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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廉租房配租对象问题研究

作 者: 江勇
导 师: 江帆
学 校: 西南政法大学
专 业: 法律
关键词: 廉租房 廉租房制度 配租对象
分类号: D922.181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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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衣、食、住、行作为人类生存的最基本要素,是人得以生存发展的最低保障。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与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和收入水平有了极大的提高,衣、食、行等方面已经得到基本满足,但是,作为国民生活最基本的消费资料--住房,其矛盾已经日益突出。2009年3月,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在京举行,温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今年中央将实施4万亿的两年投资计划,以保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其中4000万元将用于廉租住房、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住房建设。目前,廉租房制度在全国各大城镇如火如荼的施行,但各地在实施该项制度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住房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国家经济发展和人们的安居乐业,是民生问题的重要部分。同时,许多国家将公民有权获得可负担得起的适宜人类居住的、有良好物质设备和基础服务设施的,具有安全、健康和尊严,并不受歧视的住房权利写入宪法。住宅权已经成为全球化背景下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权利,是可持续发展理念在人的基本生存权利方面的体现,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以人为本的发展观的体现。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实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城镇居民的居住条件得到了很大程度上的改善,但由于“住房”这种商品的性质决定了住房的结构和分配不能完全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其优化配置和有效供给,因此改革后形成的局面依旧不容乐观。一方面,房价居高不下与大量商品房“空置”现象屡见不鲜;另一方面,普通百姓购房难和城市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难以得到保障依旧大量存在。究其原因,主要是政府怠于履行住房保障职责,没能抑制房价的快速上涨,没能建立和完善相关住房保障制度。纵观世界各国经济发展历程与现状,在经济发展的同时,由于政府实施的政策与国内经济环境的不确定性,导致各国经济发展不平衡或者国内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从而引起国内社会成员贫富差距拉大,城镇弱势群体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现象。正所谓“安居才能乐业”,改善城镇弱势群体的居住条件,将他们纳入住房社会保障体系势在必行,廉租住房制度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的。从1998年7月3日国务院在《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中第一次提出了廉租房的概念,到2007年12与1日,原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等9部门(局)发布的《廉租房保障办法》,我国大多数城市已经建立了廉租房制度,城市中的最低收入家庭和住房困难家庭被纳入廉租房的保障范围,这项制度发挥的成效令人欣喜,但我国的廉租房制度还处在初始阶段与摸索阶段,廉租房制度还存在着许多缺陷与问题,不少问题有待解决,特别是法律规定的廉租房的配租对象与我国城镇实际存在的最低收入家庭和住房困难家庭产生了缺位与错位。本文试图就这一问题结合相关案例进行详细阐述,并提出相关建设性意见以完善廉租房制度。本文以北京海淀区和四川省邛崃市最近出台的廉租房配租对象政策为例,对我国廉租房配租对象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全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以北京市海淀区和四川省邛崃市在廉租房实施过程中的实例为报道,引出廉租房配租对象制度中存在的争议。第二部分首先界定了廉租房配租对象的定义,然后以国内典型城市对廉租房配租对象的规定为例,剖析了我国廉租房在制度层面上存在着配租对象界定不合理、配租对象范围不恰当、配租对象标准不统一、配租程序不规范等相关问题;在操作层面存在配租对象界定的立法层次过低,地方政府在实际操作中易违反法律规定;政策导向有待纠正,制度建设有待跟上。廉租房没有确定优先顺序,形式单一;缺乏明确的目标和长远规划,更没有可操作性的具体安排等问题。第三部分介绍了发达国家和地区对廉租房配租对象的界定,并对这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的经验进行了借鉴,最后提出我国廉租房配租对象坚持的原则和完善我国廉租房配租对象的措施。

全文目录


内容摘要  6-8
Abstract  8-13
第一部分 廉租房配租对象在在实务中存在的争议  13-15
  一、实例报道  13-14
    (一) 北京市海淀区为公务员建廉租房  13
    (二) 四川省邛崃市为农村教师建廉租房  13-14
  二、廉租房配租对象的争议  14-15
第二部分 我国廉租房配租对象的一般规定及存在的问题  15-24
  一、廉租房配租对象的界定和范围  15-21
    (一) 廉租房配租对象的界定  15-16
    (二) 廉租房配租对象的范围——以几个城市为例  16-21
  二、我国廉租房配租对象存在的问题  21-24
    (一) 配租对象界定不合理  21-22
    (二) 配租对象范围不公平  22
    (三) 配租程序不规范  22
    (四) 配租对象标准不统一  22-24
第三部分 完善我国廉租房配租对象制度的建议  24-30
  一、我国廉租房配租对象界定的原则  24-26
    (一) 坚持动态调整原则  24
    (二) 坚持法制化原则  24-25
    (三) 坚持公平原则  25
    (四) 坚持全局原则  25-26
    (五) 坚持救济性为主,改善性为辅的原则  26
  二、加强制度建设,纠正错误导向  26-27
  三、建立合理的廉租房准入和退出机制  27-28
    (一) 完善资格审查程序  27
    (二) 完善信息登记制度  27-28
    (三) 完善信息跟踪制度  28
  四、严格法律责任  28-29
  五、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29-30
结语  30-31
参考文献  3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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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政治、法律 > 法律 > 中国法律 > 行政法 > 公用事业管理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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