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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的法律性质及与商标权的冲突与解决
作 者: 任悦
导 师: 薛虹
学 校: 中国政法大学
专 业: 比较法学
关键词: 域名 商标 财产权 知识产权 商标权
分类号: D913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07年
下 载: 278次
引 用: 2次
阅 读: 论文下载
内容摘要
本文所要论述的中心问题是,域名的法律性质是什么,域名能否成为权利的客体,以及域名可以成为哪类权利的客体。在澄清域名权利的性质后,就要进一步分析“域名权”的具体内涵与外延。一、域名的法律性质:(一)文章对本文所要论述的对象,即域名本身进行了探讨,最后将本文所论述的域名界定为发挥定位网址这一技术功能意义上的域名。(二)分析域名是否可以成为财产权的客体。通过对域名与财产权客体的比较,得出域名具有财产的属性,因此具备了受财产权保护的前提条件。然后分析在理论与实践中都有必要对域名进行财产权上的保护。(三)在确定域名可以成为财产权后,进一步分析域名可否成为知识产权的客体。由于知识产权的三大属性(与其它权利相区别的性质)都是因知识产品的特点而获得的,所以,将域名与知识产品进行比较。域名的特征不符合知识产品的最大特征,共享性,所以域名无法成为知识产权的客体。结论一:在域名之上应设立一种独立的“域名权”。二、域名权的内涵外延:在确定域名的法律性质后,就要对域名权的具体内涵及外延进行讨论。(一)列举域名权的内涵包括四大权能。(二)由于域名权是一项新的法定权利,所以权利边界并不清晰,会与其它相关权利发生争议。而争议过程正有助于进一步澄清域名权的模糊之处。为解决争议,首先就要确定争议的焦点所在,在理论与实践中,争议主要集中在域名特有部分与商标之间。争议的表现形式为:商标权人是否有权禁止他人注册并使用与自己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域名。通过法律经济分析,商标与域名的法理分析,法律实证分析,得出“先申请,先注册”的域名取得原则是合理的,但是在域名持有人具有恶意的情况下,应辅以“连带所有权”原则所确定的基础权利人(商标权人)有权享有连带权利(有权对与自己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域名主张权利)。结论二:在善意的情况下,域名持有人对其注册的域名享有域名权,并可以此对抗商标权人对相同或相似域名的主张。若域名持有人具有恶意,那么,商标权人可据此主张自己对相关域名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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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政治、法律 > 法律 > 法学各部门 >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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