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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知情权司法救济制度研究

作 者: 崔源媛
导 师: 王毅
学 校: 扬州大学
专 业: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关键词: 公民知情权 行政诉讼 受案范围 主体资格 举证责任
分类号: D922.1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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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虽然我国当前立法尚未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知情权,但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中都蕴含着这一立法精神;权利的实现不能仅靠法律规定,更要靠救济,司法救济具有最终保障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生效后,全国涌现出的大量公民知情权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虽多但救济效果甚微,体现了这种新型诉讼类型存在诸多特别情形,必须特殊规制。这种新型诉讼在受案范围、当事人资格、举证责任、审理方式、管辖以及溯及力等多方面突破了传统行政诉讼规则。我国完善这一制度首先应将知情权明确写入立法,同时对新型诉讼的特别情形予以规制,最后做好各种监督工作。以这一思路为线索,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公民知情权司法救济概述。本部分在介绍公民知情权基本理论的基础上,认为虽然我国立法尚未明确规定“知情权”,但这一精神贯穿于宪法和法律法规当中;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是公民知情权实现的两个途径;所谓“有权利必有救济”,与国内外其他救济方式相比,司法救济具有最终保障性;“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是一种新型诉讼类型,具有“公民知情权诉讼”和“反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两种情形,前者是常态,笔者称之为“狭义的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是本文研究的对象,后者本文不予涉及。第二部分,公民知情权司法救济的现状及产生原因。本部分通过揭示媒体最近报道的三个典型案例存在的个别性问题,拓展至公民知情权行政诉讼普遍存在的缺陷,直接原因是立法尚未明确规定“知情权”,根本原因在于公民知情权诉讼具有传统诉讼无法解决的特别情形,需要特殊规制。第三部分,公民知情权行政诉讼的特殊规则。本文用整个第三部分的篇幅论述公民知情权行政诉讼与传统行政诉讼相比的特殊之处。受案范围方面,依据“知情权”提起诉讼不是于法无据,而是对《行政诉讼法》“休眠条款”的激活;当事人资格方面,在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而不公开的情况下,原告资格应当做有限限制,其他情况则沿用传统规则;举证责任方面,“国家秘密”的证明责任由被告承担,但具体方法较为特殊;原告是否符合申请公开条件的证明责任由原告承担,但是证明内容需作出区分;“信息是否存在”难以直接证明,可以将证明对象转换为“该机关没有制作或保存所申请信息的义务”;审理方式方面的特殊之处在于,审判公开的基本原则与信息可能因公开质证而泄密存在矛盾。此外,传统“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会因为信息机关的集中性而集中到少数法院管辖,使得不同法院工作量失衡;《条例》是否可以调整生效之前的信息,并不取决于信息是否产生于《条例》生效后,而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发生在《条例》生效后。第四部分,我国公民知情权司法救济制度的完善。首先建议在《条例》上升为法律的时候,明确规定“知情权”,并通过有权解释明确规定“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制度;其次构建这种新型诉讼的新规则,构建之前明确“穷尽内部行政救济”原则,具体构建方面,包括明确举证责任分配细则、建立法院“秘密审查”制度、允许“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等;最后建议从国家机关监督、公众监督、特别是媒体监督等方面加强监督,以达到更好保障公民知情权司法救济的效果。

全文目录


中文摘要  6-8
英文摘要  8-10
引言  10-13
1 公民知情权司法救济概述  13-24
  1.1 公民知情权的基本理论  13-20
    1.1.1 公民知情权的涵义  13-14
    1.1.2 公民知情权的理论基础  14-16
    1.1.3 公民知情权的法律依据  16-18
    1.1.4 我国公民知情权实现的主要途径  18-20
  1.2 司法救济是公民知情权实现的最终保障  20-22
    1.2.1 国内外公民知情权救济的主要模式  20-22
    1.2.2 司法救济是保护公民知情权不受侵犯的最后一道屏障  22
  1.3 公民知情权行政诉讼的类型归属  22-24
    1.3.1 传统行政诉讼的类型  22-23
    1.3.2 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是一种新型的行政诉讼类型  23
    1.3.3 公民知情权诉讼是狭义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  23-24
2 公民知情权司法救济的现状及产生原因  24-28
  2.1 屡撞“玻璃门”是公民知情权司法救济的现状  24-27
    2.1.1 “碰壁”因素之一:受案范围特殊  24-25
    2.1.2 “碰壁”因素之二:主体资格特殊  25
    2.1.3 “碰壁”因素之三:举证责任特殊  25-26
    2.1.4 “碰壁”因素之四:其他特殊之处  26-27
  2.2 “玻璃门”现象产生的原因分析  27-28
    2.2.1 直接原因——现有立法尚未明确规定“知情权”  27
    2.2.2 根本原因——公民知情权诉讼具有传统诉讼不具有的特殊规则  27-28
3 公民知情权行政诉讼的特殊规则  28-44
  3.1 公民知情权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8-30
    3.1.1 法院受理公民知情权诉讼的两个核心条件  28-29
    3.1.2 对“具体行政行为”和“合法权益”的误读  29-30
    3.1.3 正确把握受案范围  30
  3.2 公民知情权行政诉讼的当事人  30-36
    3.2.1 公民知情权行政诉讼的原告  30-34
    3.2.2 公民知情权行政诉讼的被告  34-35
    3.2.3 公民知情权行政诉讼的第三人  35-36
  3.3 公民知情权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36-39
    3.3.1 国家秘密认定的举证责任  36-37
    3.3.2 认定原告是否符合申请公开条件的举证责任  37-38
    3.3.3 信息是否存在的举证责任  38-39
  3.4 公民知情权行政诉讼的审理方式  39-41
    3.4.1 公民知情权行政诉讼审理方式的特殊之处  39-40
    3.4.2 国外相关制度分析  40
    3.4.3 我国的借鉴原则  40-41
  3.5 公民知情权行政诉讼的其他特殊问题  41-44
    3.5.1 公民知情权行政诉讼的管辖  41-42
    3.5.2 公民知情权行政诉讼所依据法规的溯及力问题  42-44
4 我国公民知情权司法救济制度的完善  44-51
  4.1 在立法中规定“知情权”,明确“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制度  44-46
    4.1.1 立法明确规定知情权,使“知情权”成为诉讼的请求基础  44-45
    4.1.2 明确规定“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45-46
  4.2 对公民知情权行政诉讼的特别情形进行特殊规制  46-49
    4.2.1 在穷尽内部行政救济的情况下请求司法救济  46-47
    4.2.2 通过有权解释,明确举证责任分配的若干细则  47-48
    4.2.3 建立法院“秘密审查”制度  48
    4.2.4 允许“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知情权行政案件  48-49
  4.3 完善相关监督制度,确保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  49-51
    4.3.1 强化国家机关监督,拓展检察机关对法院监督的形式  49
    4.3.2 重视公众监督,充分发挥媒体在公民知情权行政诉讼中的作用  49-51
结语  51-52
参考文献  52-58
致谢  58-59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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