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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第三部门的经济干预权

作 者: 田屹
导 师: 种明钊
学 校: 西南政法大学
专 业: 经济法学
关键词: 第三部门 行业协会 干预权 经济干预 大学出版社 政府权力 自治组织 市民社会 非营利组织 民间组织
分类号: D912.29
类 型: 博士论文
年 份: 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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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中国的改革开放不仅是经济资源的释放,同时还是思想的解放,政府权力的下放。改革开放以来推行的一系列政策,表明政府有意识地、主动地放权,意味着政府撤出了相应的活动领域,此即放弃那些管不了的、管不好的和不该管的事情。一个总的趋势是,这种撤出的领域在不断扩大。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需要考虑这样一些问题,例如,政府撤出的领域是否需要其他组织补充?政府撤出的领域或将要撤出的领域是否允许其他角色补充?实际生活中是谁占据了这些空间并不断开辟新的活动领域?可以肯定地说,政府撤出的领域是允许其他组织补充的。政府还权于企业,退出本应由市场决定的领域;政府还权于社会,将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交给一个被称作“第三部门”的组织行使。那么,协助政府履行经济职能的第三部门有哪些?第三部门承接政府经济职能的依据是什么?与政府干预权相比,第三部门干预权是如何产生的?第三部门干预与政府干预如何区分?第三部门如何行使干预权?为使第三部门更好的行使干预权,需要完善哪些制度?带着这样一系列问题,作者展开对第三部门的研究,将研究视角指向特定的第三部门,即那些补充政府职能,行使一定经济管理权的第三部门。传统社会,政府对经济的影响巨大,政府是唯一的经济干预主体。随着社会的发展,独立于政府的第三部门掌握了一定的资源,在一定程度上也在干预经济。如果说政府是一类经济干预主体,那么协助政府治理的第三部门就是第二类经济干预主体。作者探讨这类第三部门的产生、发展,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阐述部分西方国家的第三部门是如何协助政府治理的。作者重点论述第三部门干预权的产生,第三部门干预权与政府权力的划分,以及完善第三部门干预等问题。实践说明,政府无法处理一切社会公共事务,与第三部门一起管理社会,形成多中心治理是现代政府治理的必然选择。在我国,政府职能正在转变,协助政府治理的第三部门自身也需要变革,在这种变动过程中,需要对政府权力和第三部门干预权进行划分,并通过立法保障其实现,从而建立政府和第三部门的良性关系,促进社会全面发展。文章分析我国三类第三部门(行业协会、城市社区第三部门、农村自治组织)的干预现状,提出完善的建议。在市民社会日益壮大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背景下,研究作为经济干预主体的第三部门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第三部门是市民社会的主要组织形式,是公民行使自治权的主要场所。政府释放出来的权力交给第三部门行使,即能起到承接政府职能的作用,又可推动中国民主社会的发展。本文以经济法国家干预理论为基础,从经济法主体的角度研究作为经济干预主体的政府和作为第二类经济干预主体的第三部门之间的关系,而贯穿所有问题始终的是政府干预与第三部门干预的关系问题。即政府是一类经济干预主体,补充政府职能的第三部门也是一类经济干预主体,政府干预与第三部门干预并存,第三部门干预是国家干预的补充。作者在推动第三部门向独立的、规范的社会主体发展的理念的指引下,从经济法学传统理论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研究开始,从国家——社会模式的发展与经济法的关系入手,从政府变革运动对经济法的挑战等角度研究了作为经济法主体的第三部门应当具有的品性,并从当前我国公共服务的现实需求出发,探讨完善第三部门干预权的相关法律制度,结合三种第三部门的具体形式(行业协会、城市社区第三部门和农村自治组织)探讨第三部门是如何协助政府管理,并提出完善的建议,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同时也是本文的价值所在。文章遵循“理论分析——实证分析——制度构建”的框架展开研究,分析第三部门干预的必要性,指出哪些第三部门具有经济干预权,论述干预权的必要性,干预权的来源、内容以及如何完善第三部门经济干预权。在文章的理论部分,论文分析我国第三部门的产生,论述第三部门干预的必要性,说明政府干预和第三部门干预的关系,明确政府干预权的范围和第三部门干预权的范围,指出第三部门干预权的来源、内容和第三部门行使干预权的手段方法。在实证分析部分,文章阐述了西方国家第三部门的职能和作用,说明第三部门已经成为西方国家社会管理不可缺少的组织,是政府管理经济、社会的良好伙伴。该部分重点分析了我国第三部门行使干预权的现状及其原因。该部分还对现阶段我国应当重点培育的第三部门进行分析,指出发展方向。在制度构建部分,文章选取反映社会现实需要的第三部门,论述其干预现状和改革路径。本文主要运用经济法基本理论的研究方法,同时结合经济学、社会学的研究方法,从多角度对第三部门进行研究。首先,文章界定第三部门的内涵,并列举我国第三部门的种类。在西方发达国家,第三部门被认为是在发展市场经济后,为了弥补政府在经济、社会管理方面的不足而出现的一类组织。在我国,行使经济干预权的第三部门有行业协会、城市社区第三部门和农村自治组织。从职能上讲,第三部门为社会提供特殊形式的公共物品,对政府职能的欠缺提供必要的补充,成为继政府之外的第二类经济干预主体。从性质上讲,它们提供的服务或产品往往有明显的互益互助性。从机构性质上讲,它们区别和独立于作为公共管理部门的政府和作为营利部门的企业。其次,文章对第三部门干预进行理论梳理,认为作为经济干预主体的第三部门产生于明末清初,提出第三部门干预的内在动因是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历史演变与发展,第三部门干预的直接动因是国家权力与政府职能的理性回归,同时,市场缺陷与国家干预失灵并存、现代政府的公共管理改革运动是催生第三部门干预的内在逻辑。通过对第三部门的理论梳理,说明: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在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同时,政府都要对市场进行一定程度的管制。其原因是市场配置资源会出现失灵,因此需要市场以外的力量弥补市场配置资源的缺陷,于是出现了政府对市场的干预。但是国家干预也会出现失灵,而且政府的作用不能涵盖公共服务的所有领域,特别是在工业社会向信息社会转变的过程中,政府本身很难应对复杂多变的社会需求。于是,在20世纪中后期悄然成长的第三部门成为政府越来越依赖的社会力量,这促使人们不得不关心第三部门与国家、政府的关系。而通过分析发现,在国家干预不足和失灵的方面,第三部门可以协助政府管理某些公共事务,发挥第三部门治理的优势,从而解决市场和政府的双重失灵,弥补国家干预的不足。从协助政府干预的角度看,第三部门成为除政府之外的第二类经济干预主体,行使一定的经济干预权。再次,文章对第三部门行使干预权进行实证分析。作者认为:第三部门作为独立的社会部门在一些西方国家得到承认并发挥了重要作用,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社会民主化发展的必然选择,同时也对国家—社会—公民关系的重塑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在西方国家工业社会向信息社会的转变过程中发挥着特有的社会功能。西方国家由于第三部门履行部分政府职能,不仅弥补政府职能的不足,而且创造就业机会,为社会创造财富,成为西方国家社会良性发展不可缺少的社会组织。但在我国,第三部门的产生和发展较为特殊。第三部门在我国的发展受到外部环境的约束较大,在我国特殊的制度背景下,第三部门的“官办性”突出,缺乏独立性是我国第三部门发展的症结所在。在这一前提下,第三部门在承接政府职能方面表现出“中国特色”,很多官办的第三部门成为“二政府”,不能有效行使干预权。我国第三部门的经济干预权没有有效行使,因此需要完善。最后,文章就第三部门干预权的完善提出建议。文章指出,以社会制约权力是第三部门干预权的基础,因此,要改变将第三部门作为政府附庸的观念,将第三部门作为独立的社会发展主体对待,使第三部门成为合法的经济干预主体,行使独立的经济干预权。为实现上述目的,除了要对现有的第三部门制度予以完善之外,还需要政府对第三部门法律地位的确认,对第三部门干预权的认可(登记管理的完善),对第三部门税收的优惠、财政的支持,以及落实对第三部门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障。除了政府对第三部门的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外,第三部门自身建设也非常必要。第三部门的自身建设主要通过组织建设和责任机制的建立实现,从而从内部规范第三部门,完善第三部门干预。

