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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欧盟境内跨界破产管辖权的分配

作 者: 刘敏敏
导 师: 姜茹娇
学 校: 中国政法大学
专 业: 国际法学
关键词: 破产域外效力 管辖权分配制度 欧盟破产程序规则 主-次破产程序 债务人主要利益中心
分类号: D996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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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现代社会在迅猛发展的科学技术和社会生产力的不断推动下,进入了一个全球经济一体化进一步纵深发展的时代。然而,在经济全球化带动各国经济和全球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随着跨界贸易和投资的日益频繁,跨界破产案件日益增多。尤其是自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全球经济进入大萧条时期,一大批知名跨国企业遭受重创,纷纷不得已宣告破产,跨界破产案件因此俱增,跨界破产问题也因此被推上了风口浪尖。跨界破产案件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管辖权的分配问题,因为跨界破产案件的管辖权是启动跨界破产程序的前提,也是跨界破产程序启动后得以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还是跨界破产程序能够得到相关国家承认与协助的关键所在。针对跨界破产案件的管辖权,2002年5月31日生效的《欧盟破产程序规则》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分配制度,该制度在欧盟境内得到了广泛应用,体现出无可比拟的优越性,当然也不可避免地在一些跨界破产案件中彰显出某些局限性,这些优越性和局限性都是各国尤其是我国的跨界破产管辖权分配立法所应借鉴的。因此,研究欧盟境内跨界破产管辖权的分配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采用立法研究与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欧盟境内跨界破产的管辖权分配制度进行了深入探讨,分析了其优越性和局限性,从而为我国相关立法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供借鉴,以弥补我国在跨界破产管辖权分配制度方面的立法空白。具体而言,本文在整体结构上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其中,正文部分共分四章:第一章首先介绍了跨界破产的概念和内容,同时论述了跨界破产管辖权分配的重要性,然后通过分析跨界破产域外效力理论的历史演进,指出欧盟境内跨界破产管辖权分配制度的理论基础是符合当代发展趋势的修正普及主义;第二章是对欧盟境内跨界破产管辖权分配制度的立法研究和司法研究,该章首先介绍了欧盟境内跨界破产管辖权分配的统一立法,即《欧盟破产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然后对迄今为止欧盟历史上规模最大的跨界破产案件即Parmalat集团公司破产案进行了介绍和分析;第三章在第二章的基础上,着重分析了欧盟境内跨界破产管辖权分配制度的核心概念,即“债务人主要利益中心”,该章通过对“债务人主要利益中心”现有确定标准及其不确定性的分析,对其概念内涵、确定标准以及确定方法的进一步完善提出了建议;第四章首先对我国跨界破产管辖权分配的立法现状进行考察,发现了我国在这一方面的立法空白,进而参考欧盟境内跨界破产管辖权分配制度的优越性和局限性,对我国跨界破产管辖权分配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全文目录


摘要  4-6
ABSTRACT  6-11
引言  11-13
第一章 跨界破产域外效力理论——跨界破产管辖权分配的理论基础  13-22
  一、跨界破产的概念与内容  13-14
  二、跨界破产管辖权分配的重要性  14-15
  三、跨界破产域外效力理论的历史演进  15-22
    (一) 破产属地主义VS.破产普及主义  16-19
    (二) 修正普及主义理论的产生与应用  19-22
第二章 欧盟境内跨界破产管辖权分配的立法与司法研究  22-34
  一、欧盟境内跨界破产管辖权分配的统一立法——《欧盟破产程序规则》  22-26
    (一) 《欧盟破产程序规则》的产生背景  22-24
    (二) 《欧盟破产程序规则》的管辖权分配——“主-次破产程序”模式  24-26
  二、欧盟境内跨界破产管辖权分配的实践——Parmalat 集团公司破产案  26-34
    (一) Parmalat 集团公司破产案的事实背景及程序  26-28
    (二) 爱尔兰和意大利各法院的立场  28-32
    (三) 欧洲法院的初步裁决  32-33
    (四) 对各法院裁决的分析  33-34
第三章 《欧盟破产程序规则》管辖权分配制度的核心概念——“债务人主要利益中心”  34-42
  一、“债务人主要利益中心”的现有确定标准  35-37
    (一) 《欧盟破产程序规则》对“债务人主要利益中心”的推定  35-36
    (二) 《维尔格斯/施密特报告》对“债务人主要利益中心”的分析  36-37
  二、对“债务人主要利益中心”现有确定标准的完善  37-42
    (一) 详细规定“债务人主要利益中心”的判断标准  38-39
    (二) 明确“相反证据”的内容及证明责任的承担  39
    (三) 引入“集团主要利益中心”的概念  39-42
第四章 欧盟境内跨界破产管辖权的分配对完善我国相关立法的借鉴意义  42-49
  一、我国跨界破产管辖权分配的立法现状  42-46
    (一) 我国跨界破产管辖权分配的现行立法  42-45
    (二) 我国现行的跨界破产管辖权分配制度所存在的问题  45-46
  二、借鉴欧盟境内跨界破产管辖权分配制度完善我国的相关立法  46-49
    (一) 明确采用修正普及主义作为跨界破产管辖权分配立法的理论基础  47
    (二) 引入“主-次破产程序”的管辖权分配模式  47-48
    (三) 采用“债务人主要利益中心”的管辖权确定标准  48-49
结论  49-51
参考文献  51-54
致谢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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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政治、法律 > 法律 > 国际法 > 国际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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