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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法律制度研究

作 者: 郑旭
导 师: 沈开举
学 校: 郑州大学
专 业: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关键词: 社会保障 社会保险基金 法律监管
分类号: D922.1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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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构建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法律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公民的基本宪法权利得以公正公平的实现,其监管的核心就是对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的汇缴、管理、营运、保值增值的监管。目前,我国各项社会保障基金已经形成了巨大的资金规模,基金安全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有关资料显示,近年来全国有上百亿元社会保险基金被违规挪用或贪腐。社保基金管理制度暴露出的危机,从根本上说,并不是因为保值增值的动机有什么问题,而是保值增值的制度设计过于粗疏且无法律监管制度的设计。因此,尽快建立和完善社保基金监管机制,通过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对基金实施全面、动态、实时的监管,防范化解基金管理风险,确保社保基金的安全完整的任务迫在眉睫。本文仅以社会保障制度中的社会保险为例,对我国的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法律的规制做一些有益的探讨。政府是社会保障基金主要承担者,社会保障基金是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社会保障具有的社会保险功能和收入再分配功能决定了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来源于用人单位与职工缴费和政府的转移支付。社会保障的发展水平应当与经济的发展水平相一致。经济发展了,如果配套的社会保障制度没有得到相应的完善,各种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就会接踵而至,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就会受到威胁,和谐社会的目标也难以实现。因此社会保障是用经济手段解决社会问题、促进公平的收入调节机制,社会保障的运行离不开政府的有力支撑。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法律存在着诸多问题:在立法层面上,层次太低,权威性不够,而且零散与混乱,很难发挥出法规的效力,不能适应我国目前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要求,有关社会保障机构的运营监管、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市场准入与退出等监管法律制度研究不够,难以对社会保障基金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有效的监督和规范;在运行主体与监管主体的关系上,存在着“泛行政化”的制度倾向,在没有法人资产和独立的经济利益约束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很难建立起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的会计审计、信息披露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即使有健全的法律法规也不过是一种美丽的陪衬;在监管的责任主体层面上,监管责任主体重复交叉,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的主管部门不同,各部门之间又缺乏相互协调和统一规划,导致在实际工作中,各部门通常不会共享各自的监管信息,无法有效运行;在具体的执法人员素质方面,行政人员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社会保障基金运营管理的知识,这影响了监管制度的实际运行情况。国外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制度运行的相对成熟完善,借鉴国际的先进经验,笔者提出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一些有益的思索。首先,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法律的基本体系。提高立法层次,尽快制订《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社会保险基金反欺诈管理办法》等相关配套法规;强化专门监管,注重立法监督,尤其是要人强化民代表大会对社会保障基金运行的立法监督和执法监督。其次,健全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监控制度。加强基金投资运营监管指标体系建设,建立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控制制度,建立社会保障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完善社会保障基金专项审计监管制度和财政监管制度,在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中,审计监管是最具有独立性的子系统,是一种法律效力较强的外部监督,有效进行财政监督的前提是建立和完善编制预算案制度和有效的、能反映现实问题的决算制度;建立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的内部监控机制;加强监管人员的培训,提高监管人员的专业素质。再者,建立司法监督制度。以正当程序原则保障监管救济;强化法律责任,增加司法救济的内容。最后,加强信息公开制度建设。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按照国务院制定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投资管理机构要信息公开,使社会保障基金征缴、管理、投资运营和支付都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

全文目录


摘要  3-5
Abstract  5-9
引言  9-10
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问题  10-22
  (一) 社会保障制度的概述  10-15
  (二) 政府在社会保障制度中的责任  15-19
  (三) 社会保障制度蕴涵的价值理念  19-20
  (四) 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20-22
二 国外社会保障监管法律制度的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22-30
  (一) 美国社保基金监管法律制度  22-23
  (二) 德国社保基金监管法律制度  23-24
  (三) 日本社保基金监管法律制度  24-26
  (四) 英国社保基金监管法律制度  26-27
  (五) 社保基金监管的国际比较以及对我国的启示  27-30
三 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法律存在的问题  30-36
  (一) 社保基金监管法律立法层次低  30-32
  (二) 监管与运营集于一身的天然缺陷  32-33
  (三) 基金监管机构多头监管,专门监督机制欠缺,政府监管责任缺位  33
  (四) 基金决策机构定位不清,监管体系权责设计过于笼统  33-34
  (五) 基金监管部门执法无力,监管人员专业素质较低  34-35
  (六) 信息化建设滞后,基金管理透明度低  35-36
四 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法律制度的思考  36-48
  (一) 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法律的基本体系  36-39
  (二) 健全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监控制度  39-44
  (三) 建立司法监督制度  44-45
  (四) 信息公开制度建设  45-48
结语  48-49
参考文献  49-52
后记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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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政治、法律 > 法律 > 中国法律 > 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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