法有效和谐运作和司法资源有限的需求 28-29 4. 法院至上理念的培养 29-31 五、我国审判程序中人民检察院与被害人关系之立法重构 31-38 (一) 人民检察院与被害人关系重构之前提及可行性分析 31-34 1. 人民检察院与被害人关系结构之特性 31-32 2. 关于被害人的法律地位 32-33 3. 建立人民检察院与被害人的协商程序 33-34 (二) 人民检察院与被害人关系之重构之对策 34-38 1. 简易程序出庭 34 2. 普通程序简化审适用的决定权 34-35 3. 解决人民检察院与被害人对起诉书的分歧 35 4. 向被告人发问的平等 35-36 5. 撤诉、补充或者变更起诉的控制权 36 6. 被害人向人民检察院的请求抗诉权和申诉权 36-38 结论 38-39 参考文献 39-42 后记 4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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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政治、法律 > 法律 > 中国法律 > 诉讼法 > 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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