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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法律问题研究
作 者: 兰祥燕
导 师: 王煜宇
学 校: 西南政法大学
专 业: 民商法学
关键词: 小额贷款公司 小额信贷 问题剖析 立法建议
分类号: D922.28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10年
下 载: 483次
引 用: 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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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小额信贷制度是我国发展农村经济的一项金融制度创新,其在国际上的成功经验表明,小额信贷在金融服务与政策扶贫的双重使命间可以达成平衡。2004年起农村小额贷款机构试点成功,翻开了我国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新篇章。作为新生的农村金融组织,小额贷款公司在商业化的发展模式与扶助三农的服务目标间摸索前行。但是由于存在相关法律缺失与制度不成熟所带来的体制性障碍,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着目标定位模糊、资金使用方向偏离、风险防范机制低效、监管机制不健全等法律问题,严重制约着小额贷款公司的健康发展。本文正是基于对小额贷款公司基本理念、发展历程和发展现状的认识,通过剖析现行法律规定在涉及小额贷款公司问题上的缺失,最终形成完善小额贷款公司法律制度的立法建议。全文共分为三个部分,共计约35000字。第一部分为引言,通过揭示农村信贷资金存在供需失衡矛盾的研究背景,指出现阶段研究小额贷款公司具有重大的研究意义,并对全文的研究目标、基本理论前提以及运用的研究方法大致进行了交代。第二部分为“小额信贷制度概述”,首先对小额信贷进行界定,指出“小额”的具体额度目前并无统一标准,仅指每笔贷款资金额度较小,“信贷”则指借款人仅凭生产经营能力、个人信用和生产前景等即可获得贷款;其次对小额信贷的特征进行归纳,认为其具有以低收入群体为服务对象、信贷资金要求独特、贷款无需担保、管理较为自由、以扶助三农为根本目的等基本特征;最后对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过程进行梳理,指出通过对孟加拉格莱珉银行小额信贷模式成功经验进行总结并结合农村实际情况,我国从早期小额信贷项目试验到成立专门的扶贫合作社,再到全国各类金融机构开展小额信贷业务,直至最终成立小额贷款公司,逐渐走出一条符合国情的农村金融创新之路。第三部分与第四部分为本文的重点。第三部分主要对我国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规定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首先对我国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小额贷款公司被定性为公司制企业法人,要求以服务三农为目的,经营区域限定在一省县域范围内,以公司自有资金为资金主要来源,只贷不存,监管主体限定为省级政府明确的主管部门;其次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现状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如缺失高位阶法律对其规制,发展目标定位尚未清晰,相应监管机制尚未健全,资金流向出现偏移;同时,指出小额贷款公司后续资金缺乏严重,公司在理论上虽可转制为村镇银行,但面临公司控制权的移交风险,转制前景堪忧。第四部分在前文分析的基础上,对完善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制度提出了立法建议:首先,完善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基本立法框架——坚持小额贷款公司面向三农、服务三农的基本原则,明确其为特殊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确定其兼具商业性与扶助性的基本职能和只贷不存的业务范围;其次,确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营规则,如审慎经营规则、“小额、分散”的贷款发放原则、多层次的贷款发放方式等;再次,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本制度,引入分期缴纳资本制度以缓解资金需要压力,并确立货币为唯一的出资形式;第四,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和信息披露制度,形成金融办、银监会、人民银行协同监管机制;第五,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如建立信用评定制度和较为灵活的利率制度,以及由国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补贴、税收优惠和专项风险补偿基金等扶助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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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目录
内容摘要 4-6 Abstract 6-11 一、引言 11-14 (一) 研究背景 11-12 (二) 研究意义 12 (三) 研究目标 12-13 (四) 理论前提和研究方法 13-14 1. 理论前提 13-14 2. 研究方法 14 二、小额信贷制度概述 14-23 (一) 小额信贷之界定 14-15 (二) 小额信贷的基本特征 15-17 1. 以低收入群体为服务对象 15 2. 独特的信贷资金要求 15-16 3. 无需担保的贷款形式 16 4. 自由的贷款管理模式 16 5. 明显的扶助三农目的 16-17 (三)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产生与发展过程 17-23 1. 孟加拉格莱珉银行小额信贷模式的成功示范作用 17-19 2. 我国小额信贷制度的探索 19-21 3. 小额贷款公司的出现 21-23 三、我国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规定及存在的问题剖析 23-35 (一) 我国现行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基本法律制度规定 23-25 1. 以服务三农为立法目的 23 2. 经营区域限定为某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 23-24 3. 性质为公司制企业法人 24 4. 以公司自有资金为资金来源,只贷不存为其基本原则 24 5. 监管主体为省级政府明确的主管部门 24-25 6. 以《指导意见》和《公司法》为基本依据 25 (二)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问题剖析 25-35 1. 高位阶法律制度缺失 25-27 2. 目标定位尚未清晰 27-29 3. 资金流向偏移初现 29-31 4. 风险防范难度较大 31-32 5. 监管机制尚未健全 32-33 6. 后续资金严重缺乏 33-34 7. 公司转制前景堪忧 34-35 四、完善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制度的立法建议 35-46 (一) 完善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基本立法框架 35-37 1. 坚持面向三农、服务三农的基本立法原则 35-36 2. 明确小额贷款公司为特殊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 36 3. 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的业务范围 36-37 4. 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兼具商业性与扶助性的基本职能 37 (二) 确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营规则 37-41 1. 确立审慎经营规则 37 2. 确立“小额、分散”的贷款发放原则 37-39 3. 确立多层次的贷款发放方式 39-41 (三) 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本制度 41-43 1. 完善资本缴纳制度,引入分期缴纳资本制度 41-42 2. 确立货币为唯一的出资形式 42-43 (四) 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制度 43-44 1. 形成金融办、银监会、人民银行协同监管机制 43 2. 完善小额贷款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43-44 (五) 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44-46 1. 建立信用评定制度 44 2. 建立较为灵活的利率制度 44-45 3. 完善国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适当扶持 45-46 结语 46-47 致谢 47-48 参考文献 4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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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政治、法律 > 法律 > 中国法律 > 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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