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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自由流转法律制度研究
作 者: 林励
导 师: 赵万一
学 校: 西南政法大学
专 业: 法律
关键词: 小产权房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转让
分类号: D922.32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10年
下 载: 22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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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经规划,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向集体组织以外的居民销售,并且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的小产权房正日益热卖。买卖这种小产权房的合同是否有效?成为越来越多人需要直面的问题。但目前而言,小产权房还处于一个比较尴尬的地步。如何化解小产权房买卖的尴尬境地,是本文的写作目的。我国现有的“小产权房”规模大,形式多样,购房者情况复杂。对“小产权房”问题的处理不仅关系到政府管理社会的权威性以及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而且会涉及更深层次的问题,处理不当,易引起社会的不稳定,是一个必须慎之又慎的问题。本文认为,可以从建立健全配套制度方面入手:首先是建立宅基地的有偿取得制度:改变宅基地无度需求、无偿使用的一贯做法,实行福利性供应与市场化有偿供应相结合的宅基地使用制度;其次是完善基层民主制度:实行村民自治,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再者,还应当建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消灭制度。本文选取了一个小产权房买卖的案例进行分析。但更深层的意义在于提出适度放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因为放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既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法理精神,又可以解决立法与现实的矛盾,同时也有利于解决“三农”问题。将具有身份依附性的福利性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成可以自由流转的资产,让农村住宅自由上市交易,使农民彻底挣脱土地的束缚,解除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外地转移的后顾之忧,可以加速农民脱贫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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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目录
内容摘要 6-7 Abstract 7-10 引言 10-11 一、案情介绍 11-12 二、案件焦点 12 三、争议与分歧意见 12-14 (一) 认为小产权不符合国家规定,转让合同无效 12-13 (二) 认为国家并未规定合法建造的小产权房屋不可以买卖,法无明文禁止即许可,故小产权房转让合同有效 13-14 四、研究结论 14-26 (一) 小产权房的概念及现状 14-16 (二) 允许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自由流转的必要性 16-19 (三) 构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自由流转法律制度的建议 19-23 (四) 构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自由流转制度的其他疑难问题 23-26 结语 26-27 致谢 27-28 参考文献 2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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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政治、法律 > 法律 > 中国法律 > 土地法 > 农业土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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