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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
作 者: 董雪
导 师: 杨昂
学 校: 华中科技大学
专 业: 法学理论
关键词: 政府信息 公开 个人信息 保护 行政法
分类号: D922.1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11年
下 载: 48次
引 用: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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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政府信息作为一种行政机关依据公权力而形成的社会资源,从本质上来说,它属于人类社会的公共财产,因此无论是任何人都有权利进行不需要任何理由的获得或运用,这同时也是公民行政知情权的具体体现,政府信息的公开成为我国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然而,随着信息技术的日新月异,我国的电子商务也得到了持续和健康的发展,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能的过程中,依靠现代计算机科学和通信科技的有利条件,制作和收集政府信息的过程也日益简洁和快速,所以政府信息也不断呈现体系化和多样化,其中被政府收录的个人信息也被更为广泛的扩充在政府信息之内。个人信息虽然是由行政机关运用公权力在执行行政职能的过程中取得,但是它最初的取得是基于个人活动,所以从本质上来看,个人信息是从属于个人的,原则上只能由个人使用,这是公民个人信息权的体现。无论是体现在要求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公民知情权还是体现在要求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个人信息权,它们都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方面,都是我国的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职能的过程应该体现的重要价值。如果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对以上两个方面顾此失彼,不能统筹兼顾,那么我国公民的人权一定会面临着较为严重的挑战。解决两者之间的冲突对于完善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增强我国个人信息法的制定的可行性以及深化我国行政法理论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我们必须在坚持正当法律程序、尊重和保障人权、个人信息人的参与及保护最大利益等法律原则的基础上,衡量两者之间的冲突关系,以求完善获取、使用个人信息及对个人信息的权利人司法救济的各项法律制度,更加明晰的理清政府信息公开和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关系,找到一条解决两者之间冲突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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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目录
摘要 4-5 Abstract 5-8 引言 8-9 1 基本概念问题的阐述 9-16 1.1 政府信息定义和范畴的厘定 9-10 1.2 个人信息之术语的确定 10-13 1.3 个人信息定义和范畴的厘定 13-16 2 政府信息公开和个人信息保护的冲突事实 16-24 2.1 二者行政法权利基础不同 16-18 2.2 个人信息的公开可能性 18-20 2.3 因公共利益公开个人信息的标准 20-24 3 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和个人信息保护冲突的理论依据 24-31 3.1 解决两者冲突的意义 24-26 3.2 解决两者冲突的主要原则 26-31 4 解决二者之间冲突的法律制度的完善 31-37 4.1 作为政府信息的个人信息被获取和使用的法律制度 31-34 4.2 对个人信息的权利人司法救济的法律制度 34-37 结语 37-38 致谢 38-39 参考文献 3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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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政治、法律 > 法律 > 中国法律 > 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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