全文目录


中文提要  3-7
Abstract  7-13
导论  13-25
  一、本文的研究目的和意义  13-15
  二、本文的分析框架  15-23
  三、本文的特色和创新  23-25
正文  25-143
  第一部分 第三部门干预的一般理论  25-73
    第一章 第三部门干预的必要性  25-42
      一、第三部门的产生  25-27
      二、第三部门干预的内在动因: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互动以及社会自主性的发展  27-37
      三、第三部门干预的直接动因:国家权力与国家职能的理性回归  37-42
    第二章 第三部门干预与国家干预的关系  42-61
      一、第三部门干预是弥补市场缺陷和转变政府职能的内在要求  42-55
      二、国家干预与第三部门干预的关系  55-61
    第三章 第三部门经济干预权的内容及局限性分析  61-73
      一、第三部门干预权的来源  61-63
      二、第三部门行使干预权的手段和方法  63-68
      三、第三部门干预权的内容  68-71
      四、第三部门干预的局限性及失灵分析  71-73
  第二部分 第三部门干预权的实证分析  73-106
    第一章 第三部门功能的国际比较分析  73-80
      一、主要国家的第三部门在经济管理方面的作用  73-79
      二、国外第三部门的作用及其发展趋势  79-80
    第二章 我国第三部门行使干预权的现状分析  80-88
      一、我国第三部门行使干预权的制度环境分析  80-84
      二、我国第三部门干预的现状及评价  84-88
    第三章 与国家干预相关的第三部门干预权分析  88-106
      一、我国行业协会的干预现状以及应当行使的干预权  88-95
      二、城市社区第三部门的干预权及其现状  95-100
      三、农村自治组织的干预权及其现状  100-106
  第三部分 我国第三部门干预经济的法治化  106-143
    第一章 我国第三部门干预的价值观念选择与重构  106-115
      一、中国传统文化对第三部门干预的制约  106-108
      二、第三部门与现代民主法治理念的培育  108-112
      三、第三部门干预的价值观念重构──社会制约权力  112-115
    第二章 行使干预权的第三部门法律制度的完善  115-126
      一、行业协会干预权的完善  115-120
      二、城市社区第三部门干预权的完善  120-123
      三、农村自治组织干预权的完善  123-126
    第三章 政府对第三部门干预权的保障和监督  126-136
      一、政府对第三部门干预的支持是一种政府义务  126-128
      二、政府对第三部门干预权的确认、保障及完善  128-136
      三、公益委员会──第三部门干预权的保障和监督机构  136
    第四章 自律──克服第三部门干预失灵  136-143
      一、第三部门自律规范的三个层面  137
      二、第三部门自律机制的建立  137-141
      三、第三部门公共责任机制的建立  141-143
结论  143-145
参考书目  145-155
后记  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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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政治、法律 > 法律 > 法学各部门 > 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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