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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作 者: 李彦斌
导 师: 王晓林
学 校: 安徽大学
专 业: 法律
关键词: 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权 立法模式
分类号: D923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11年
下 载: 9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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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在信息网络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个人信息的商业价值越来越凸显出来,在经济利益的诱惑下,个人信息被非法收集、储存、传输、处理、利用的情况也越来越多。而个人信息与个人关系紧密,侵犯个人信息权无疑会对个体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我国在面对此种情形也已经开始关注个人信息权的保护。如我国刑法修正案七规定,对个人信息权的严重侵害构成“非法提供个人信息罪”,并规定了侵权人要负相应的刑事责任。但作为一般人格权,对个人信息权的这些保护还是远远不够的,本文将主要以民法的视角展开对个人信息权保护问题的研究和探讨。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个人信息权权利性质的界定”。本部分首先通过对各种个人信息的定义进行了分析,确定了个人信息是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种族、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社会活动情况等,能够单独或合并识别出该自然人的信息。同时,由于历史文化的原因造成个人信息的名称多种多样,经过比较分析得出我国立法中应当采用“个人信息”的称谓。接下来论述了个人信息权的含义和权利内容,并结合学界对个人信息权的不同学说,将个人信息权界定为一般的人格权。第二部分是“个人信息权的侵害与救济”。本部分主要论述了个人信息权的侵害主要是由对个人信息的不当收集和不当处理行为直接引发的,并详细论述了对个人信息不当收集和不当处理的种类。同时,本部分之后介绍了对个人信息权侵害的救济,包括了三方面,即民法上的救济、行政法上的救济、刑法上的救济。由于个人信息权的性质,其中着重介绍了民法上的救济。第三部分是“个人信息权保护的立法模式比较”。本部分对目前各国个人信息权保护的立法模式进行分类,主要对以欧盟和德国为典型的立法主导模式、以美国为典型的行业自律主导模式以及结合两种模式的日本立法模式进行了介绍,并对立法主导模式和行业自律主导模式进行了比较分析,分别论述了三种模式的优缺点。第四部分是“我国个人信息权保护立法及其完善”。本部分首先分析了我国目前个人信息权保护的立法现状,主要包括了宪法方面、民法方面、刑法方面、以及行业自律方面的规范,同时指出我国没有形成自己系统的立法模式、没有明确的个人信息和个人信息权概念、保护范围窄、缺乏救济手段、无统一执法机构、无信息跨国流通规定等六大缺陷。接着结合国际上现存的两大立法模式和日本的立法模式分析了我国应采用立法主导和鼓励行业自律的立法模式、并针对我国立法的不足和缺陷提出了自己的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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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政治、法律 > 法律 > 中国法律 >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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