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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中的利益表达机制研究
作 者: 刘能
导 师: 成凡
学 校: 厦门大学
专 业: 法律
关键词: 立法 利益表达 表达机制
分类号: D90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07年
下 载: 176次
引 用: 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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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在现代民主国家,立法机关是各种利益冲突和交锋的主要场所。从本质上讲,立法就是立法主体在多重冲突的利益之间所做的公共选择,利益表达成为立法最首要的问题。立法中的利益表达有直接表达和间接表达两种方式,从我国的立法实践看,都存在不少问题,理论界对此也缺乏深入的研究。本文以间接表达为重点、兼顾直接表达,考察了我国立法中的利益表达机制的缺陷,并对其成因进行分析。首先,从人大代表的代表性上看,我国人大代表的代表性存在明显不足,不能涵盖社会的不同阶层,致使有些阶层、利益主体在立法机关没有代表或者代表极少,直接影响立法中的利益表达。其次,立法是高度程序化的活动,立法程序就是利益表达的物化表现,也是利益表达的主要载体。从我国立法程序看,存在正式立法程序表达不足和非正式程序表达过度两个方面的问题。在正式程序方面,表现为提案权归属不尽合理、提案主体行使提案权不平衡、审议和表决程序无法实现有效利益表达而成为简单同意的过程;在非正式程序方面,表现在立法规划决定法案能否进入议程审议、起草法案中起草者成为事实上的利益表达者等方面。再次,在公民直接表达中,存在渠道不畅通、制度不健全等问题。最后,本文从改革人大代表制度、完善立法程序和立法听证等方面提出完善我国立法中的利益表达机制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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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目录
内容摘要 4-5 ABSTRACT 5-10 前言 问题的提出 10-11 第一章 立法中的利益表达机制概论 11-15 第一节 立法的本质就是利益表达与平衡 11-13 一、利益表达的价值 11-12 二、利益表达是立法的核心问题 12-13 第二节 立法中的利益表达机制 13-15 一、直接表达 13-14 二、间接表达 14-15 第二章 我国立法中的利益表达机制缺陷及其成因 15-33 第一节 表达的前提——代表的代表性 15-19 一、关于代表与选民关系的学说 15-16 二、我国人大代表的身份构成情况分析 16-19 第二节 正式程序表达不足 19-26 一、积极与消极:提出法案 19-22 二、简单同意而非有效表达:审议和表决法案 22-26 第三节 非正式程序表达过度 26-29 一、优质基因:立法规划 26-28 二、鸠占鹊巢:起草法案 28-29 第四节 公民直接参与立法 29-33 一、我国公民参与立法的基本情况 29-30 二、我国公民参与立法存在的问题 30-33 第三章 完善我国立法中的利益表达机制的构想 33-43 第一节 改革人大代表制度 33-36 一、扩大人大代表的社会基础 33-34 二、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 34-36 第二节 完善立法程序 36-40 一、抑制非正式程序的态意 36-38 二、强化正式程序的利益表达功能 38-40 第三节 通过立法听证实现公民更广泛地参与立法 40-43 一、立法听证是实现公民直接参与立法的有效形式 40-41 二、完善立法听证的具体措施 41-43 参考文献 4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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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政治、法律 > 法律 > 法的理论(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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