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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司法实现
作 者: 翟海峰
导 师: 寇占奎
学 校: 河北师范大学
专 业: 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
关键词: 宽严相济 暂缓起诉 刑事和解 社区矫正
分类号: D925.2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10年
下 载: 14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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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刑事政策是国家针对犯罪而采取的防治策略和措施,刑事政策指导着刑事法律,共同担负着预防犯罪和控制犯罪的功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正是在构建和谐社会之背景下,以刑法专政工具论的否定和人权保障理念的确立为理论依据,以刑罚功利主义和刑罚谦抑性理论为重要思想基础提出来的。实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正是构建和谐社会对于刑事司法的必然要求,也是刑事司法活动自身内在规律的必然要求。认真研究并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准确地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有效预防控制犯罪、构建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主要通过三个方面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司法实现进行了探讨。第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及司法实现的科学内涵。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属于一个新范畴,被赋予了新的时代内涵和精神,是对原有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新发展。“宽严相济”主要内涵是“该严则严,当宽则宽;严中有宽,宽中有严;宽严有度,宽严审时。”刑事司法则是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环节,它实现了政策由纸面到现实的飞跃,本文所涉及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司法实现即是在此意义上和层面上的理解,亦即在整个刑事司法过程包括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各个环节如何有效地贯彻和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第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司法实现的原则。首先是统一原则:包括打击犯罪与预防犯罪的统一;保护社会利益与保护个人利益的统一;社会保护与保障人权的统一;公正与效率的统一。其次为全面原则:是指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司法人员应当按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总体要求,从犯罪的行为因素、犯罪人的因素、被害人的因素和社会公共利益因素等方面全面考虑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依法对其作出从严或从宽的处置。再次是衡平原则:在刑事司法活动中,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应当坚持严格依法、区别对待和注重效果这三项基本要求,要正确处理好这三者的关系,不能有所偏废,使其达到一种衡平,以求实现效益的最大化。第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司法实现的制度完善。一是非犯罪化:定罪政策的司法实现,包括刑事和解制度;不起诉标准的更新;暂缓起诉制度。二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量刑实现,包括量刑的谦抑化、宽容化。三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行刑实现包括非监禁化制度;社区矫正制度。四是刑罚消灭与宽严相济政策之体现包括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和赦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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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政治、法律 > 法律 > 中国法律 > 诉讼法 > 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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