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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研究
作 者: 王在福
导 师: 刘德法
学 校: 郑州大学
专 业: 刑法学
关键词: 刑法司法解释 刑法司法解释体制 刑法司法解释标准 溯及力 从旧兼从轻原则
分类号: D924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05年
下 载: 168次
引 用: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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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本文从实证的角度对我国刑法司法解释中的四个比较典型的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 一、我国刑法司法解释的现状。该部分通过对当前刑法司法解释的考察,重点分析我国的刑法的司法解释现存的有关不合理现象及其成因。现状主要有以下几点:(1) 越权刑法解释;(2) 刑法司法解释之间存在冲突;(3) 形式上的不合理性。其成因主要在于:(1) 解释体制上的模糊性;(2) 当前缺乏应有的监督机制;(3) 法律决定论的观念严重。 二、刑法司法解释体制。该部分对我国当前的刑法司法解释体制进行了层层深入的分析。从立法上,我国当前实行的是“二元一级”的刑法司法解释体制,即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才有权进行刑法司法解释。通过对这种解释体制的分析,笔者认为,从审判独立的角度,检察机关不应享有这种解释权,应仅限于法院,但不应仅有最高人民法院享有,还应逐级下放给各级人民法院。从应然的角度来进行设计刑法司法解释体制,认为法官应为其当然主体,并进而对当前的刑法司法解释体制改革提出了一些建议。 三、刑法司法解释的标准。标准是评析一项司法解释是否正确的依据。首先,关于解释观的问题,在不同的立场下,具有不同的解释观。刑事古典学派主张严格解释主义,其经历了从禁止法官解释刑法到严格限制法官解释;刑事实证学派主张自由解释主义,鼓励法官对刑法进行解释。其次,不同的解释观导致了不同的解释标准,产生了“立法原意说”、“客观需要说”以及“折中说”三种观点,进而通过对这三种观点的评析,认为不同的社会阶段应有不同的刑法文化与其相适应。在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的今天,应以“立法原意说”为标准,以维护法律的稳定性,保障人权。在实现法治国后,向文化国的进程中,应以“客观需要说”为标准,以实现实质上的公平正义。 四、刑法司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该部分针对新旧刑法刊法解释之间因时间效力而可能产生的三种冲突进行分析,认为应严格坚持“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这样既有利于维护法治,又有利于保护犯罪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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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目录
前言 6-7 一、我国刑法司法解释的现状 7-19 (一) 具体表现 7-15 (二) 现状产生的原因分析 15-19 二、刑法司法解释体制 19-35 (一) 我国当前的刑法司法解释体制 19 (二) 对当前体制的评析 19-31 (三) 对我国刑法司法解释体制构建的一些建议 31-35 三、刑法司法解释的标准 35-42 (一) 两种立场下的刑法司法解释观 35-36 (二) 刑法司法解释的标准 36-38 (三) 对以上标准的解析 38-42 四、刑法司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 42-48 参考文献 48-50 后记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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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政治、法律 > 法律 > 中国法律 >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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