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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合同履行中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作 者: 陈雪
导 师: 方乐华
学 校: 华东政法大学
专 业: 经济法
关键词: 危险增加 通知义务 对价平衡原则
分类号: D922.284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09年
下 载: 111次
引 用: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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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是指在保险合同履行期间,若保险标的危险显著增加超出保险合同缔约时所承保的危险程度,投保人、被保险人应立即就该危险增加的事实向保险人履行通知义务。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是保险人控制风险、维护危险共同体风险总量平衡的重要一环。本文采用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对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基础理论进行了研究,同时对比新旧保险立法的规定,指出新法规定的可改进之处,并提出进一步完善的立法建议。除导言和结语外,本文共分为四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论述了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理论基础。本文首先从经济学的理论入手,说明设置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必要性。接着探讨了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法理基础。随后,分析了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法律性质。最后,将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与告知义务相比较,并指出该义务的适用范围。第二章探讨了危险增加的构成要件和类型。危险增加的构成要件可分为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只有满足显著性、持续性和未曾估计性的危险增加才是需通知的危险增加,且若危险增加事由存在消极要件之一者,则免除通知义务的履行。同时,本文分析了危险增加的两种分类:合同约定的危险增加和非合同约定的危险增加,以及主观危险增加和客观危险增加,并对我国保险立法区分危险增加类型提出了建议。第三章界定了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履行主体、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投保人、被保险人是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适格主体,应该在知悉危险增加后立即、迅速地通知保险人,通知方式不以书面为限。第四章分析了履行和违反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法律后果。包括保险人的选择权及其限制,以及保险人对危险增加后保险事故的赔偿责任。作为特例,保险合同成立至生效间危险增加的,也应为通知义务。本文的新颖之处有:一是比较完整、系统地论述了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相关理论;二是对比了新旧保险立法对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规定,指出新法完善之处及需要进一步改进的地方;三是对一些问题,如情事变更原则是否为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法律基础、主客观危险增加的判断标准、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法律后果等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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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目录
摘要 4-6 Abstract 6-10 导言 10-14 一、本文的研究背景与现实意义 10-11 二、文献综述 11-12 三、研究方法 12-14 第一章 危险增加的理论基础 14-26 第一节 危险增加通知义务合理性的经济学分析 14-16 一、危险的集中与分散 14-15 二、信息不对称 15 三、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缓解信息不对称的制度安排 15-16 第二节 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法理基础 16-21 一、最大诚信原则 16-18 二、对价平衡原则 18-19 三、情事变更原则——评价与反思 19-21 第三节 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法律性质 21-23 一、不真正义务 22 二、法定义务 22-23 第四节 危险增加通知义务与告知义务的区别 23-24 第五节 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适用范围 24-26 第二章 危险增加的构成要件及其类别 26-40 第一节 危险增加的构成要件 26-33 一、积极要件 26-29 二、消极要件 29-33 第二节 危险增加的类型 33-40 一、危险增加类型化调整的必要及我国保险立法的现状 34-35 二、约定的危险增加和非约定的危险增加 35-37 三、主观危险增加和客观危险增加 37-40 第三章 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履行 40-46 第一节 通知义务的主体 40-42 一、投保人 40-41 二、被保险人 41 三、受益人 41-42 第二节 通知的期限 42-44 一、境外立法例 42-44 二、我国保险立法的规定 44 第三节 通知的方式 44-46 第四章 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法律效果 46-57 第一节 义务人履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法律效果 46-53 一、保险人享有的权利 46-47 二、各个保险人权利模式的比较 47-50 三、我国义务人履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法律效果完善 50-53 四、保险人权利的丧失 53 第二节 义务人未履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53-55 一、国外立法例及评析 54 二、义务人未履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可否请求返还保险费? 54-55 第三节 保险合同成立至生效间危险增加的法律效果 55-57 结语 57-59 参考文献 59-63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63-64 后记 6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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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政治、法律 > 法律 > 中国法律 > 金融法 > 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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