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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程序选择权

作 者: 叶锋
导 师: 冀宗儒
学 校: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专 业: 法律
关键词: 民事诉讼程序 民事程序选择权 处分权 纠纷解决
分类号: D925.1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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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民事诉讼的方向该如何发展,在于我来说,长年从事司法实务的经验告诉我,法律的规矩性和当事人之间的灵活性应当与时俱进,特别在基层的工作经历,更是加深了我这方面的认同感——即转变民事诉讼的传统思路,给予当事人更多的符合法理内质的程序选择权,应是一个较为实际而有效的途径。并且,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及与主体性原则相关问题得到了法学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的普遍认同。民事程序选择权能使当事人受损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获得充分的救济手段和更好的实现途径,也是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的表现。民事程序选择权理论产生于西方司法发达国家,并在与我国的司法体制环境和人文传统文化较为接近的台湾得到了更进一步的全面的诠释和应用,成果累累。鉴此,我国应在民事诉讼法律规范中有选择性地确立与完善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并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本文的思路是这样的,首先研究民事程序选择权的理论问题,并探悉它的价值功能,然后在根据台湾的实践研究它的可行或不可行部分,最后再根据我国国情对其进行取舍,以为我国司法理论研究和实务工作提供借鉴。因此本文对民事程序选择权问题研究是分了如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民事程序选择权概述,简要介绍了民事程序选择权的涵义(包括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从权利主体和性质、存在基础上分析其特征;并从7个方面对可供选择的民事诉讼程序和权利的范围进行了归纳;本部分还对程序选择权与处分权的关系进行了分析,指出程序选择权与处分权的区别在于前者侧重于效率,后者侧重于权利。第二部分阐述了民事程序选择权的理论基础与价值功用及其制度生成与实现。从哲学的基础来看,辨证的意志自由是肯定人的主观能动性的,是承认人在自由意志支配下的理性判断与选择权的。民事诉讼是传统的私权领域,虽然也能在其中找到公法调整的影子,但仍不能否定其私权的本质。作为民法上的一项众所周知的重要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无疑也为程序选择权提供了直接的理论依据。在体现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赋予当事人选择纠纷解决方式和具体程序的权利,都是意思自治原则在程序法领域里充分而合适的体现。从法理基础来看,我国的宪法已经明确肯定了公民的主体地位,无疑确立了公民在私法领域所应享有的“程序主体性原则”。延伸到程序法中,在程序建构中应当提供合乎情理、公平正义之形式。程序选择权还具有诸多的价值功能,它可以释放当事人可能因强制程序带来的不满,增强对裁判结果的信服;因其有极大的自由度和较多的可供选择的程序机制,当事人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合适的程序,并对享有的权利进行取舍,以避开不必要的诉讼程序,由此可以提高诉讼效益;面对日益多元化复杂化的民事纠纷,同时面对当事人日益多元化的诉讼需求和诉讼心态,民事诉讼也应当尽可能地采取适当地方式来适应此种社会潮流与大众心理,而程序选择权具有的开放性和可塑性恰好能胜任和担当此种功能,满足此种需求。当然对于在台湾地区受到广泛重视并已运用于司法实践的程序选择权,要引进到我国并使之产生效用,则需要对其的生存环境和本身机能进行仔细、全面的考察和评价,然后才能在我国建立一套完整的程序选择权制度。第三部分以我国台湾地区为例,介绍民事程序选择权的立法情况,以做比较借鉴。在以自由主义理念为主导的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作为其立法精

全文目录


摘 要  3-5
ABSTRACT  5-9
引言  9
一、民事程序选择权概述  9-13
  (一) 民事程序选择权之涵义  9-10
  (二) 民事程序选择权的范围  10-12
  (三) 民事程序选择权与处分权  12-13
二、民事程序选择权的基础理论  13-23
  (一) 民事程序选择权的理论基础  13-17
    1、程序选择权的哲学基础  13-14
    2、程序选择权的法理基础  14-17
  (二) 民事程序选择权的价值功用  17-20
    1、程序选择权稀释不满,增强判决的公信力  17-18
    2、程序选择权可以提高诉讼效益  18-19
    3、程序选择权满足纠纷解决途径的多元化趋势  19-20
  (三) 民事程序选择权:制度的生成与实现  20-23
    1、制度及其存在基础  20-21
    2、民事程序选择权制度成长的动力  21-23
三、域外民事程序选择权的考察——以台湾地区立法为例  23-26
  (一) 两大法系程序选择权的概况  23-24
  (二) 我国台湾民事程序选择权之分析  24-26
四、构建我国民事程序选择权制度的思考  26-39
  (一) 我国民事程序选择权规定之现状  26-27
    1、规定了处分原则  26
    2、在特定类型的案件中,合意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  26-27
    3、选择结案方式的权利  27
    4、选择诉讼程序或非讼程序的权利  27
    5、选择破产和解或进行破产清偿的权利  27
  (二) 我国现行民事程序选择权制度之评析  27-33
    1、我国现行民事程序选择权制度缺陷  27-29
    2、我国现行民事程序选择权制度缺陷之原因  29-33
  (三) 完善我国程序选择权的构想  33-39
    1、培养民事程序选择权的生存土壤  33-36
    2、构建民事程序选择权的原则  36
    3、完善民事程序选择权的制度建设  36-39
结语  39-40
主要参考文献  4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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