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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不实陈述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

作 者: 李茜
导 师: 刘文
学 校: 西南财经大学
专 业: 民商法学
关键词: 专家 不实陈述 第三人 纯经济损失
分类号: D923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06年
下 载: 102次
引 用: 3次
阅 读: 论文下载
 

内容摘要


在现代社会,随着社会分工的日趋精细,知识结构也日趋专门化。一些拥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成为市场经济中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具有特殊贡献的专业群体。人们在处理涉及专门知识的事务时,基于自身专业知识、能力与经验的欠缺,越来越依赖各行业专业人士提供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在此基础上做出判断和决策。在一般意义上,这些专业人士被称为专家,但是民法学领域的专家是指具有专业知识或专门技能,依法取得国家认可的专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向公众提供专业服务的人。如果专家提供的专业服务存在瑕疵,人们在依其专业服务行为时,就可能遭受严重损害,专家因此将会承担民事责任。专家民事责任是指专家在执业活动中,因执业过错给委托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害时,由该专家或其所在的执业机构承担的民事责任。在专家因过错对委托人造成损害的情形下,委托人可以依据合同责任追究专家的民事责任,至于委托人可否依侵权责任追究专家责任各国还存在异议。在专家因过错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情形下,根据专家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行为方式不同,可将专家行为区分为专家行为过错和专家言词过错对第三人造成损害。专家行为过错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是指专家因自己的过错行为对无契约关系的第三人造成损害。如建筑师因过错设计的建筑物造成第三人财产或人身损害,所承担的责任属于专家行为过错对第三人的责任。在专家行为过错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情形中,行为过错与受害人之间的因果关系通常较易确定,责任承担也相对单一,因此在立法传统和司法实践中都易于对第三人进行救济。专家言词过错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害是指专家在提供专业服务时提供不实的言词信息,第三人因信赖该言词信息而为行为时造成的损害。如估价师因过错出具不实的价值评估书造成第三人遭受经济损失,所承担的责任属于专家不实陈述对第三人的责任。在该种责任中,第三人的损害是由“语言”而非“行为”引起的。由于语言和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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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政治、法律 > 法律 > 中国法律 >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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