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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作 者: 高君宇
导 师: 张力
学 校: 西南政法大学
专 业: 法律
关键词: 业主委员会 法律地位 其他组织 民事主体资格 诉讼主体资格
分类号: D922.181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11年
下 载: 5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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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业主委员会制度是城市化进程中城市住宅公寓化和物业管理发展的产物,业主对共有部分行使权利和共同管理共有部分,在我国主要是通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形式实施的,2007年颁布实施的《物权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我国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修订后的《物业管理条例》则根据《物权法》中关于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对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作了进一步的完善。然而,业主委员会应该具有什么样的法律地位,我国相关法律未能明确界定,这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争议。从比较法考察,世界各国立法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管理团体为中心来规范业主管理相互间的共同事务及行使共有部分权利的行为,是否承认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管理团体具有法人资格为各种立法模式的主要区别。我国法律并未明确指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管理团体,在我国与建筑物区分所有人管理团体具有相同功能的机构则是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我国法律中关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制度的规定更趋向于不承认管理团体法人资格的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模式。为此,有学说主张直接赋予业主团体以法律地位,但这种观点只不过是学者的一种解释,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应佐证并不充分。在不直接赋予业主团体法律地位的情况下,借鉴相关的立法模式以解释论方法,以业主委员会为中心依解释论方法来构建业主委员会法律制度是解决问题的一条可行路径。业主委员会并非只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关和内设机构,把业主大会作为最高权力机关,并将其作为独立的法律地位存在诸多问题。由于我国业主委员会制度相关的法律,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模式较为接近,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法律提供了我们较好的借鉴。在实体法上业主委员会应当被认定为“其他组织”,应享有有限的民事主体资格,在程序法上影响有完全的当事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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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目录
内容摘要 6-7 Abstract 7-10 引言 10-12 一、我国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的现状 12-16 (一) 我国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的确立 12-13 (二) 我国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存在的问题 13-16 1. 我国业主委员会制度的立法现状 13-15 2. 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的理论争议和司法困境 15-16 二、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的比较法考察 16-21 (一) 与业主委员会制度相关的主要立法模式 17-19 1. 法国模式 17 2. 德国模式 17-18 3. 日本模式 18 4. 美国模式 18-19 (二) 各国立法模式之比较分析 19-20 (三) 我国法律对相关立法模式之选择 20-21 三、我国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具体分析 21-29 (一) 与业主委员会相关的制度比较 21-23 1. 业主团体与业主委员会 21-22 2.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22-23 (二) 我国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的定位 23-24 (三) 业主委员会在实体法上的主体资格 24-26 (四) 业主委员会在程序法上的诉讼主体地位 26-29 致谢 29-30 参考文献 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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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政治、法律 > 法律 > 中国法律 > 行政法 > 公用事业管理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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