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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物“执行难”问题的法律思考

作 者: 于德军
导 师: 郭建
学 校: 复旦大学
专 业: 法律
关键词: 对物执行 “执行难” 对人执行 财产发现
分类号: D925.1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10年
下 载: 7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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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对物“执行难”问题,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随着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解决对物“执行难”问题已经显得刻不容缓。本文除前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三章。第一章,对物执行现状。通过分析对物执行制度的现状以及对物“执行难”问题表现形式,揭示我国目前对物“执行难”问题的普遍性、严重性。第二章,造成对物“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分析。造成对物“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现行执行立法不完善的问题,也有法院本身存在的问题,既有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因素,也有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干扰的因素。本文基本观点认为,执行立法的不完善是造成对物“执行难”问题的最根本原因。正是由于立法的不完善,才导致法院执行中存在漏洞,才给被执行人提供规避法律的机会,才能让地方保护主义者有空可钻。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对物“执行难”问题,就要从查找最根本原因入手,“对症”下药。第三章,解决对物“执行难”的立法建议。为了从根本上解决对物“执行难”问题,结合对物“执行难”的原因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三点立法建议:一是制定独立的《强制执行法》。对物“执行难”问题已发展成为社会问题,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解决,制定《强制执行法》是治本之策,可以解决现行《民事诉讼法》执行编条文过少、内容缺漏的问题;二是建立现代对人执行制度。即在以对物执行为主的前提下,将人身执行作为补充手段,建立现代对人执行制度。通过对债务人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对其造成心理压力,以迫使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三是完善被执行人财产发现制度。对物“执行难”中“被执行财产难找”问题犹如“无米之炊”,如果法院查找不到被执行财产,则一切执行措施都无用武之地,因此,有必要完善被执行人财产发现制度。总之,解决对物“执行难”问题,不仅需要立法的完善、还需要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制素养,最终达到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院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对物“执行难”问题也就不再是社会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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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政治、法律 > 法律 > 中国法律 > 诉讼法 > 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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