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近几年来,吉林省孕产妇死亡率明显下降,主要表现为产科出血死亡病例的减少,但妊娠期高血压疾病的死亡病例数日趋升高。在这些妊娠期高血压疾病的病例中,又以重度子痫前期占大多数。本文通过对吉林省4年妊娠期高血压疾病死亡的病例进行回顾性总结,了解这些病例的特点,总结经验教训,以期在围产保健及临床上加强对这类病人的重视,减少疾病发生率,提高救治成功率。方法回顾分析吉林省2006年~2009年间因妊娠期高血压疾病死亡的孕产妇病例,根据各地区上报的资料,对死亡个例的一般信息、产前检查、发病经过、临床诊断和处理以及死亡相关信息等作统计、分析。结果经过省级专家评审后总结该阶段共有42例妊娠期高血压疾病孕产妇死亡病例。年龄为18~43岁之间,其中小于20岁2例,占4.76%; 20~24岁8例,占19.05%;25~29岁11例,占26.19%;30~34岁8例,占19.05%;大于等于35岁13例,占30.95%;与本省平均经济水平比较,经济状况较差18例,经济状况一般16例,经济状况较好仅8例。计划内妊娠34例,计划外妊娠8例。42例中,38例有行产前检查1~8次,其中有5次以上产前检查的仅12人;2例未行产前检查(均为计划外妊娠);有4例记录不详。发病于孕晚期(大于等于34周)有20例,小于等于32周发病有15例,发病小于等于34周有7例。42例病人中,仅9例病人进行转诊,其余34例均未进行转诊。42例病人中,左心衰9例,脑出血伴脑疝11例,HELLP综合征6例,发生胎盘早剥5例,静脉窦血栓3例,肝肾功能衰竭3例,产后出血3例,脑梗1例,多脏器功能衰竭1例。除1例围生儿预后记录不详外,死胎19例,新生儿死亡4例,新生儿存活18例。42例病人中,未娩死亡16例,产后3天内死亡为17例,其中产后1天内死亡11例,产后4天到23天内共死亡9例。结论1.经过对42例因妊娠期高血压疾病死亡孕产妇病例分析,发现其发生妊娠期高血压疾病的同时都伴有严重的并发症。因此降低孕产妇死亡率主要是降低妊娠期高血压疾病并发症的发生率。2.妊娠期高血压是可防可治的妊娠特有疾病,加强健康教育,特别要加强对农村孕产妇、流动人口、文化程度低、经济收入差等目标人群的围产期保健,应早期进行全面孕期系统保健及高危筛查。42例死亡孕产妇中到医院就诊时均已发生严重的并发症,导致病情恶化,延误救治。如果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避免并发症的发生,对降低HDCP的发生有重要意义。3.早发型重度子痫前期的病因病机不是单一,是错综复杂的,应根据孕妇及胎儿状况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选择合理、恰当的治疗方案,适时终止妊娠。若其自身或家属强烈要求期待治疗,应选择有条件的三级医院,并根据母胎状况组织多学科会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