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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预期违约制度与不安抗辩权制度的整合

作 者: 孙惠
导 师: 黄和新
学 校: 南京师范大学
专 业: 民商法学
关键词: 预期违约 不安抗辩权 预期拒绝履行 预期不能履行 制度整合
分类号: D923.6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08年
下 载: 369次
引 用: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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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按照传统的契约法原理,违约就是对契约义务的违反,在义务履行期届至前,债务人并不负有实际给付义务,故违约只发生在履行期到来后才符合逻辑,如果在义务履行期到来之前债务人就已声明将不履行契约义务,行为或客观情况已经表明他将于义务履行期届至时不能履行义务,法律是让债权人坐等履行期到来后寻求实际违约的救济,还是确立义务履行期届至前的违约救济制度,使债权人免受更大的损失?为解决合同生效后至履行前在合同履行上的这一危险,英美法建立了预期违约制度,一方面它以判例形式逐渐形成一套关于预期违约的法律原则,另一方面又以成文法形式使之得以发展,从而共同形成较为完善的预期违约制度。该制度充分体现了合同之诚信与公平原则,它对于衡平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及时解决合同纠纷以避免社会资源的人为浪费具有重要意义,是英美法对世界法制文明的一大贡献。大陆法系国家没有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概念,它们认为在清偿期到来前债权人并不享有实际请求履行的权利,故此时并不发生债务人不履行的法律责任,履行期限是为了债务人利益设定的,债务人可提前履行而债权人则无法请求提前履行。大陆法系中与预期违约制度功能相似的是不安抗辩权制度,该制度源于德国法,是大陆法为贯彻公平原则,避免先履行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而设置的制度,为大陆法系各国民法典所规定。它与英美法的预期违约制度有一定的差异。我国的《合同法》在继承大陆法基本框架和体系的同时,博采众家之长,吸收和借鉴了英美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是我国立法的重大进步。预期违约制度的建立,“不仅会使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公平化,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预期违约诱发的违约风险,而且还可以将预期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消灭在萌芽状态或降低到最低限度。”但是《合同法》确立的预期违约制度并非完全是英美法意义上的预期违约制度,与之相比,我国《合同法》中预期违约制度的内涵显得单薄得多,无论是立法规定还是司法适用上均存在一些不足。本文笔者拟通过对预期违约制度理论和实践的分析、探讨,来评析我国《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并提出有关设想,以期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更具生命力。

全文目录


中文摘要  5-6
Abstract  6-8
前言  8-9
第一章 预期违约制度与不安抗辩权制度的概述  9-24
  一、预期违约制度  9-17
    (一) 预期违约的含义及渊源  9
    (二) 预期违约的主要特征  9-17
  二、不安抗辩权制度  17-24
    (一) 不安抗辩权的含义及渊源  17-18
    (二) 不安抗辩权的主要特征  18-24
第二章 预期违约制度与不安抗辩权制度之比较分析  24-28
  一、二者在总体上的比较  24-25
    (一) 法律性质不同  24
    (二) 主体范围不同  24
    (三) 对合同利益期待权的保护程度不同  24-25
  二、预期拒绝履行制度与不安抗辩权制度的比较  25-26
    (一) 适用的事由不同  25
    (二) 对期待债权的侵害程度不同  25-26
    (三) 当事人的主管过错不同  26
    (四) 救济措施不同  26
  三、预期不能履行制度与不安抗辩权制度的比较  26-28
    (一) 对期待债权侵害的不确定性相同  27
    (二) 适用的事实状态的范围基本相同  27
    (三) 当事人的主观状态相同  27
    (四) 法律后果类似  27-28
第三章 我国预期违约制度与不安抗辩权制度的整合  28-41
  一、我国关于预期违约制度与不安抗辩权制度的规定  28-29
  二、我国预期违约制度与不安抗辩权制度并存产生的问题  29-31
    (一) 两种制度的混淆  29-30
    (二) 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30
    (三) 预期违约构成要件的判断标准不明确  30-31
    (四) 预期违约的救济方法不完善  31
  三、以预期违约制度整合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31-36
    (一) 以预期违约制度整合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必要性  31-33
    (二) 以预期违约制度整合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可行性  33-36
  四、对我国预期违约制度的完善建议  36-41
    (一) 规范法律术语  36-37
    (二) 以预期违约制度吸收不安抗辩权制度的有关规定  37-38
    (三) 调整预期违约制度的立法体系  38
    (四) 明确预期违约制度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救济手段  38-39
    (五) 明确预期违约方提供担保的合理期限  39
    (六) 明确承担预期违约责任的范围  39-41
结语  41-42
参考文献目录  4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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