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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构建

作 者: 李文君
导 师: 史飚
学 校: 中国政法大学
专 业: 诉讼法学
关键词: 小额纠纷 小额诉讼程序 民事诉讼程序
分类号: D925.1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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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以来,世界民事司法制度经历了一场声势浩大的“接近正义”(Access to Justice)运动,保障民众的裁判请求权以及司法大众化成为这次改革的指导性原则与目标。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中国司法界同样面临纠纷数量的上升,尤其是小额纠纷数量上升的状况。然而我国传统的民事司法制度无法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诉讼需求,大量的小额纠纷游离于法院之外。本文从小额诉讼程序的概念谈起,通过分析小额诉讼程序的特征,研究小额诉讼程序的历史起源与发展,比较小额诉讼程序与相关制度之间的异同。本文对两大法系具有代表性的国家或地区的小额诉讼程序进行比较研究,两大法系在小额诉讼程序建立的理念、便民措施等方面存在许多共同点,但是在具体的程序设计上又各有特色。本文还分析了小额诉讼程序建立的法理基础和现实基础,进而对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构建提出一些设想,以期对未来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法提供参考。本文分为引言、正文、结论三大部分。引言介绍了在我国研究小额诉讼程序的社会背景与现实意义。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小额诉讼程序的概述,将从小额诉讼程序的概念和历史发展入手,进而比较小额诉讼程序与相关制度进行比较,从而总结出小额诉讼程序的特征。第二部分是比较法的研究。列举了两大法系具有代表性的国家或地区的小额诉讼程序,并对两大法系的相同与不同之处进行分析,在小额诉讼的建立理念、程序简便方便当事人等方便存在相同之处。但是在具体的制度设计时,各国或各地区考虑到具体的情况又各有特色。第三部分是探讨我国构建小额诉讼程序的基础,包括建立小额诉讼程序的法理基础和现实基础。包括保障当事人接近正义之机会平等,平衡“慎重裁判之程序保障”与“简速裁判之程序保障”原理等。第四部分是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具体构建。这部分从立法体例与机构设置、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小额诉讼程序的管辖权、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等方面对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具体分析。

全文目录


摘要  4-5
Abstract  5-9
引言  9-10
第一章 小额诉讼程序概述  10-20
  一、小额诉讼程序概念的界定  10-12
  二、小额诉讼程序的历史发展  12-15
    (一) 从世界范围看小额诉讼程序的历史  12-14
    (二) 小额诉讼程序在中国的历史  14-15
  三、小额诉讼程序与相关制度之间的比较分析  15-17
    (一) 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的比较  15
    (二) 小额诉讼程序与附设在法院中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比较  15-17
    (三) 小额诉讼程序与实践中速裁做法的比较  17
  四、小额诉讼程序的特征  17-20
    (一) 适用案件范围特定  17-18
    (二) 低成本、高效率,以实现大众接近司法为价值取向  18
    (三) 程序简便、快捷  18
    (四) 不鼓励律师代理,法官的主动性较强  18
    (五) 更加注重调解  18-19
    (六) 严格限制上诉  19-20
第二章 小额诉讼程序的比较研究  20-31
  一、英美法系  20-24
    (一) 美国的小额诉讼制度  20-22
    (二) 英国的小额诉讼程序  22-24
  二、大陆法系  24-28
    (一) 日本的小额诉讼制度  24-26
    (二) 我国台湾地区的小额诉讼制度  26-28
  三、两大法系小额诉讼程序的差异性分析  28-31
    (一) 两大法系在小额诉讼程序设计上的相同之处  28-29
    (二) 两大法系在小额诉讼程序设计上的不同之处  29-31
第三章 我国建立小额诉讼程序的基础  31-37
  一、我国小额诉讼程序建立的法理基础  31-33
    (一) 公民诉权的平等保护  31-32
    (二) 费用相当性原理  32-33
    (三) 对当事人慎重裁判与简速裁判程序选择权的保护  33
  二、我国小额诉讼程序建立的现实基础  33-37
    (一) 民众法律意识从厌诉到维权的转变  33-34
    (二) 现行法律规定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诉讼需求  34-35
    (三) 对现行简易程序的完善达不到解决矛盾的效果  35
    (四) 实践中探索的种种做法需要立法的统一规范  35-36
    (五) 诉讼应追求案件的最终解决  36-37
第四章 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具体构建  37-44
  一、立法体例与机构设置  37
  二、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  37-38
    (一) 案件范围  37-38
    (二) 主体范围  38
  三、禁止诉因分割  38-39
  四、赋予当事人选择权  39
  五、管辖问题  39-40
  六、建立调解前置程序  40
  七、小额诉讼程序中的便民措施  40
  八、关于调查证据的限制  40-41
  十、限制诉之变更、追加与提起反诉  41
  十一、判决的简化  41-42
  十二、救济程序  42
  十三、小额诉讼程序的审限  42
  十四、执行问题  42-44
结语  44-45
参考文献  4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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