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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法律制度研究

作 者: 邓小云
导 师: 赵建文
学 校: 郑州大学
专 业: 法律
关键词: 预期违约的法理基础 预期违约的法律确认 预期违约的法律 救济
分类号: D913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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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预期违约规则于19世纪中期起源于英美法,并在英美法发育成熟为一项完整独立的法律制度;在大陆法中,找不到预期违约这一法律术语,但在实质上,大陆法也有关于合同履行期到来前违约危险的救济措施,即不安抗辩权制度,然而其却不够成熟,存在诸多缺陷;20世纪80年代,预期违约制度因其自身的科学合理及顺应实践发展的需要而受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青睐;我国1999年新制定的《合同法》借鉴了《公约》中的预期违约规定,但法律条文之间互相重叠、冲突而亟待完善。本文主要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对英美法、大陆法、《公约》和我国《合同法》中有关预期违约的立法和判例进行研究。全文共分序言、三个专题和结论五个部分。 序言部分:首先介绍了本文的写作背景和理由,其次概述了本文将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第一部分:预期违约的法理基础 为使读者对预期违约有一个简单的了解,在文章的第一部分,作者分四节论述了预期违约的概念探源、性质、类型和制度价值。主要内容有:预期违约是英美法的特有概念,目前在国内学术文献中所见到的事前违约、事先违约、期前违约、先期违约、预先毁约等等,其与预期违约在含义上完全相同,都是英文“anticipatory breach of contract”的中文译称,但作者认真探讨了“anticipatory breach of contract”的起源历程后认为,“预期违约”是这一英文概念最贴切的中文翻译;预期违约的法律性质不同于实际违约,它侵害的是合同当事人的期待债权而非现实债权;不同立法对预期违约的分类不一,英美法根据其在表现形式上是主观不愿还是客观不能将其分为预期拒绝履行和预期履行不能,而《公约》则是根据违约程度的不同将其分为预期根本违约和预期非根本违约;预期违约制度的确立,使违约责任的范围得到了进一步科学的界定,有利于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也有利于诚信原则在交易中的实现。以上内容构成了本文的第一部分。 第二部分:预期违约的法律确认在这一部分,作者分四节介绍了不同立法对预期违约的法律确认。主要内容有:预期违约最早在英国以判例的形式确立,《美国统一商法典》(以下简称《法典》)对英国的预期违约制度予以确认并有所发展;大陆法的不安抗辩权制度虽然并未冠以“预期违约”的名称,但实质上也是对合同履行期到来前违约情形的救济,作者通过对两大法系这两种制度的比较研究得出,大陆法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应向英美法的预期违约制度靠拢;《公约》·采纳了英美法的预期违约制度,但出于统一性的需要,并未采用任何法系的专门术语,且在具体内容上与英美法的预期违约制度各有所一长;中国1999年的新《合同法》借鉴了《公约》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但法律条文之间互相重叠、错乱而不尽人意。 第三部分:预期违约的法律救济救济措施是一项法律制度的关键,因此本文的第三部分“预期违约的法律救济”当然就成了本文的核心。本部分内容是在前两部分基础上的深入和升华,共分四节。在第一节中,作者用了大量笔墨详细分析了英美法对预期拒绝履行和预期履行不能所采取的不同救济方法;第二节主要是深入论述了《公约》对预期根本违约和预期非根本违约所规定的不同救济,并将之与英美法对预期违约的救济方法进行比较;第三节的主要观点是中国《合同法》对预期违约的救济显得笼统、单一而有待完善;最后,针对学术界对预期违约救济方法尚存争议的若二卜法律问题,作者大胆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关于英美法中的预期违约如何分类,国内学者一般持两种观点:一种是将其分为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另一种是将其分为预期拒绝履行和预期履行不能,作者认真分析了此两种分类方法的异同后得出,二者可以实现统一;关于中国《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规定,有些学者认为第68条和第69条是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第94条第2款和第108条是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作者认为,这四处法律条文都与预期违约有关,然而,其间互相重叠、冲突而鱼待完善;关于预期违约的救济方法,作者从以下两大方面提出了自己的大胆创见:第一,预期违约条件下解除合同的同时应当能够请求损害赔偿,此种多条件下损害赔偿的范围应是直接损失和预期违约方可以合理预见的部分间接损失,但不应当包括可得利益,此种条件下损害赔偿的数额计算应以预期违约时的价格为准;一第二,出于平等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的考虑,作者认为在预期违约条件下买卖双方都应当有中止履行权,至于行使该项权利的理由,我国《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最为合理;合同履行期到来前守约方中止履行与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担保应当如《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以下简称《通则》)中所规定的那样同时进行,而《法典》和《公约》中有关二者有先后顺序的规定都不尽合理;只要一项保证足以扫一消守约方对对方预期违约的疑虑,就应被视作一项“合理”、 “充分”的保证,至于保证的具体内容,法律不应当过分干预,而对于保证的期限,法律应当做出具体、合理的规定。 结论部分:作者对正文的三部分内容作了简单?

全文目录


序言  11-13
一、 预期违约的法理基础  13-18
  (一) 预期违约的概念探源  13-14
  (二) 预期违约的性质  14-15
  (三) 预期违约的类型  15-17
    1 、 明示预期违约  15-16
    2 、 默示预期违约  16-17
  (四) 预期违约制度的法律价值  17-18
二、 预期违约的法律确认  18-28
  (一) 英美法对预期违约的法律确认  18-21
    1 、 预期拒绝履行(Anticipatory Repudiation)  19-20
    2 、 预期履行不能(Diminished Expectation)  20-21
  (二) 大陆法对预期违约的法律确认  21-24
  (三)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预期违约的法律确认  24-27
    1 、 《公约》第72条规定的是预期根本违约  24
    2 、 《公约》对预期非根本违约的规定体现在第71条第1款  24-25
    3 、 《公约》对预期违约制度的发展  25-26
    4 、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对预期违约的法律确认  26-27
  (四) 中国《合同法》对预期违约的法律确认  27-28
三、 预期违约的法律救济  28-46
  (一) 英美法对预期拒绝履行和预期履行不能的不同救济  28-33
    1 、 预期拒绝履行的救济方法  28-31
    2 、 预期履行不能的救济方法  31-33
  (二)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预期根本违约和预期非根本违约的不同救济  33-36
    1 、 《公约》关于预期根本违约的救济方法  33-34
    2 、 《公约》关于预期非根本违约的救济方法  34-36
    3 、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关于预期违约的救济方法  36
  (三) 中国《合同法》对预期违约的救济  36-37
  (四) 预期违约救济方法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37-46
    1 、 合同履行期到来前解除合同与损害赔偿问题  37-41
    2 、 合同履行期到来前中止履行与提供担保问题  41-46
结论  46-48
主要参考文献  48-50
后记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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