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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法上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作 者: 马鹏鹍
导 师: 徐卫东
学 校: 吉林大学
专 业: 法律
关键词: 保险危险 危险增加 通知义务
分类号: D922.284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10年
下 载: 19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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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保险法所设定的危险增加通知义务,是保险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以对保险人因危险增加所导致的不利益进行救济。具体来讲,危险增加通知义务,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内,如果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改变了保险合同订立之初的危险状况时,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应当及时告知保险人,以便保险人对增加后的危险进行评估后,进而提议增加保险费或者终止合同的制度。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设定是有其学理基础和法理基础的,其学理基础是大数法则和保险信息不对称理论,其法理基础在于诚实信用原则、对价平衡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因此,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现已被大陆法系各国保险法规作为一项基本内容和法定义务而固定下来。本文通过对危险增加通知义务进行解析,阐述其保险学基础与法理基础,对危险增加从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两个方面进行界定,进而对危险增加通知义务进行主客观危险增加的类型化划分,同时又分析了义务人履行该义务与不履行该义务的法律效果。最后,在总结比较大陆法系各国保险法相应规定的基础上,对我国保险立法的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议。

全文目录


内容提要  4-6
引言  6-7
第一章 危险增加通知义务基本理论之概述  7-18
  第一节 危险增加通知义务之解析  7-11
  第二节 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保险学基础  11-13
  第三节 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法理基础  13-16
  第四节 大陆法系各国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立法例  16-18
第二章 危险增加的认定条件及其类型化  18-26
  第一节 危险增加的构成要件  18-22
  第二节 危险增加的规范类型  22-26
第三章 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履行  26-37
  第一节 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适当履行  26-30
  第二节 及时履行通知义务的法律效果  30-34
  第三节 怠于履行通知义务的法律效果  34-37
第四章 我国保险法危险增加通知义务制度的完善  37-42
  第一节 通知义务主体的制度评价及完善建议  37-38
  第二节 类型划分之必要性与完善建议  38-40
  第三节 适用范围扩展及完善建议  40-42
结论  42-43
注释  43-47
参考文献  47-50
后记  50-51
论文摘要(中文)  51-53
论文摘要(英文)  5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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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政治、法律 > 法律 > 中国法律 > 金融法 > 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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